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獻得可蒙悅納
『要獻得可蒙悅納』(利19:5)
『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利22:20)
太多人已經以為,只要為了傳福音,即使犯罪行惡也無所謂、違反聖經也無所謂。
也太多人以為,只要有愛心、一切包容便是,教會裡有任何假道、任何罪行,反正都無所謂,都是做聖工。
問題是,上帝真的喜悅這樣的事?
要探討這部分,有很多角度可以切入。
上帝從來就不是把有罪當成無罪的上帝。
許多時候,當我們犯罪,但上帝沒有任何動作,有時甚至看來還好像「祝福」不少,
這時千萬不要以為這是上帝悅納,然後越興高采烈去做。
因為,萬一嚴重誤判時,這反而可能是上帝任憑與擊殺的前奏曲。
現代人只喜歡聽好話,『神愛世人』是我們喜歡且琅琅上口的話。
但是,翻開聖經,說真的,除非我們硬就是蒙上眼睛不看,或是蒙上心眼跳過去,
否則,我們怎可能對那麼多舊約與新約『神罰世人』的經文和例子,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結果,我們所高喊的『愛與包容』,其實根本就不是真正聖經所講的愛與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