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能做什麼?對長老會裡支持同性戀的牧師與機構,我們就撤除奉獻吧!
這篇文章,已經完成很多年了,但我一直沒有發表。
我仍一直在觀察長老會總會的態度。
在這一、二年,長老會終於有教會開始對那種支持同性戀的態度進行反撲。
南部的幾個中會,明確表達反對同性戀。
由於聲勢不小,所以現今總會態度也比較保留,
長老會裡不再動輒一大堆支持同性戀的言論出現。
由於這是幾年前完成的文章,
有些狀況,和現今已經有不太一樣之處。
不過,觀念是相通的。
以下簡單回答一些問題。
1. 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
答:是。
2. 同性間沒有性行為,但有『性幻想』,這樣是不是罪?
答:是。
經文就是『看見女生就心裡動淫念,就等於犯罪』的那些經文。
3. 同性間沒有性行為、沒有性幻想,只有『喜歡』,這樣是不是罪?
答:
看對『喜歡』的定義是什麼。
愛情:如果這喜歡,是像男女之間的愛情,就比較麻煩。
友情:如果這喜歡,不是像男女間的愛情,那就不是罪。
我在此說的『同性戀基督徒』,是指:
1. 自稱是基督徒
2. 持續活在同性戀性行為中
3. 認為同性戀無罪
在過去,我一直認為,
同性戀是罪,和說謊、貪心一樣是罪。
但是,後來我發現,雖然這觀念沒錯,
可是事情遠比我想的更複雜。
嗯,假使這種論述可以成立,那麼,下面通通都可以成立:
假使人獸奸者可以愛上異性,誰要去愛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動物呢?
假使亂倫者可以愛上正常異性,誰要去愛會讓自己受到歧視的親人呢?
他們就是要和這類動物或人發生性行為,才能有快感啊!
和一般人就是不行啊!
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決議,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
新派神學的解經核心路線是『處境神學』,
傳統福音派的解經核心路線是『聖經無誤』。
正因為二者解經路線天差地遠,
所以想對新派神學講聖經?
那根本就是雞同鴨講,不會有交集的。
在同性戀議題上,面對同樣的新舊約反同性戀經文,
新派神學會用『處境神學』去解讀這些經文,
傳統福音派會用『聖經無誤』來解讀這些經文。
結果新派神學解出來的意思是———同性戀無罪,
傳統福音派解出來的意思是———同性戀有罪。
這是園地一群專攻法律的肢體們所寫的文章
前言:
我們是專攻憲法的基督徒,基於聖經的教導,反對同性婚姻;
同樣是基於聖經的教導,我們認為,基督徒的所言所行必須蒙神喜愛,不能造謠或謾罵。
近來有一些反同方對於同婚釋憲案的訴求或動員,有諸多對釋憲程序的誤解,甚至是不當的言論攻擊。
我們希望,基督徒們不要被這樣的資訊誤導而隨之起舞,反而可能有害釋憲的結果。
透過這份同婚釋憲案Q&A,我們希望可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