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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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0日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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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傳福音給還沒信主的男女朋友

這是芥末網友所提出的疑惑。請各位熱心的兄姊,有空時盡量幫忙回答。謝謝大家。

禱告會姐妹的兒子今秋要離家去唸大學,他展望大學生活的自由自在,和更寬廣的交友圈,不願被感情牽絆,所以二月跟相交年餘的女朋友(非基督徒)分手。原先交往時,這位姐妹鼓勵她兒子傳福音給他的女朋友,這位女孩也跟著他們上過幾次教會,參與青年團契的活動。

現在她兒子又了一位女朋友,也不是基督徒,她說,她鼓勵她兒子傳福音給她,我回她:「千萬不要!他根本不是真心與她交往,只是用她來填補上大學前的情感空白,叫他傳福音只會讓她知道真相後,對基督徒大為反感,以後別人要再傳就難了!」

這位姐妹認為我的說法有偏差,我心中雖有平安,但想知道這樣做合不合聖經的教導。

Posted by 芥末 at 2008年05月20日 11:58

=p 那建議請女性的屬靈長者傳福音給她.
或跟她年紀相仿的基督徒女孩傳福音給她.
長者是比較好 因為可以一起輔導兩個人對交往的態度也
把不對的行為與思想指出來.

Posted by 隨口說說 at 2008年05月20日 16:03

這個可能造成對方的觀感是福音的本質被人的感情的存在所決定,
原來愛的時候可傳可不傳,
後來不愛了就要傳,
這是不是說上帝只愛不被人愛之人?
聽起來好像很合理,
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
我們不愛因為其中有一人沒有被神愛,
我們相遇就是因為神要愛其中一人,
這樣原來為甚麽愛呢?
神不是只愛未曾被愛過的人,
神也愛被神愛的人,
所以福音所到之處不是只作用在還未得救的人身上,
已經得救的人同樣可以經驗到神的大能,
只是因為這能力是在初信的人身上彰顯,
並不表示沒有感動基督徒的就不是福音。
這樣看來從聖經明白福音的本質不是相對的可有可無,
而是絕對的必要之條件,
基督徒不能永遠活在追求感情衝動的人生,
在基督徒成聖的路上感情也是需要被聖化。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08年05月20日 20:38

有一位弟兄前後帶過多任女友到教會,
有人調侃他每次有甚麼跨教會的聯合特會
都會成為他的歷任女友全員集合大會
這真的蠻尷尬的!
如果雙方未論及婚嫁,或根本就不是以婚姻為前提作交往
這樣輕易就在教會大喇喇的公開戀情
如果以後戀情沒有結果,在教會或聯合特會碰面豈不是很尷尬
我覺得這對彼此、尤其是姊妹,並沒有做到保護!
基督徒交往男女朋友應以婚姻為前提,不可以仿效世俗那種輕率的態度
交往對象也該是基督徒才對!
不要裝作沒看見聖經的話,把它當作老掉牙的過時用語〜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
所以那位才剛要上大學的兒子可以邀請這位“女性友人”上教堂
卻不應該在對方不信主的狀況下就急著做進一步交往
傳福音要清清潔潔的傳!
找婚姻對象也要符合神的教導,
我們要得神祝福、而非讓神任憑,最後再來祈求神憐憫
這樣做才合神心意。

Posted by 思佳 at 2008年05月20日 21:05

很需要為教會的青年人來禱告!願上帝保守每位弟兄姊妹都能有合神心意的認知與持守,不叫他們遇見試探,救他們脫離兇惡。

Posted by 禱告的父母 at 2008年05月21日 09:00

這件事,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基本上,對外公開的分手理由,未必是真正的理由。
所以,每對男女朋友分手真正的理由,我們未必能確實知道,只有他們自己才知道。
但為了方便討論起見,我們就假定芥末所提供的,就是男孩子心中真正的理由。
因為,這個理由,真的有值得商榷之處。
以下,只是分享我個人看法。
不是真理,大家聽聽看看就好,就當成一些思考方向即可。
1. 為了大學生活的自由自在,和更寬廣的交友圈,不願被感情牽絆,所以二月跟相交年餘的女朋友分手?
我的看法:
說真的,我很不能認同這是分手的理由。
因為,這給我『不太有責任感』的感覺。
事實上,假使真的是為了離家去大學後,有更多的選擇機會而分手,這樣會在短短三個月(甚至不到)的時間內,和舊女友分手,馬上又結識新女友?
那麼,這個新女友,是九月開學前的墊檔?九月以後又可以找理由分手,以便追求自由寬廣的大學交友圈?
和交往一年的女友分手,竟然可以這麼快就撇除傷痛?或是說,可能也不太會痛?
一個基督徒男生,對感情的態度,可以這樣隨便,毫無責任感?
2. 每次都找未信者?
基督徒男生,每次都找非基督徒女生談戀愛?
我很懷疑,他到底知不知道『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
假使不知道,那麼,是不是家庭與教會教導不足?
我家的孩子,從很小,我們就不斷教導他們長大後只能和基督徒結婚,連天主教徒都不可以。
而這樣已經要去大學唸書的男生,到底知不知道這個很基本的聖經教導?
當然,也有可能是知道,但不當一回事,或是覺得很難遵行。
我同意,教會裡面,姊妹常數量比弟兄多。
所以姊妹要堅守,有時真的比較難,我比較可以體諒。
但是,弟兄呢?
不往信主的姊妹找,卻要往不信主的女生去找,這又是甚麼意思?
信主的姊妹,條件都比不信主的差?打死我都不相信。
或是說,信主的姊妹比較衿持不隨便,而不信主的比較開放,所以我比較能獲得性的滿足?
3. 找不信主的女朋友之後,再來傳福音給她?
已經犯姦淫,再來認罪悔改?
已經賣了主,再來認罪悔改?
已經三次不認主,再來認真贖罪?
當然,認識不信主的女朋友,並沒這麼嚴重。
但是,接二連三都去認識不信主的女朋友,說真的,我也不相信這人真是在乎聖經真理、在乎聖靈帶領、在乎上帝心意。
我這話說得很重,但我身為年紀一大把的老弟兄,我絕對敢講這麼嚴厲的話。
任何弟兄擇偶,卻不在乎也不尋求上帝帶領,而只以個人喜好來選擇對象,是嚴重的錯誤。
事實上,應該是要在還沒發展出戀情之前,就應該先帶『女性朋友』去教會、或傳福音給她了,之後,才能考慮發展成女朋友。
如果顛倒了,變成先發展出戀情,已經變成『女朋友』,然後才去傳福音給她,這根本是本末倒置、搞錯方向。
因為,假使感情已經放到很深,這時如果對方硬是不信主呢?
這時你撇得下感情順從主嗎?
為什麼要試探主呢?
不知道人性的軟弱、不知道試探主是大罪嗎?
『也不要試探主,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林前10:9)
『不可硬著心,像在曠野惹他發怒、試探他的時候一樣』(來3:8)
明知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為何硬要去找不信者,然後事後再來傳福音?
明知不能上床,為何硬要上床了,然後克制不住了,事後再來傳福音?
明知不能先放感情,為何硬要先把感情放下去,然後再來傳福音?
生米先煮成熟飯,然後再來傳福音,給上帝背書?
『弟兄們,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著不信的惡心,把永生神離棄了。
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免得你們中間有人被罪迷惑,心裡就剛硬了』(來3:12-13)
4. 交女朋友,目的是甚麼?
人家有,我也要有?
我正血氣方剛,有生理需要,所以我要有一個來滿足生理需求?
我正情竇初開,有感情需要,所以我需要有一個來滿足感情生活?
這都是世俗文化的觀念,問題是,基督徒可以效法這種觀念?
身為基督徒,雖然我們不能保證認識的男女朋友以後一定會結婚(因為聖經也沒這樣要求),
但是,我們真的不能把男女朋友關係當兒戲。
因為,任何放下感情的男女朋友,未來確實可能發展成婚姻的。
所以,在談戀愛、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之前,真的應該抱持慎重的態度:
假使這人以後是我的另一半,我願意嗎?
假使不願意,最好就不要太快把感情放進去。
說真的,現今的潮流,彼此玩玩、先玩再說、順從感覺的帶領,這都是亂七八糟的錯誤行為。基督徒怎能效法?
5. 父母在幹什麼?
我這話,說得也很重。
聖經一直要求父母:務要教導你們的孩子,當他們走錯路時,一定要糾正、甚至管教,不得放縱小孩。
撒母耳的老師祭司以利,一生算是認真作主工,本身行為也很良善。
但是,只因他縱容自己孩子亂七八糟,上帝就嚴厲刑罰他們一家。
聖經的鑑戒,我們不要當隨便。
說真的,在這個例子裡面,這孩子已經大有問題了,可是我不知道父母到底有沒有警覺?
1. 感情可能很隨便
2. 可能不在乎上帝、可能不在乎聖經真理、可能沒有尋求上帝引領的習慣
3. 可能已經受世俗文化影響很深,卻沒多少聖經真理存在心理
4. 可能將傳福音視為一種隨便的事,而不是很重要、很神聖的事
5. 可能已經有責任感很差的傾向
6. 可能喜歡和不信者女生在一起,而不喜歡和教會或信主的女生在一起活動
7. 可能很薄情、不愛惜、不珍惜女朋友(未來很容易會變成不愛護妻子)
8. 可能很自我中心、個人利益至上、不在乎別人感受
9. 父母可能縱容、溺愛,卻毫無警覺
10. 父母對信仰真理可能認識已經有偏差,卻毫無警覺
11. 更重要的是:這男生真有重生得救了嗎?父母關心自己孩子有沒有真正重生得救嗎?
隨便信手拈來,就一大堆可怕的警訊,我不知這男生的父母,到底有沒有發現事情的嚴重?
假使父母知道,卻不趕緊想辦法制止孩子,這樣是嚴重失職。
假使父母不知道事情嚴重,而別人提醒了,也依然溺愛,這一樣是嚴重失職。
沒有人能保證父母即使很認真持守真理、認真教導孩子,孩子就一定不走偏差。
但是,至少父母已經能在上帝面前無愧於心。
但是,假使父母沒盡責,那未來如何站在上帝面前交差呢?
受到現今世界人本主義潮流的影響,很多基督徒父母也以為尊重小孩、人本至上就是真理,卻嚴重忘記聖經才是真理,任何違反聖經的世俗學問我們都願意棄置。
結果,越來越多第二代基督徒變成不像樣,成為表面的基督徒,其實根本沒重生得救。
說真的,小孩信仰有問題,那麼,信仰正確的父母,會是救回偏差小孩的一股很大的力量。
假使小孩信仰有問題,父母信仰也有問題,那就難了。
旁人有時就很難幫上忙,使上手。
這時,只能求主幫助,求主賜下智慧而已。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08年05月21日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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