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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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1日教会流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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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当宣教士舞女,可不可以?

‘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林前9:22)

所以,为了救舞女,我们就可以去当宣教士舞女;

为了救妓女,我们就可以去当牧师妓女?

或者换个名词也可以,当牧师舞女、牧师娘舞女、传道人舞女?

保罗讲过一个很重要的观念:

向什么人,我就做什么人,以便抢救他们的灵魂。

‘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

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

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

向软弱的人,我就作软弱的人,为要得软弱的人。

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林前9:20-22)

若是如此,那么,

为了抢救舞女的灵魂,所以我就可以去当宣教士舞女?

我的身份是宣教士,我一边在舞厅当舞女陪客人跳舞,但我不断找机会传福音,不行吗?

为了传福音给妓女,所以我就可以当牧师妓女?

很多女性从事色情行业、出卖肉体,她们非常可怜,需要福音拯救,所以为了传福音给她们,身为牧师,我也去当妓女,不行吗?

为了福音的缘故,所以我可以当牧师强奸犯?

有很多监狱里的犯人,他们都很需要福音,特别是强奸犯,连在监狱里都会被排挤,所以为了拯救这些可怜者的灵魂,我也去犯强奸罪,入狱服刑以便传福音?

可以吗?

不行吗?

原谅我必须用这么尖锐的例子,来刺激大家深入思考这样的议题。

在许多很极端而尖锐的例子里,有时,我们会更清楚一些真理。

当妓女、强奸犯来传福音不行?

因为圣经禁止当妓女、圣经禁止犯强奸罪?

很好!

我们看见了一个重要原则了…………………圣经禁止的,我们是不能做的。

我们不能为了传福音,就去做一些圣经禁止的工作。

当我们做出圣经禁止的事,却喊出神圣的福音口号与术语时,这是虚假的。

可是,当舞女呢?

不行吗?

我可没卖身,我只是陪客人跳舞,而且我也很坚持不陪客人做出性行为;

另外,圣经也没禁止喝酒,只是禁止醉酒,而我也很坚持在舞厅绝不喝醉酒;

同时,我也手洁心清,不与客人打情骂俏,心中非常纯洁,坚守自己的信仰,清楚知道自己的任务是传福音。

这样的话,我身为宣教士、身为牧师、身为师母,去当舞女,不行吗?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我们在各行各业都可以当宣教士,

事实上,在圣经的观念里,每个基督徒都是宣教士,不管你的工作职业是什么。

但是,通常来说,我们一般将‘宣教士’名称用在那些特别为传福音事工而工作的人。

基本上,宣教士可以分成专职的宣教士,以及带职的宣教士。

专职的,就是像牧师、传道、各差会派出去传教的宣教士、、、。

带职的,就是一方面是老师、技师、医师、、、,一方面却是宣教士。

这类带职的宣教士,在进入某些福音禁地时,比专职宣教士方便,

因为他们一方面可以在学校教书、一边看病,用教师、医师的身份掩护,然后不断找机会传福音。

台湾早期的宣教士,很多都是此类。

像南部的马雅各医师,中部的兰大卫医师,他们都是医师兼宣教士。

那么,宣教士舞女呢?

和这些宣教士医师、宣教士老师、宣教士工程师、、、、,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否则的话,为什么我们看不见有宣教士去当舞女?(如果有人发现,请告知我一下)

其实,不仅是宣教士舞女,还有很多,大家可以去推:

宣教士钢管女郎、宣教士酒吧小姐、宣教士槟榔西施、、、。

请记住,这些职业,我们都可以不与客人发生性行为、不与客人有肢体接触、也都可以坚持自己手洁心清。

主耶稣在世之时,岂不是常和妓女、税吏、罪人,这些社会上大家鄙视的人在一起吗?

尼希米岂不是在荒淫无道的波斯帝国当国王的吧台调酒师吗?(酒政)

但以理岂不是在拜偶像的国家当多朝宰相吗?

那么,我们去当宣教士舞女、牧师娘槟榔西施,有何不可?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我们再想一想,这些圣经例子,和当宣教士舞女,有什么不同?

主耶稣为了拯救妓女、税吏、罪人,所以祂自己也下海去当男妓、去当贪污的税吏、去犯罪当罪人?

主耶稣难道不爱这些人,不传福音给这些人?

当然爱!当然传!

但是,爱这些人、要传福音给这些人、甚至“当这些人”以便传福音给他们,

这意思可不是说我们就可以去当妓女、税吏、罪人,

而是要我们认识他们、理解他们、怜悯他们、当他们的朋友、用他们能听得懂的话来传福音给他们。

这是第二个重点……………向什么人传福音就做什么人,不表示我们就必须加入那种工作与职业。

尼希米或但以理的时代,是国破家亡被掳之后的时代,那时,常常是身不由己的时代,自己的工作与职业,有时未必能由自己作主。

另一方面,他们确实非常优秀,在很差而且充满犯罪诱惑的环境里,依然坚守信仰。

但是,也请让我提醒一下,我们的信仰,真的有那么好吗?

我们真的肯定上帝呼召我们去当宣教士舞女吗?

在一个充满诱惑,以及犯罪是很普遍的环境里,我们千万不要太高估自己的信仰、太看得起自己的毅力与定力,而忽略了我们只是软弱的罪人。

有一个很传统的故事,充分表达出这种观念:

有位神学院毕业的男传道人,为了救花街柳巷的妓女,所以他投身去花街柳巷进行福音事工。

结果,妓女倒是没救到,但他自己却在那种环境中抵挡不住美色的引诱,彻底迷失与堕落了。

这是我要提醒的第三个重点……………去高度诱惑的环境里工作,除非真的很确认上帝有呼召,否则,最好不要高估自己。

宣教士教师、宣教士工程师、宣教士医师,这些职业本身,本来就比较不是那么具有高度的犯罪倾向与诱惑。

事实上,老师、医师、工程师,本来就是社会上普遍认定的“正当职业”。

我们千万不要低估社会上普遍的观感:

‘正当职业’,与‘不是那么正当的职业’。

当然,有些职业本身一定是犯罪行为,像:小偷。

但是,有些职业,本身未必一定会犯罪,可是和犯罪已经非常接近、随时具有犯罪的倾向与诱惑,像:黑道、特种行业。

身为基督徒,我不敢说去黑道与特种行业工作绝对不行,但我必须说,除非上帝有很特别的呼召,否则我不相信上帝要我们去从事这种工作,甚至去这种行业工作以便传福音。

那么,演艺界呢?

为了传福音,去当福音歌手、歌星师母、歌星传道人,不行吗?

这些行业,圣经有禁止吗?

这些行业,就一定会犯罪吗?

这些行业,又没有像黑道、特种行业那么负面,与犯罪又没那么强烈关连,不是吗?

这是另一个更尖锐的问题。

我们留待下一篇文章再行讨论。

我简单整理今天讲的重点:

传福音是很重要的,但却不是可以无限上纲的。

为了传福音,去从事这些工作,是不可以或不合宜的:

1. 我们不能为了传福音,就去做一些圣经禁止的工作。

2. 向什么人传福音就做什么人,不表示我们就必须加入那种工作。

3. 去高度诱惑的环境里工作,除非真的很确认上帝有呼召,否则,最好不要高估自己。

有许多人,是不传福音的。这绝对是错误。

但是,也有一些人,传福音非常积极,积极到一个程度,开始丧失分寸,进入很危险已经在犯罪边缘的领域工作,这也是非常不妥当的。

求上帝赐我们智慧,能在这个充满各种似是而非、歪曲背谬的世代,能分辨出哪些教导才是属主的真理,哪些不是(即使教导的是超级大教会)。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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