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悔改就不會被處罰?
我們只要認罪悔改,上帝必定赦免。
但是,『赦免』就表示『沒有刑罰』?
太多基督徒已經產生一種嚴重錯誤的觀念,就是以為只要認罪悔改了,上帝就會赦免,然後就不會有刑罰了。
但是,這是超級大誤解!
上帝赦免?
是的!這是上帝應許與保證!
沒有刑罰?
別傻了!這是上帝主權!
我們認罪悔改了,上帝也赦免了,但是上帝要不要有接下來的刑罰,那可不一定了。
大衛犯了姦淫罪,外加謀殺罪,他有沒有認罪悔改?
我們只要認罪悔改,上帝必定赦免。
但是,『赦免』就表示『沒有刑罰』?
太多基督徒已經產生一種嚴重錯誤的觀念,就是以為只要認罪悔改了,上帝就會赦免,然後就不會有刑罰了。
但是,這是超級大誤解!
上帝赦免?
是的!這是上帝應許與保證!
沒有刑罰?
別傻了!這是上帝主權!
我們認罪悔改了,上帝也赦免了,但是上帝要不要有接下來的刑罰,那可不一定了。
大衛犯了姦淫罪,外加謀殺罪,他有沒有認罪悔改?
韋斯敏斯德信條
1. 第十六章「論善行」中的第四點:「那些今生在順服上能達到最高階段的人,所有的善行絕不能超過神所要求的,而作出比那更份外的事,因為他們在許多所應盡的本份上都有所虧欠。」
2. 第廿七章「論聖禮」中的第二點:「一聖禮的名稱與功效可歸其他聖禮使用」
問題一、
第十六章第四點,這是表示,即使是最順服的人,他所有的善行也無法達到神完全的標準,因為他們仍然會在那些該做而沒做,或該做而做不到的事上虧欠神,所以,沒有任何人可以靠行為在神面前稱義?
問題:第十章「論有效的恩召」中的第三點:「另有一些在外部未能蒙神話語呼召的選民,也都照樣得救。」
這裏的「外部未能蒙神話語呼召」是什麼意思呢?
這是否表達,只要是上帝揀選的,不論這人是否聽過福音,他都會得救?
這和羅馬書十章17節:「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該怎麼解釋才沒有矛盾呢?
問題:
第二章「論神和三位一體」中的第一點:「神是……無情慾……」,這是什麼意思呢?
我在《加爾文要義》(加爾文出版社)上冊第172頁,標題為:「聖經說:神後悔是屈就我們有限的理解力」的中間部分讀到這麼一段:「當我們讀到神發怒時,我們不應當認為在神裏面有任何情感,而應當想到,這表達方式是屈就人的經驗,因神施行審判時表面上就如人被惹怒生氣一般。」
看來加爾文的意思是,神是沒有任何情感的,祂是為了屈就人有限的理解,才會在聖經裏寫下那些「看來」祂是有情緒或情感的描述嗎?怎麼區分呢?光是情慾、情緒、情感這幾個字眼,就讓人搞不清楚了。
答:
這是神學上的論述,不是我們想像的那種意思。
有些詞彙,我們會用一般的想法來理解,但其實不是那種意思。
所謂的『上帝無情感』,不是說上帝不會對我們有喜怒哀樂,
因為,聖經裡隨便一找,都一大堆這類描述上帝喜怒哀樂的經文。
神學上說的上帝無情感,是在講『上帝永不改變』這領域的東西。
因此,祂不會像人類那樣,情緒會變來變去、感覺會變來變去、決定會變來變去。
我所講的有沒有聖經依據?
『心中閃過的念頭,算犯罪嗎?』文章裡就已經提出經文了!
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4-15)
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
確實,聖經裡很多時候,都把『私慾』做為負面使用,而且常常和犯罪劃上等號。
但是,有時,這只是表示『私人的慾望』,也就是說『個人的慾望』(雖然,這慾望依然是具有強烈與負面相關的)。
這經文就是這樣。
在聖經裡,『慾望』本身,並非是惡。
有時,心中會閃過一些犯罪的念頭。
這樣就已經算是犯罪嗎?需要認罪悔改嗎?
關於『犯罪』,我們可以簡單拆解成一些步驟:
1. 念頭
2. 發展
更詳細的步驟如下:
1. 念頭 a. 有意產生的 b.無意產生的
2. 心中發展
3. 實際發展
問題:歸正神學與改革宗神學有何不同?
答:
基本上,英文是同一詞彙,都是『Reformed theology』。
所以,基本上,『歸正神學』和『改革宗神學』,是同義詞。
但是,為何我們還是用『歸正神學』這詞彙,而少用『改革宗神學』這詞彙呢?
1.『改革宗神學』這詞彙意義已經非常混亂
近代『改革宗神學』這詞彙意義已經非常混亂,從很純正的改革宗神學,到很新派的改革宗神學都有。
其實,大家可知道,近代的新派神學家,很多都是從改革宗體系裡出身的?
很多未信耶穌前的人有咒罵、譏笑過上帝,我從前更把校長送給我的聖經放在厠所燒掉,還可以給赦免嗎?又有錯誤教義分裂教會的異端恐嚇基督徒不可離開該教會,否則就是褻瀆聖靈。要緊記著因信稱義,這是綜合全本聖經的脈絡歸納出來的總原則。要緊記聖經就是上帝的話,絕不會自相矛盾。這是宗教改革更正教回歸聖經(不是回歸天主教,初代教會歴史比天主教早)重申的結論及原則,宗教改革的信條也是一樣。不可用天主教、新派的觀念去「解讀」上帝的話。這並不玄,正如不可用輪迴的觀念去「解讀」上帝護理。
蘇穎智牧師
大要理問答第158問
『神的話語只可以由富有這方面恩賜(提前3:2,6;弗4:8-11;何4:6;瑪2:7;林後 3:6),又得到正式許可和呼召去擔任相關職位的人去宣講(耶14:15;羅10:15;來5:4;林前 12:28-29;提前3:10;4:14;5:22)』
1. 不知道能不能問大教理問答中的問題?
2.跟其他人分享聖經的內容,算不算是宣講呢?對這裡的宣講可能需要更嚴格的定義。
3.再查一下,發現王志勇牧師的版本不是用「宣講」,而是用「講道」。
似乎把標準提高了,但是能夠站在講台上的,一定需要符合上面所提到的資格嗎?也聽過有信徒站在路邊的木箱上就當場講道分享。
什麼叫第一因、第二因?
問題:
1.第三章『論神永遠的定旨』第一條
『神從永遠,本他自己旨意的至智至聖的計畫,自由、不變地決定一切將要成的事。但根據此點,神絕非罪惡之源,亦不侵犯被造者的意志,而且也並未廢棄第二原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確立。』
想請問的是:
『而且也並未廢棄第二原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確立』,是否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