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因信稱義,為何聖經還留著舊約?
既然新約時代已經來到,基督徒都活在新約時代,而不是舊約時代,
我們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不是靠守律法稱義,
那麼,聖經幹嘛還留下舊約?
舊約是律法,基督徒不是靠守律法稱義,保羅也嚴斥割禮(律法的代表),
那麼,基督教聖經有舊約,是幹嘛用的?
基督徒何必讀舊約?
丟了算了,不是嗎?
事實上,不要懷疑,真的就有人是這樣幹的。
教會歷史上,第一本聖經,是誰編纂宣布的,知道嗎?
既然新約時代已經來到,基督徒都活在新約時代,而不是舊約時代,
我們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不是靠守律法稱義,
那麼,聖經幹嘛還留下舊約?
舊約是律法,基督徒不是靠守律法稱義,保羅也嚴斥割禮(律法的代表),
那麼,基督教聖經有舊約,是幹嘛用的?
基督徒何必讀舊約?
丟了算了,不是嗎?
事實上,不要懷疑,真的就有人是這樣幹的。
教會歷史上,第一本聖經,是誰編纂宣布的,知道嗎?
聖靈不是異教怪力,不是興奮性液體或精神科藥物的注入,愈多就愈豐富。
胡恩德
「澆灌」一詞,使我們知道是大量或廣泛的意思。彼得於五旬節那天講道時說:「祂既被神的右手高舉,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就把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澆灌下來。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使徒行傳二33、38~39)基督的救贖還沒有完成之先,在舊約時期裏,神沒有將聖靈廣泛地賜給世人,連舊約的選民也不是人人都得着 (參看民十一29),只有蒙召擔 任特別職任的,才有聖靈降在身上,如製造會幕的工匠、 士師、君王、祭司、先知等。自從基督升天,把聖靈「澆 灌」下來之後,這廣泛施賜的恩,普及於全世界任何信的 人身上;所以聖經用「澆灌」一詞,來形容其大量地臨到 世人,與赦免洗罪的恩一樣。
『聽過福音』和『沒聽過福音』,審判標準相同嗎?
『認真的基督徒』和『懶惰的基督徒』,獎賞一樣嗎?
下地獄的人,痛苦程度都一樣嗎?
其實如果弄清楚一些相關的觀念,我們就不會被這類的問題所困惑。
以下,要簡單說明這些相關的觀念。
如果,連很多基本教義,都會有人提出質疑,而且還有各式各樣的神學理論來支持這些質疑,
那麼,我們真的應該更加戒慎恐懼,因為真的是末世了。
在過去,同性戀是罪,是很基本的基督教信仰觀念。
但是,當越來越多神學家出來主張認為同性戀不是犯罪,越來越多信徒受到這種神學影響,也認為同性戀不是罪,這表示是非已經越來越不分、善惡已經越來越不明了。
同樣的,沒聽到福音、沒信耶穌,就不能得救,這是很基本很簡單的基督教信仰,不是甚麼了不得的高深道理。
但是,當一大堆神學家出來提出各式各樣的說法,認為沒聽到福音的外邦人也能得救、好行為的外邦人也是一種信耶穌,
而且還有越來越多基督徒竟然信下這種假道,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2:12),
很多人,讀錯這經文的意思了。
在探討這個議題之前,我要先排除死亡嬰兒,還有那些精神病患、植物人、智障者之類的人。
那是另一個很大的探討領域,但在此我們不涉入。
我們這篇文章,只單純思考那些社會上公認『具有行為能力與自由意志』的人。
在歷史上,有很多國家、很多民族,從來沒有聽過福音。
那麼,這些人,死亡之後是上天堂還是下地獄?
對這些人而言,假使用舊約聖經猶太人的律法來審判他們,確實很不公平,不是嗎?
福音是拯救:質的轉換、生命替更,這是唯獨上帝能予的聖經神本所啟示的恩典救法:因信稱義。絕不是世間人本宗哲倡導的人力行為的補助原理。
陳終道牧師
聖經說﹕“神為愛他的人所預備的,是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未曾想到的。”(哥林多前書2:9)。換言之,整個救恩的計劃和它的完美效果,絕不是人的心思所構想出來的東西。它既不是人匯集以往歷史的經驗所策劃出來的救世之道,也不是憑人間學者哲士共同設計的一種理想。凡是人間所能看見、聽見、想到的,都局限于人的範圍。但救恩根本不是人世的“產品”,而是神超自然的啟示,是屬超物質界之神的恩賜。
這奇妙偉大的救恩對全人類是個好消息,所以又叫做福音。人們不能憑人的想法把福音局限在人所以為的小範圍裏,自以為信福音的好處只不過像我們所想像的那麼多。人們也不可以按照一般人所構想出來的宗教概念,用人自己以為可行的方法得著神的救恩。我們只能按照神的啟示,領會什麼是福音,也只能按照神所指示的途徑得著福音的好處。
基督教各教派雖然強調與接受因信稱義,但沒有人會否定『好行為』的重要性。
差別是在哪裡?
差別是在『好行為』要擺在哪一個位置。
關於『因信稱義』與『好行為』部分,我們必須先有一些基本認識:
1. 人能得救,絕對是『因信稱義』而非『因行為稱義』。單靠好行為絕對不能使人得救。
2. 人能得救,絕對要信到這部分才行:
我有罪、主耶穌為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死後三天復活、祂是神也是人、我只要信祂就能得救贖。
3. 主張『因信稱義』,並不會否定『基督徒必須有好行為』的觀念。
這是康來昌牧師寫的文章。
文中對救恩論部分,有非常精彩且簡要的分析與介紹。
最原始的版本,是『天主教是異端嗎?』這篇文章
http://word.fhl.net/cgi-bin/rogbook.cgi?user=word&proc=attach&bid=5&file=M.1194934851.A.1.doc
我今天轉貼的版本,是第一篇文章的修改版。
http://word.fhl.net/cgi-bin/rogbook.cgi?user=word&proc=attach&bid=5&file=M.1206067455.A.1.doc
這個修改版,我個人覺得比第一個版本好。
我們都同意、都贊許「公平」的可貴。事實上,我自己就很討厭那些破壞公平規則的人。
不過,有些情況,它真的不是屬於罪、或觸犯這些概念的層次,願意介紹和解釋一下當中的原理:
私人或公司本身擁有的資源及財產;小明擁有他的房契、汽車、書本、玩具等,ABC Company Limited持有的管理隊伍、生產機械、代理權的合約、旗下產品開發的專利註冊等(持有該公司股權的董事局,如其中的小明,即持有ABC公司的權益)。
小明有絕對權利按董事局的規章,去分配、分發、調配、贈送一切經由ABC Company Limited董事局的開會同意下的條款給他願意的人和機構;即使「外人」感到這是愚蠢不智或有欠公平的決定。它的「不公平」不是犯罪的層次。
舉例,董事局的成員大多是佛教徒,在ABC Company Limited有限的資源下,有兩個機構(甲公司是佛教背景,乙公司是基督教背景)急需等著物資救助,小明優先把物資贈送給有佛教背景的甲公司機構,即使乙公司是比甲公司更早的時候已經申請,小明以至ABC的Board of Director(s) 仍不屬於犯罪。重點不是「公平」,而是ABC的Board of Director(s) 本身就有「不贈送」的權利。
一個真正得救的人,自然會結出果子來。
我們有很多方法可以用來判斷是否有得救的記號。
但今天,我們特別要來思考的,是一個很特殊的得救記號…………管教。
『因信稱義』,是我們的信仰,也是使我們與許多錯誤信仰能分別出來的核心教義。
我們高舉因信稱義,因為,除了神,沒有人能使我們得救。
然而,在我們高舉白白的恩典、高呼因信稱義的口號時,
我們也絕不是輕忽稱義之後好行為的重要性。
我們依然堅信,真正的稱義,必然帶出行為上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