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關於教會懲戒的進一步說明
之前,我們已經提過教會懲戒是必須的、是上帝要求的。這次,我們要做一些比較瑣碎的進一步說明。
一、 信徒犯罪時,就必須馬上進行教會懲戒嗎?
答:
不是的。
我們千萬要很小心,不要以為不論大小事都可以馬上用教會懲戒這種嚴重的方式來處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在這段經文裡,我們可以看見,對信徒罪行的處理,是有步驟的:
1. 第一步,只能私下一對一進行。
假使只有您知道對方犯罪,那您不能擅自將對方的罪行公開,而必須先私下在顧及對方隱私的情形下,指出對方所犯的罪。
事實上,有時雖然我們以為對方犯罪,但其實對方根本沒犯罪。
在這種一對一的情形下,對方可以說明清楚。
萬一是我們誤解,由於只有一對一,事情不會傳出去,可以避免許多無謂的傷害。
但很不幸的,太多時候,太多人連這個最基本的保守對方隱私的要求都做不到。
或是牧長對信徒主動做規勸,或是信徒主動對牧長坦露心聲,
我們竟然可以發現,很多當事人並不希望公諸於世的隱私內容,竟大量被耳語、笑談、聊天所曝光,甚至以代禱之名,行洩露之實。
這是我們的羞恥,也是我們每一位觸犯此聖經要求的人的罪,更是我們必須不斷努力、不斷提醒大家不要犯的錯。
其實,很多犯罪者的罪,在私下保守隱私的規勸下時,就可以使當事人認罪悔改了。
但是,錯誤的曝光行為,反而容易造成反效果,不僅無法遏阻罪行,反而使犯罪者因無臉見人或轉而憤怒,結果心變硬。
另外,進行一對一時,請注意男女份際。
原則上,只要實際見面接觸,一對一隻限於弟兄對弟兄、姊妹對姊妹,不應異性單獨一對一。
各種肢體的碰觸,以及容易引人誤解的曖昧語調、講話內容、肢體動作,都要盡量小心避免。
基督徒不可給魔鬼留地步,行事為人要清清潔潔,盡量不給人話柄,要有智慧。
2. 第二步,只能找少數見證人一起進行。
當犯罪者不聽我們單人勸告時,這時我們可以找其他人一起去。
這些人,本來可能不知道犯罪者的罪行,但現在知道了。
可是,我們依然要很努力控制知道的人數,不能使太多人知道當事人的罪行。
另一方面,這些一起去的人,請謹慎挑選,不要亂選。
如果選到大嘴巴、選到信仰不佳者、或是選到沒智慧的人,這些人反而是阻力而非助力。
同時,我們也必須留意,當進入這步驟時,表示情形已經比較嚴重、之前一對一的努力已經無效,導致我們必須犧牲一些犯罪者尊嚴與隱私,寧可有見證人,以便遏止罪行的程度了。
見證人可以見證我們不是亂說、也不是亂規勸、我們的行為舉止是合宜的,未來也可以作證彼此說話的內容,避免被扭曲。
3. 第三步,都無效時,才能告訴教會
這表示各種私下的規勸,不管是一對一,還是少數人對一,都已經無效。
我們已經盡了本分,也很努力維護犯罪者隱私和尊嚴了,但犯罪者依然故我。
此時,我們可以送交教會處理。
一旦送交教會,事情曝光幾乎是免不了了。
最起碼,小會、執事會、長執會這些有權柄的上層會知道,由他們做出處置;
更嚴重的,則是必須交由全體教會會員知道,進行處置。
但不管是哪一種層級知道,都無法避免許多人將會知道這件事的情形。
而且,一旦決定進行懲處,幾乎也都必須公佈出來了。
事實上,到這步驟,才是真正進行教會懲戒的步驟。
我們都知道,這個步驟,真的很可怕了。
然而,也有另一種情形,就是一開始就已經弄到教會許多人都知道了。
因為媒體發達,很多罪行很快就會被媒體報導出來;另一些則常是當事人自己主動對外講的;還有一些是不知怎樣傳出來的。
當然,我們不能因為媒體報導或傳言,就說當事人一定有罪,必須懲戒。
如我們所知,媒體很多是亂報、扭曲事實;傳言很多也與事實有很大出入。
這時,教會一樣必須出面,找當事人澄清,瞭解事實到底如何。
假使報導與傳言屬實,則必須視狀況做出懲戒;
假使報導與傳言錯誤,則必須視狀況提出說明。
我們千萬不要用鴕鳥心態,以為教會可以置之不理。
假使此犯罪者在媒體上,沒人知道他是基督徒,這樣教會受的傷害會比較小,可以採取比較低調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然而,假使犯罪者在媒體上,已經很多人知道他是基督徒,甚至連教會名稱都被報導出來時,這時,如果教會繼續保持沈默,沒有懲戒,也沒有說明,這樣對教會的傷害會很大。
別忘了,我們是不能讓一個信徒的罪行,使教會蒙羞的。
因為,教會就是基督的身體,我們可以讓基督神聖的身體任憑外邦人羞辱嘲笑嗎?
4. 第四步,連教會懲戒都無效,則視同外邦人
在這步驟,恐怕已經會將犯罪者開除會籍、逐出教會,
不再視對方為弟兄,而是當對方是外邦人和被人鄙視的稅吏了。
這是最嚴厲的教會懲戒。
非不得已,不得隨便做這麼嚴厲的懲處。
二、 教會懲戒,教會是指什麼?
答:
狹義而言,是指犯罪者自己教會;
廣義而言,是指任何廣泛性的肢體,不限於自己教會,也不限於人數多寡。
三、 教會懲戒,可以有什麼樣的處分方式?
答:
方式很多,懲戒內容也不一定。
並沒有一定絕對的方式,也不能一視同仁。
懲戒時,幾乎都必須因人、因個案、因犯罪內容而定。
有些人,必須進行嚴厲的懲處;
也有些人,只需進行輕微的懲戒。
有些人,只需溫柔的勸誡,就知道悔改認罪;
也有些人,卻是必須採用強硬的語調與懲處,當事人才會知罪認罪。
有些人,充滿悔意,滿心柔軟願意認罪悔改;
也有些人,是一點也不覺得自己有罪、毫無任何悔改之意。
有些人,是初犯;
也有些人,是屢犯不鮮了。
太多狀況,太多情形了。
這都需要智慧,視狀況來做評估,在聖靈引導下做出有智慧的懲戒決定。
沒有一定公式,也沒有一定可以遵循的法則。
懲戒方式,可以只口頭告誡,可以拔除聖工職位,可以禁止行使教會會員權利,可以禁止領聖餐,甚至可以開除會籍趕出教會,甚至還可以有很多有創意的懲處。
另外,公眾人物基督徒犯罪時,其他非當事人教會的信徒也可以用輿論批判譴責來進行廣義的教會懲戒。
在中世紀的時代,教會施行懲戒時,常會使用暴力、武力、罰款、監禁、抵制買賣、甚至處死、、、、這類行為來進行懲戒。
但這是相當不當的。
教會的懲戒,是屬靈上的,是用勸勉與教訓,是用責備、禁聖餐、除教,而不是暴力或身體型態的懲處。
我們要進行教會懲戒,但千萬不要自我膨脹到忘了我是誰,以為教會可以無法無天、以神之名、動用私刑。
四、 教會懲戒是要以處分或整死這個人為目的?
答:
不是的。
教會懲戒不是以整人、修理人為樂。
處罰並不是目的,懲戒是希望犯罪者能悔改、希望教會能止住犯罪的擴展、能維護教會的聖潔、希望能榮耀上帝、避免教會受虧損與上帝刑罰,這才是施行懲戒的用意。
歸正神學的重要信條韋斯敏斯特信條裡,關於教會懲戒的部分,是這樣說的:
『教會為了
1. 矯正或獲得犯罪的弟兄,
2. 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樣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團的酵;
3. 擁護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神聖的承認;
4. 避免神的震怒(如他們容忍惡譽昭彰和剛愎的犯罪者來褻瀆神的聖約,和此約的印証,此忿怒正可臨到教會),
必須實行懲戒。』
教會懲戒,某種程度來說,是屬於『上帝管教』的領域。
透過上帝給予教會的權柄,教會在某種情形下執行上帝管教的任務。
類似的,還有父母對兒女的管教、老師對學生的管教、甚至國家法律對國民的懲處。
一般而言,父母對兒女的管教、老師對學生的管教,多是出於愛心,而不是出於虐待狂。
『打在兒身,痛在娘心』,
一個正常的父母,當責打犯錯的孩子時,內心是沈痛的,而不是快樂的。
上帝對祂兒女的管教,更是如此,絕不是以整人為樂,而是為了孩子好,不得已才施行的。
因此,進行教會懲戒時,任何幸災樂禍、以整人為樂的心態來施行的人,都是犯罪。
事實上,當教會信徒發生必須被教會懲戒的罪行時,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是全教會的傷痛。
請別忘了,教會信徒彼此互為肢體,
當某位肢體榮耀上帝時,全教會的肢體也一起得榮耀;
當某位肢體犯罪羞辱主名時,全教會的肢體也一起蒙羞。
當我們行使教會懲戒,是在悲痛的心情中,做這件不得不做的事。
所以,信徒不得用看熱鬧的心態來看待,更不得用三姑六婆、說閒話的心態來面對此事。
我們可以用很沈重的心態來討論,但不能以看好戲的態度來面對。
另外,教會施行懲戒時,是在愛心的原則下,進行公義的彰顯。
即使懲處,依然要懷著愛心。
同時,我們也必須懷著謙卑的心態來進行懲戒,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比較聖潔。
不是我們比犯罪者好,事實上,我們都是罪人。
但是,為了上帝的榮耀,為了維持教會的聖潔,我們必須很沈痛來懲處犯罪者。
任何人如果以高高在上的心態,以聖潔者審判犯罪者的心態來進行教會懲戒,
每懲戒一次,就是犯罪一次。
這是所有進行教會懲戒時,行使懲戒的人不能或忘的基本觀念。
五、 教會不能原諒犯罪者嗎?
答:
我們要很小心。
對那些真心悔改認罪的信徒,我們要隨時準備用愛心接納。
即使對方是嚴重到被開除會籍,但只要對方真的悔改認罪,教會就必須重新接納此人。
但是,反過來說,對不是真心悔改的犯罪者,教會絕不能用『愛心』的口號來縱容其罪行、輕易原諒對方、不施以懲戒。
哥林多教會有會友犯了亂倫罪,保羅嚴責教會沒有施行懲戒,反而不當一回事: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5:1-2)
在這段經文裡,我們看到保羅建議的教會懲戒,是很嚴厲的,是要求他們要施行『開除會籍、趕出教會』這種最嚴厲的懲戒的。
但是,當這樣的人認罪悔改之後,保羅反過來要求哥林多教會必須重新接納這樣的信徒,要對這樣的人顯出愛心來,以免他懷憂喪志:
『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所以我勸你們,要向他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來』(林後2:6-8)
但是,我也必須很沈痛的說,很多被懲戒的犯罪者,其實,都沒有真正悔改認罪。
一、二十年前,美國一位神召會的知名國際級大牧師,因長期召妓的罪行曝光,
被神召會總會進行懲戒…………………兩年內,不得再從事任何聖工,同時也拔除所有職位,停止牧師職分。
這位牧師,也曾在電視上公開認罪,痛哭流涕。
對總會的懲戒,他也同意。
看起來,好像真的認罪悔改了。
但事實不然。
大概半年後,這位牧師就宣布脫離神召會,自立教會,重新又出來講道、開電視節目。
這種不服懲戒的情形,真的有認罪悔改嗎?真的是從內心深處對自己罪行的痛悔嗎?
我很懷疑。
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美國神召會總會的處置是恰當的。
假使明知此位牧師犯下長期召妓的罪,而且醜聞已經曝光,但卻依然默不吭聲、沒有任何懲戒、沒有任何公開的懲戒聲明、繼續讓這位牧師在電視上做見證、講道、傳福音的話,
說真的,恐怕這些見證、講道、福音,都只會成為反效果,成為不信者的笑柄與諷刺的嘲笑而已。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4)
『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彼前2:12)
上帝的話,我們要謹記在心,千萬不要和這經文相反,變成因我們的壞行為,叫那些毀謗我們、瞧不起我們、認為我們基督徒是行惡的人,反而更確定我們真的是言行不一、真的是壞。
其實,很多被懲戒者,被原教會懲戒時,大概只會換另一家教會,繼續犯罪而已。
真正願意服從懲戒,真心願意悔改認罪的,常常為數不多。
所以,請千萬不要在進行教會懲戒時,輕易就用愛心、包容、原諒的口號來進行處理。
多觀察犯罪者之後的行為,而且盡量比較長時間觀察,這樣會比較好。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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