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阿拉巴馬州禁止亂倫、強暴的墮胎談起(給基督徒)
這篇是針對基督徒寫的,不是為非基督徒寫的。
所以,內容是聖經和教義條文的探討。
最近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全美國最嚴格的墮胎法案:
除了對母體生命造成危害之外,一律禁止墮胎,
就連未成年、性侵或亂倫懷孕也不準。
消息傳來,台灣許多人的反應幾乎都是——一片嘩然、不以為然。
反對者的觀念,其實有兩大核心:
1. 胎兒不是人
2. 我有權決定要不要胎兒
繼續閱讀 »
這篇是針對基督徒寫的,不是為非基督徒寫的。
所以,內容是聖經和教義條文的探討。
最近美國阿拉巴馬州通過全美國最嚴格的墮胎法案:
除了對母體生命造成危害之外,一律禁止墮胎,
就連未成年、性侵或亂倫懷孕也不準。
消息傳來,台灣許多人的反應幾乎都是——一片嘩然、不以為然。
反對者的觀念,其實有兩大核心:
1. 胎兒不是人
2. 我有權決定要不要胎兒
繼續閱讀 »
問題:
1. 已婚弟兄、傳道、牧師可以和姊妹單獨外出嗎?
2. 教會有傳聞已婚者與未婚者有親密關係,上級的回應都是放在禱告中
(類似問題很常見,內容已改寫,是好幾種教會狀況的混合)
答:
『已婚』和『未婚』者,『異性』彼此之間的接觸,要非常小心。
這中間有一道很大的鴻溝在其中。
『未婚』和『未婚』者,『異性』彼此之間的接觸,可以比較寬鬆。
因為二者有發展成婚姻的機會。
我們要分兩種:
1. 男大女小 2. 女大男小
在這裡,我們先排除那種只差二三歲這類。
因為這種沒幾歲的差異,意義不大。
我今天講的,是那種年紀有相當程度差距的老少配。
一、 男人年紀比女人大很多的老少配
答案是——–可以!
1. 亞伯拉罕和撒拉,差了快十歲。
(亞伯拉罕九十九歲時,撒拉為九十歲)(創17:1、17)
『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
(太25:40)
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最小的弟兄』。
這些最小的弟兄,常常是被遺忘的、忽略的、沒人看見的。
我們是來這世界上,執行上帝的使命的。
有時,上帝呼召我們奉獻時間投入這樣的事工;
有時,上帝感動我們奉獻金錢支持這樣的事工;
有時,上帝要我們關心與代禱。
基督徒可以女追男嗎?
答案是———可以!
舊約的路得就是。
而且,這可不是不正經的女人、放蕩的女人,
而是超級賢慧的女人。
並且,路得還不只是『女追男』,
而是更進一步的,是『女向男求婚』!
『我是你的婢女路得。求你用你的衣襟遮蓋我,因為你是我一個至近的親屬』
(路得3:9)
重點:
1. 基督徒的懷孕,必須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
2. 『非丈夫的精子』和『非妻子的卵子』,不得使用
3. 捐精、捐卵、使用非丈夫的精子、使用非妻子的卵子,都不合聖經
4. 胎兒的孕育,必須是『妻子的子宮』
5. 『非妻子的子宮』,不得使用。
6. 『代理孕母』不合聖經,因為是『非妻子的子宮』
7. 假使是『丈夫的精子』加『妻子的卵子』,『體外受精』是可以的。
但是,
短時間的『試管嬰兒』是可以的(有移入妻子子宮中孕育),
長時間的『試管嬰兒』是不行的(像科幻電影的大型培養管中孕育)。
8. 每一個胚胎,都是一個人。
9. 由於胚胎是『人』,所以進行人工生殖時,摧毀『多餘的』胚胎不合聖經
繼續閱讀 »
問題:
婚後多年不孕,也曾流產過,我很怕人生生殖。
而且,我也覺得去就醫是否會是對上帝沒信心的表現,
因為我抱持上帝要給就給、不要急的態度在等候,可是我也會焦慮。
(內容全改寫。以上內容是很多弟兄姊妹私下詢問共通的問題)
發問:我之前犯了一件錯事(金錢問題),雖然已經改正,但她已經不原諒我了,
分手不到幾個月她已經透過介紹認識其他男生了。
我犯錯這件事,她讀到聖經說這是犯罪,就下定決心跟我分手。
我真的很難過後悔,
現在我知道原因了,我認為的小罪,在神眼裡是大罪。
下場就是最嚴厲的懲罰。我最愛的人離開了我。
(隱私已去除,內容有改寫)
答:
我親愛的弟兄啊!願上帝恩待你,帶領你走未來的路。
問題:最近女友要和我分手,我卻一直捨不得且想挽回。
我一直求神讓我們複合,可是我沒有得到迴音。
交往時,我們犯過罪,所以我用『我們已經是夫妻,不可以離婚(分手)』當理由,結果當然是沒有成功。
還有挽回的餘地嗎?神真的希望我們兩個分手嗎?我應該讓她走嗎?
我希望和她結婚,可是,現在分手後,我不知道上帝為何當初要讓我們交往。
我知道祂有旨意,只是我不懂。
我沒辦法走出傷痛。
(內容全改寫,這是很多弟兄姊妹問的問題)
日前台灣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決議,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部分: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