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修法是合聖經的—–要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決議,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
- 決定予以廢止
- 但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立刻刪除該條的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即要告就一起告,否則就都不告)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