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佳的精神病患,有得救嗎?
信心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真正的信,必定帶出真正的好行為。
所以,滿口胡言亂語罵人、四處攻擊人的精神病患基督徒,有得救嗎?
我一直深信一件事:
假使我們信仰的觀念是正確的,我們對聖經的解釋是正確的,
那麼,我們一定可以解開反合性(paradox)的問題。
反合性問題、反合性經文,一直是很重要檢驗我們自己觀念是否正確的利器。
信心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真正的信,必定帶出真正的好行為。
所以,滿口胡言亂語罵人、四處攻擊人的精神病患基督徒,有得救嗎?
我一直深信一件事:
假使我們信仰的觀念是正確的,我們對聖經的解釋是正確的,
那麼,我們一定可以解開反合性(paradox)的問題。
反合性問題、反合性經文,一直是很重要檢驗我們自己觀念是否正確的利器。
重生是在信之前?還是重生是在信之後?
『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約3:3)
『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3:5)
歸正神學說:
人必須先重生,然後才能見神國、進神國。(重生是在信之前)
阿民念主義者將這兩句經文讀反了,變成:
新約時代的信徒,要靠信耶穌才能得救。
舊約時代的信徒呢?
當時主耶穌還沒出生為人,那時這些信徒靠什麼得救?
我們先來思考一個問題:
舊約有得救的人嗎?
答案當然是有!
接下來問題來了:
新約時代的信徒,要靠信耶穌才能得救。
舊約時代的信徒呢?
這是匿名網友提出的疑惑,請各位熱心的兄姊,有空時盡量幫忙解答。
謝謝。
~~~~
我是信徒,許多信經都講上帝揀選一了些人注定得救,請問如何知道自己被揀選了呢?
~~~~
這聽起來似乎令人相當震驚。
有沒有搞錯啊?
基督徒還需要福音嗎?
其實,嚴格說起來,我們應該是說要對『進出教會的人』,或『自稱是基督徒的人』。
不過,由於『基督徒』是很通俗的稱呼,所以我們這篇文章就用這種通俗的用法來稱呼。
我們都會同意,在教會裡做禮拜的人,不是每個都得救;
我們都會同意,每個自稱是基督徒的人,不是都已得救;
我們都會同意,每個受過洗的人,不是人人都有得救。
乞丐脫離貧困,甚至能得到成功興旺,才叫因行為稱義,才叫有見證,才叫榮耀主嗎?
世界上有哪一個人,可以不靠因信稱義上天堂的?
沒有!
所有的人,都是靠因信稱義上天堂。
(死亡嬰兒的議題很複雜,不在此討論範圍。在此指有行為能力者)
聖經可有認為當乞丐就可以上天堂?
沒有!
同樣的,聖經可有認為當富人就能上天堂?
這篇文章,陳進興不是主角。
他只是引子而已,引導我們做進一步的思考與反省。
陳進興是1997年在台灣犯下白曉燕綁架撕票案的兇手。
該案件是台灣有史以來,極少見重大且殘酷的刑案。
犯案期間,陳進興也陸續犯下其他強盜、殺人、強姦案,同時也驚動國際,竟然挾持南非駐台武官。
落網之後,被判處五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後來被槍決伏法。
我只簡單介紹一些,不做過多的著墨。
單單這些描述,也應該可以讓我們有一個初步印象………這是一個殺人不眨眼、十惡不赦的壞人。
面對『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的問題,
主耶穌是在告訴我們『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遵守了哪些善事,才能得到永生,是嗎?
『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有古卷:良善的夫子),我該做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
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有古卷: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
他說:甚麼誡命?
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
那少年人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甚麼呢?
耶穌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那少年人聽見這話,就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太19:16-22)
(另請參閱可10:17-22、路18:18-23)
這個事件,在馬太、馬可、路加福音都有記載。
所以,面對『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的問題,
主耶穌是在告訴我們,遵守了哪些善事,才能得到永生,是嗎?
「稱義」是本質上、地位上的完全;
「成聖」則是日日更新變化的過程。
信靠上帝、相信耶穌的救恩是將我們從罪中就贖回來的唯一途徑,也是上帝為其所愛之人所預備的。
上帝已在永恆之中,從敗壞之人裡頭挑選了餘數「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羅11:4)」,
並且為這群人,預備了「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也未曾想到(林前2:9)」的救恩。
上帝愛這群人、定意挑選了這群人,並將「尋求上帝」的心意擺放在他們心中,讓他們有尋求的動機;
也因著他們的尋求而回應他們,正如經上所言「叩門的,就給他開門(路11:10)」。
這群人,就是因著耶穌的代償而被稱為義,被放在義人的地位上。
要藉著行律法稱義是不可能的,
因為上帝是聖潔、完全的上帝,容不得一點污穢;
但人卻是不潔的,依著律法都是該死的。
這死罪,是憑著律法而定罪,「罪已經定了(約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