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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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0日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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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传福音给还没信主的男女朋友

这是芥末网友所提出的疑惑。请各位热心的兄姊,有空时尽量帮忙回答。谢谢大家。

祷告会姐妹的儿子今秋要离家去唸大学,他展望大学生活的自由自在,和更宽广的交友圈,不愿被感情牵绊,所以二月跟相交年余的女朋友(非基督徒)分手。原先交往时,这位姐妹鼓励她儿子传福音给他的女朋友,这位女孩也跟着他们上过几次教会,参与青年团契的活动。

现在她儿子又了一位女朋友,也不是基督徒,她说,她鼓励她儿子传福音给她,我回她:“千万不要!他根本不是真心与她交往,只是用她来填补上大学前的情感空白,叫他传福音只会让她知道真相后,对基督徒大为反感,以后别人要再传就难了!”

这位姐妹认为我的说法有偏差,我心中虽有平安,但想知道这样做合不合圣经的教导。

Posted by 芥末 at 2008年05月20日 11:58

=p 那建议请女性的属灵长者传福音给她.
或跟她年纪相仿的基督徒女孩传福音给她.
长者是比较好 因为可以一起辅导两个人对交往的态度也
把不对的行为与思想指出来.

Posted by 随口说说 at 2008年05月20日 16:03

这个可能造成对方的观感是福音的本质被人的感情的存在所决定,
原来爱的时候可传可不传,
后来不爱了就要传,
这是不是说上帝只爱不被人爱之人?
听起来好像很合理,
我们爱因为神先爱我们,
我们不爱因为其中有一人没有被神爱,
我们相遇就是因为神要爱其中一人,
这样原来为什么爱呢?
神不是只爱未曾被爱过的人,
神也爱被神爱的人,
所以福音所到之处不是只作用在还未得救的人身上,
已经得救的人同样可以经验到神的大能,
只是因为这能力是在初信的人身上彰显,
并不表示没有感动基督徒的就不是福音。
这样看来从圣经明白福音的本质不是相对的可有可无,
而是绝对的必要之条件,
基督徒不能永远活在追求感情冲动的人生,
在基督徒成圣的路上感情也是需要被圣化。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08年05月20日 20:38

有一位弟兄前后带过多任女友到教会,
有人调侃他每次有什么跨教会的联合特会
都会成为他的历任女友全员集合大会
这真的蛮尴尬的!
如果双方未论及婚嫁,或根本就不是以婚姻为前提作交往
这样轻易就在教会大喇喇的公开恋情
如果以后恋情没有结果,在教会或联合特会碰面岂不是很尴尬
我觉得这对彼此、尤其是姊妹,并没有做到保护!
基督徒交往男女朋友应以婚姻为前提,不可以仿效世俗那种轻率的态度
交往对象也该是基督徒才对!
不要装作没看见圣经的话,把它当作老掉牙的过时用语〜
“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林后6:14】
所以那位才刚要上大学的儿子可以邀请这位“女性友人”上教堂
却不应该在对方不信主的状况下就急着做进一步交往
传福音要清清洁洁的传!
找婚姻对象也要符合神的教导,
我们要得神祝福、而非让神任凭,最后再来祈求神怜悯
这样做才合神心意。

Posted by 思佳 at 2008年05月20日 21:05

很需要为教会的青年人来祷告!愿上帝保守每位弟兄姊妹都能有合神心意的认知与持守,不叫他们遇见试探,救他们脱离凶恶。

Posted by 祷告的父母 at 2008年05月21日 09:00

这件事,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基本上,对外公开的分手理由,未必是真正的理由。
所以,每对男女朋友分手真正的理由,我们未必能确实知道,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但为了方便讨论起见,我们就假定芥末所提供的,就是男孩子心中真正的理由。
因为,这个理由,真的有值得商榷之处。
以下,只是分享我个人看法。
不是真理,大家听听看看就好,就当成一些思考方向即可。
1. 为了大学生活的自由自在,和更宽广的交友圈,不愿被感情牵绊,所以二月跟相交年余的女朋友分手?
我的看法:
说真的,我很不能认同这是分手的理由。
因为,这给我‘不太有责任感’的感觉。
事实上,假使真的是为了离家去大学后,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而分手,这样会在短短三个月(甚至不到)的时间内,和旧女友分手,马上又结识新女友?
那么,这个新女友,是九月开学前的垫档?九月以后又可以找理由分手,以便追求自由宽广的大学交友圈?
和交往一年的女友分手,竟然可以这么快就撇除伤痛?或是说,可能也不太会痛?
一个基督徒男生,对感情的态度,可以这样随便,毫无责任感?
2. 每次都找未信者?
基督徒男生,每次都找非基督徒女生谈恋爱?
我很怀疑,他到底知不知道‘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
假使不知道,那么,是不是家庭与教会教导不足?
我家的孩子,从很小,我们就不断教导他们长大后只能和基督徒结婚,连天主教徒都不可以。
而这样已经要去大学唸书的男生,到底知不知道这个很基本的圣经教导?
当然,也有可能是知道,但不当一回事,或是觉得很难遵行。
我同意,教会里面,姊妹常数量比弟兄多。
所以姊妹要坚守,有时真的比较难,我比较可以体谅。
但是,弟兄呢?
不往信主的姊妹找,却要往不信主的女生去找,这又是什么意思?
信主的姊妹,条件都比不信主的差?打死我都不相信。
或是说,信主的姊妹比较衿持不随便,而不信主的比较开放,所以我比较能获得性的满足?
3. 找不信主的女朋友之后,再来传福音给她?
已经犯奸淫,再来认罪悔改?
已经卖了主,再来认罪悔改?
已经三次不认主,再来认真赎罪?
当然,认识不信主的女朋友,并没这么严重。
但是,接二连三都去认识不信主的女朋友,说真的,我也不相信这人真是在乎圣经真理、在乎圣灵带领、在乎上帝心意。
我这话说得很重,但我身为年纪一大把的老弟兄,我绝对敢讲这么严厉的话。
任何弟兄择偶,却不在乎也不寻求上帝带领,而只以个人喜好来选择对象,是严重的错误。
事实上,应该是要在还没发展出恋情之前,就应该先带‘女性朋友’去教会、或传福音给她了,之后,才能考虑发展成女朋友。
如果颠倒了,变成先发展出恋情,已经变成‘女朋友’,然后才去传福音给她,这根本是本末倒置、搞错方向。
因为,假使感情已经放到很深,这时如果对方硬是不信主呢?
这时你撇得下感情顺从主吗?
为什么要试探主呢?
不知道人性的软弱、不知道试探主是大罪吗?
‘也不要试探主,像他们有人试探的,就被蛇所灭’(林前10:9)
‘不可硬着心,像在旷野惹他发怒、试探他的时候一样’(来3:8)
明知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为何硬要去找不信者,然后事后再来传福音?
明知不能上床,为何硬要上床了,然后克制不住了,事后再来传福音?
明知不能先放感情,为何硬要先把感情放下去,然后再来传福音?
生米先煮成熟饭,然后再来传福音,给上帝背书?
‘弟兄们,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著不信的恶心,把永生神离弃了。
总要趁著还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劝,免得你们中间有人被罪迷惑,心里就刚硬了’(来3:12-13)
4. 交女朋友,目的是什么?
人家有,我也要有?
我正血气方刚,有生理需要,所以我要有一个来满足生理需求?
我正情窦初开,有感情需要,所以我需要有一个来满足感情生活?
这都是世俗文化的观念,问题是,基督徒可以效法这种观念?
身为基督徒,虽然我们不能保证认识的男女朋友以后一定会结婚(因为圣经也没这样要求),
但是,我们真的不能把男女朋友关系当儿戏。
因为,任何放下感情的男女朋友,未来确实可能发展成婚姻的。
所以,在谈恋爱、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前,真的应该抱持慎重的态度:
假使这人以后是我的另一半,我愿意吗?
假使不愿意,最好就不要太快把感情放进去。
说真的,现今的潮流,彼此玩玩、先玩再说、顺从感觉的带领,这都是乱七八糟的错误行为。基督徒怎能效法?
5. 父母在干什么?
我这话,说得也很重。
圣经一直要求父母:务要教导你们的孩子,当他们走错路时,一定要纠正、甚至管教,不得放纵小孩。
撒母耳的老师祭司以利,一生算是认真作主工,本身行为也很良善。
但是,只因他纵容自己孩子乱七八糟,上帝就严厉刑罚他们一家。
圣经的鉴戒,我们不要当随便。
说真的,在这个例子里面,这孩子已经大有问题了,可是我不知道父母到底有没有警觉?
1. 感情可能很随便
2. 可能不在乎上帝、可能不在乎圣经真理、可能没有寻求上帝引领的习惯
3. 可能已经受世俗文化影响很深,却没多少圣经真理存在心理
4. 可能将传福音视为一种随便的事,而不是很重要、很神圣的事
5. 可能已经有责任感很差的倾向
6. 可能喜欢和不信者女生在一起,而不喜欢和教会或信主的女生在一起活动
7. 可能很薄情、不爱惜、不珍惜女朋友(未来很容易会变成不爱护妻子)
8. 可能很自我中心、个人利益至上、不在乎别人感受
9. 父母可能纵容、溺爱,却毫无警觉
10. 父母对信仰真理可能认识已经有偏差,却毫无警觉
11. 更重要的是:这男生真有重生得救了吗?父母关心自己孩子有没有真正重生得救吗?
随便信手拈来,就一大堆可怕的警讯,我不知这男生的父母,到底有没有发现事情的严重?
假使父母知道,却不赶紧想办法制止孩子,这样是严重失职。
假使父母不知道事情严重,而别人提醒了,也依然溺爱,这一样是严重失职。
没有人能保证父母即使很认真持守真理、认真教导孩子,孩子就一定不走偏差。
但是,至少父母已经能在上帝面前无愧于心。
但是,假使父母没尽责,那未来如何站在上帝面前交差呢?
受到现今世界人本主义潮流的影响,很多基督徒父母也以为尊重小孩、人本至上就是真理,却严重忘记圣经才是真理,任何违反圣经的世俗学问我们都愿意弃置。
结果,越来越多第二代基督徒变成不像样,成为表面的基督徒,其实根本没重生得救。
说真的,小孩信仰有问题,那么,信仰正确的父母,会是救回偏差小孩的一股很大的力量。
假使小孩信仰有问题,父母信仰也有问题,那就难了。
旁人有时就很难帮上忙,使上手。
这时,只能求主帮助,求主赐下智慧而已。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8年05月21日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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