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舊約主張『以眼還眼』,就是鼓勵報復?
舊約聖經主張『以眼還眼』,這表示聖經鼓勵報復?
問題: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利24:19-20)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19:21)
這是舊約時神所頒布的律例,不過,主耶穌卻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38-42)
難怪當時的猶太人不敢接受主耶穌的教導,舊約律例,真的很像回教的阿拉,是報復的公義觀念。但是新約的恩典時代,神好像就轉變為慈愛,愛仇敵。請小小羊解答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