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做什么?对长老会里支持同性恋的牧师与机构,我们就撤除奉献吧!
这篇文章,已经完成很多年了,但我一直没有发表。
我仍一直在观察长老会总会的态度。
在这一、二年,长老会终于有教会开始对那种支持同性恋的态度进行反扑。
南部的几个中会,明确表达反对同性恋。
由于声势不小,所以现今总会态度也比较保留,
长老会里不再动辄一大堆支持同性恋的言论出现。
由于这是几年前完成的文章,
有些状况,和现今已经有不太一样之处。
不过,观念是相通的。
以下简单回答一些问题。
1. 同性‘性行为’是不是罪?
答:是。
2. 同性间没有性行为,但有‘性幻想’,这样是不是罪?
答:是。
经文就是‘看见女生就心里动淫念,就等于犯罪’的那些经文。
3. 同性间没有性行为、没有性幻想,只有‘喜欢’,这样是不是罪?
答:
看对‘喜欢’的定义是什么。
爱情:如果这喜欢,是像男女之间的爱情,就比较麻烦。
友情:如果这喜欢,不是像男女间的爱情,那就不是罪。
我在此说的‘同性恋基督徒’,是指:
1. 自称是基督徒
2. 持续活在同性恋性行为中
3. 认为同性恋无罪
在过去,我一直认为,
同性恋是罪,和说谎、贪心一样是罪。
但是,后来我发现,虽然这观念没错,
可是事情远比我想的更复杂。
嗯,假使这种论述可以成立,那么,下面通通都可以成立:
假使人兽奸者可以爱上异性,谁要去爱会让自己受到歧视的动物呢?
假使乱伦者可以爱上正常异性,谁要去爱会让自己受到歧视的亲人呢?
他们就是要和这类动物或人发生性行为,才能有快感啊!
和一般人就是不行啊!
日前台湾的司改国是会议,分组讨论决议,针对刑法第239条通奸罪的部分: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告诉乃论)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新派神学的解经核心路线是‘处境神学’,
传统福音派的解经核心路线是‘圣经无误’。
正因为二者解经路线天差地远,
所以想对新派神学讲圣经?
那根本就是鸡同鸭讲,不会有交集的。
在同性恋议题上,面对同样的新旧约反同性恋经文,
新派神学会用‘处境神学’去解读这些经文,
传统福音派会用‘圣经无误’来解读这些经文。
结果新派神学解出来的意思是———同性恋无罪,
传统福音派解出来的意思是———同性恋有罪。
这是园地一群专攻法律的肢体们所写的文章
前言:
我们是专攻宪法的基督徒,基于圣经的教导,反对同性婚姻;
同样是基于圣经的教导,我们认为,基督徒的所言所行必须蒙神喜爱,不能造谣或谩骂。
近来有一些反同方对于同婚释宪案的诉求或动员,有诸多对释宪程序的误解,甚至是不当的言论攻击。
我们希望,基督徒们不要被这样的资讯误导而随之起舞,反而可能有害释宪的结果。
透过这份同婚释宪案Q&A,我们希望可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