發問:聖經說凡事相信,所以我必須相信不信者說的「上帝不存在」嗎?
問題:何謂相信?
新約歌林多前書第十三章第七節指出愛是「凡事相信」,
如果今天有一個不信教的人跟我說「上帝是不存在的」,
那麼我應該相信他嗎?
是愛的對象只能限於信教的基督徒嗎?
還是說,我在「相信」的定義上出現了問題呢?
換言之,如果我堅持愛人如己,我就應該相信他說的話;
但是我若相信他的話,就跟我想要的信仰違背。
我應該怎麼樣才是對的呢?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問題:何謂相信?
新約歌林多前書第十三章第七節指出愛是「凡事相信」,
如果今天有一個不信教的人跟我說「上帝是不存在的」,
那麼我應該相信他嗎?
是愛的對象只能限於信教的基督徒嗎?
還是說,我在「相信」的定義上出現了問題呢?
換言之,如果我堅持愛人如己,我就應該相信他說的話;
但是我若相信他的話,就跟我想要的信仰違背。
我應該怎麼樣才是對的呢?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以掃善於打獵,常在田野;雅各為人安靜,常住在帳棚里』(創 25:27)
『我哥哥以掃渾身是有毛的,我身上是光滑的』(創 27:11)
所以,雅各是文弱書生?
單單這二句經文,給我們的印象,確實會產生雅各是文弱書生的感覺。
但是,讀經要讀『全本』,要用全本聖經來建立觀念。
問題:
1.我們取舊約安息日的精義應用在這個時代,
就是基督徒需要在七天中分別一天出來,不工作勞碌,並參加禮拜。
我的問題是,如果禮拜天在教會有服事呢?是否違反了安息日的精義呢?
如果我們里拜天在教會有服事,那我們是否需要再另外擇期”安息日”呢?
(假設我們在教會服事的動機是正確的)
如果一個學生做完禮拜後回家讀書溫習功課,他有違背安息日的精義嗎?
(同樣假設這個學生讀書的動機是正確的)
最近聽到一個教導,說只要禮拜天在教會有服事,
就需要另外找一天當安息日。
我很困惑,總覺這個教導又再拘泥安息日的字句。
主耶穌復活當日的情形,
分別紀錄在馬太28章、馬可16章、路加24章、約翰20章。
我們不難發現,這些經文,好像有所謂「矛盾」之處。
好比到底幾個人?幾個天使?誰先去後去?、、、
自古以來,這一直是很大的聖經難題。
我們絕對相信『聖經無誤』,
我們絕對相信聖經『毫無矛盾』。
因此,我們就必須在聖經無誤的前提下,來調解這些看似矛盾的經文。
ICCP信仰宣言主題二十二』人類生命的神聖』
附錄:B 『胎兒是人』的聖經依據
一、在受孕(受精)時開始的個人人類生命,與個人的成人生活是連續的。 在舊約中,希伯來文hareh(受孕)和yeled(生育,生孩子)共同出現了41次。 這兩個字的緊密配對,清楚地強調了『受孕(受精)』,而不是『出生』,是個人人類生命的起點。
The individual human life initiated at conception is on a continuum with the individual adult life. The Hebrew terms hareh (conceive) and yeled (give birth, bear a child) occur together 41 times in the Old Testament. The close pairing of these two words clearly emphasize conception, not birth,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individual human life.
問題:有三段經文。
1.在馬太福音8:11-12談到將來在天上一同坐席,
其中本國的子民被趕到外邊黑暗裡,我解釋這邊本國的子民該是指猶太人。
2.但是在馬太福音22章,主耶穌用娶親的宴席來比喻天國,
其中說到那個沒有穿禮服的被丟到外面黑暗裡。
我是如此思考,那人雖沒有穿禮服,但他已經進到天上的宴席,
代表這人在教會內,只是因他不配,再被丟到黑暗裡。
3.啟示錄19:8談到羔羊婚宴時,聖徒要穿著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
請問,這三段經文是不是指同一件事情?另外那個沒有穿禮服的,可否解釋為在教會內的假基督徒?
不過我也很懷疑,假基督徒會跟著教會被提嗎?
『COR』(Coalition on Revival )(復興聯盟)是一個美國的福音派跨宗派組織。
『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和『ICCP信仰宣言』也是其相關事工內容。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
發表了多項信仰宣言。
該宣言是經全世界許多國家的神學家一起討論後制定的。
我們園地曾多次介紹,並引用其中的條文內容。
『COR』也發表了多項『基督徒聖經世界觀』的文件。
雖然還不是經過ICCP教會會議由全世界共同討論,
但依然具有極大參考價值。
問題:
我個人是支持十一奉獻的,也有十一奉獻,
但有一些牧師是不持支十一奉獻的。
例如約翰•麥克阿瑟(John MacArthur )就是其中一位,
他的理由如下:
「整本聖經一貫地只教導兩種奉獻:
給予政府(總是強制的),並給予神(總是自願)。
一些人誤解了舊約的什一奉獻的性質,以至於這個問題引起了極大的混亂。
十一奉獻主要不是『奉獻』給上帝的禮物,而是『稅』,
以資助以色列的國家預算。
由於以色列是一個神權政治的國家,利未祭司是擔任公民政府的角色。
因此,給利未人的十分之一(利未記 27:30-33)相等於今天的所得稅。
第二次的一個十分之一奉獻的是給需要由國家節日的開支上(申命記 14:22-29)。
法律也把較小的稅金加在人民上(利未記 19:9-10;出埃及記 23:10-11)。
所以總共並不只有百分之十,而是超過百分之二十。
所有這些錢是用來給國家運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