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修法是合圣经的—–要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日前台湾的司改国是会议,分组讨论决议,针对刑法第239条通奸罪的部分:
- 决定予以废止
- 但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则应立刻删除该条的但书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即要告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告诉乃论)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