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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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16日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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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罪的工价就是死与不至于死的罪?

这是匿名网友的疑惑,以下是问题与回应。

首先谢谢你们为主开了这样的园地,让有心追寻主教训的人,能有发问的管道。

我的问题是:

罗6:23"罪的工价就是死"与约壹5:17"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其中的分别在那里?

这二个地方所讲说的对象有不同吗?

若对象都一样,二者有没有予盾呢?

同颂主恩

我们先来尝试了解‘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这段经文,并将(罗6:23)经文完整列出来看:
(罗6:23)
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这节圣经可以说是(罗6:12-23)整段经文的结论,讲明在基督以外,或在基督里的人的结局。也就是说,没得救的人是罪的奴仆,结局是死;而蒙恩得救的人,就作义的奴仆或作神的奴仆,结局是永生。
那么,蒙恩得救的人,不再是罪的奴仆,是不是就绝对不会再犯罪了?当然不是!信主的人虽已被称为义,却仍为罪人;虽然已走上成圣的道路,但离不能犯罪的完全状态尚远(罗7:15-25、加5:16-17、约壹1:8)。所以,信主的人,只是从未信主之前‘不能不犯罪’的自由,恢复到亚当尚未犯罪之前‘可能犯罪、可能不犯罪’中性自由(罗8:2-6),并未达到未来在天堂里‘不可犯罪’的完全自由(来12:23)。上帝不但称人为义,衪也使人成为圣洁(帖前 5:23-24、林前6:11、罗15:16),但成圣(成为圣洁)的过程也包含人的行动。那么,在成圣的过程中,信主而被称义、但尚未成义的罪人行动出错了,又犯罪了,怎么办?是不是救恩从此失落,又回到‘罪的工价乃是死’的死路上?当然不是!信徒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已经‘出死入生了’(约 5:24),然而有时信徒仍旧会受到罪的试探而犯罪。这样的罪并非是故意挣脱与上帝的关系,而是由于他们的不慎与软弱所犯下的罪行 (约壹1:7-10、2:1-2),并且已有上帝的恩典与救赎为这些罪作了预备。这些犯罪的信徒虽然一时被试探所胜,但他们仍旧相信耶稣,仍旧愿意爱上帝及他的弟兄,仍旧渴望脱离罪的网罗。所以真正属上帝的子民,恒蒙保守,不会灭亡,也不会失落,这项保证决不落空(约10:27-29、民23:19、赛 55:7、11)!
我们接下来看(约壹5:16-17)的经文:
(约壹5:16-17)
16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上帝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17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既然真正属上帝的子民恒蒙保守,那么(约壹5:16)之中‘不至于死的罪’,到底指的是什么死、什么罪?‘弟兄’的定义为何?既然不至于死,为何上帝又赐生命给他?而‘至于死的罪’,又是指的什么罪呢?
丁道尔圣经注释书的意见是:
(1) (约壹5:16)当中的‘兄弟’,指的不是蒙恩得救基督徒,而是广义的指‘邻舍’,或是指挂名的基督徒,就是自称为“弟兄”的教会会友;他们还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注释书作者并举(约壹2:9、11;3:16-17;太5:22-24、7:3-5;雅5:19-20)等经文佐证‘弟兄’广义的一面。
(2) 犯了‘至于死的罪’或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之人,都是未得永生之人。两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仍住在死中’(约壹3:14)。两者的区分为,一个可能透过基督徒的代祷而得生命,另一个则将经过第二次的死。他的灵性已经死了,将来也会永远死亡。面对这种严重的状况,约翰才说,他不鼓励读者为这人祷告。
(3) 所谓‘至于死的罪’,有多种说法,包括:一件特殊的罪行、背道、亵渎圣灵。因为新约之中,没有明确证据支持初代教父所区分的特殊或普通的罪行;对这些非基督徒而言,并没有所谓‘背道’的问题;所以注释书作者选用第三种说法,‘至于死的罪’就是指‘亵渎圣灵’。但是,如果‘至于死的罪’是亵渎圣灵,犯罪的人是硬心的不信者,约翰怎么能称他为弟兄?准确而言,约翰并没有称他为弟兄。被称为弟兄的,是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那一位,而对那位犯了至于死的罪之人,既没有称呼,也没有形容语。
(4) 如果约翰所说‘至于死的罪’,是指假教师而言,以上的解释就可以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在约翰的看法中,这些人不是背道者,而是假冒者。他们不是真的‘弟兄’,得过永生,后来又丢弃。他们乃是‘敌基督’。既然他们否定子,就不会有父(约壹2:22-23、约贰9)。他们乃是魔鬼的儿女,不是神的儿女(约壹 3:10)。不错,他们从前曾是教会的会友,也曾经被称为‘弟兄’,可是他们离去了,这便证明他们‘不是属我们的”’(约壹2:19)。既然他们拒绝子,就放弃了生命(约壹5:12)。他们的罪必然导致死亡。
天道圣经注释书的意见是:
(1) (约壹5:16)之中,‘弟兄’就是指蒙恩得救的基督徒;‘不至于死的罪’是指一般性的罪,如同‘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所说的罪;‘生命’与‘死’都是指属灵层面的永生与永死。
(2) 关于一个基督徒犯了不至于死的罪时,为何还需要被赐予生命?注释书作者列出四种看法:(a)信徒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也会造成一个失去属灵生命的状态; (b)‘生命’是指一个人与上帝的相交(团契),因此当人犯了“不至于死的罪”时,他与上帝的关系并未被除去,不过他与上帝亲密的关系则受到阻碍;(c) 上帝会赦免那些悔改的信徒,因此‘上帝赐生命给他’就意味着上帝的赦免;(d)上帝会把所应许的复活生命赐给那些悔改的人。
(3) 所谓‘至于死的罪’,注释书作者列出多种说法,包括:(a) 把‘至于死的罪’视为是‘故意’的罪;(b)‘至于死的罪’是会被逐出神国的罪,而‘不至于死的罪’或‘小罪’则不会;(c)‘至于死的罪’是指这罪会带来肉体上的死亡;(d) 把‘至于死的罪’作‘叛教’(apostasy)解,它所指的是信徒放弃信仰,并故意拒绝基督及其声明;(e)‘至于死的罪’就是一些特别的罪,在这些罪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亵溃圣灵的罪;(f) ‘至于死的罪’等同于一些特别的罪之看法,是由特土良所提出,把一些道德上的罪,特别是杀人、拜偶像、不义、叛教、奸淫和淫乱,归于此类;(g) 最后一种解释是基于约翰的二元论所提出的立论,约翰清楚地区分出上帝的儿女与魔鬼的儿女(约壹3:10)。因此,当约翰说‘至于死的罪’时,就历史背景的考量下,就是特指那些敌对者所犯的罪,于是他们就在‘死’的范畴内。就表面上来看,他们似乎是叛教,但实际上他们一直都不是上帝真正的儿女。这种拒绝基督的行为,表现在他们的自认无罪 (约壹1:8、10),既不认子(约壹2:23),也不认耶稣是成了肉身来的(约壹4:2),所以得不到耶稣的救赎恩典(约壹4:9),因而自绝于上帝的生命之外。换言之,他们的罪之所以会‘至于死’,是因为他们对基督的基本态度,使他们毫无可能得看基督的救赎。这个立场最能圆满解释约翰书信的背景与本段经文的涵义,并且也是大多数学者的立场。
(4) 注释书作者在此作了简单的结论:‘不至于死的罪’是信徒所犯的罪;‘有至于死的罪’就是不信的人(敌对者)所犯的罪。
加尔文注释书的意见是:
如果再查考改教家加尔文所著的约翰壹书注释书,会发现在(约壹5:16)此处,加尔文认为‘弟兄’就是指蒙恩得救的基督徒;‘不至于死的罪’以及‘上帝必将生命赐给他’是指此罪虽不至于死,但照着罪的代价理当该死,只是上帝不将祂重生、重价买赎回来的人交给死亡罢了,所以是上帝赐生命给他,因此‘上帝赐生命给他’是意味着上帝的赦免;‘至于死的罪’是指‘叛教’(apostasy)和亵溃圣灵的罪。
虽然(约壹5:16)经文,在解经时有多种路径及解法,而且每一种解法都不是完美,都各自有一些困难无法回答。小弟个人对(约壹5:16),比较倾向接受的说法是:‘弟兄’就是指蒙恩得救的基督徒、‘不至于死的罪’是指一般性的罪、‘上帝必将生命赐给他’是指上帝的赦免、‘至于死的罪’是指敌对者、假教师所犯的罪。我想,也许当我们回到天家、面对主耶稣的时候,才能知道真正完美的答案(林前13:12)。

Posted by 蒙恩罪人 at 2008年07月16日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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