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什麼是『必死之罪』(韋斯敏斯德信條)?
當為合理的事祈禱,並為現存的,或將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禱;但不可為死人祈禱,也不可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祈禱。(第二十一章第四條)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
回應一(多加)
我也有一樣的疑惑…
我將康來昌牧師的講解整理如下:
「這節經文和我們一般想的不太一樣,我們總是繼續不斷的禱告。但我們總是用上帝的話來糾正、引導我們的態度,而不是用我們的態度來解釋上帝的話。的確有這樣的話,至於死的罪,不說當為這樣的罪祈求。我們基督教有一個時候就不禱告了,人死了就不再為他禱告,不需要了,他好也好、壞也好,不能再改變他,天主教還有一些為死人禱告的事,或者我們也不向死人禱告,天主教還向死掉的聖徒禱告。我們的禱告對人、對事,不是一直不休,也有停止的時候。這裡不是死了以後,而是說至於死的罪,就不說當為這禱告,我自己也在學習這樣的事,到底是什麼情形呢,有人把耶穌說的褻瀆聖靈、希伯來書講的明知故犯的罪連在一起,這樣的人不能再叫他悔改了。我不敢說我們怎麼應用這個話,正面的就是如果不至於死,如果還不是徹底抵擋聖靈的話,那麼神會把生命賜給他,這話也很重啊,就是有罪都是該死的,但不至於死的罪我們禱告,神會把生命再賜給他,但至於死的,那就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