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关于教会惩戒的进一步说明
之前,我们已经提过教会惩戒是必须的、是上帝要求的。这次,我们要做一些比较琐碎的进一步说明。
一、 信徒犯罪时,就必须马上进行教会惩戒吗?
答:
不是的。
我们千万要很小心,不要以为不论大小事都可以马上用教会惩戒这种严重的方式来处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5-17)
在这段经文里,我们可以看见,对信徒罪行的处理,是有步骤的:
1. 第一步,只能私下一对一进行。
假使只有您知道对方犯罪,那您不能擅自将对方的罪行公开,而必须先私下在顾及对方隐私的情形下,指出对方所犯的罪。
事实上,有时虽然我们以为对方犯罪,但其实对方根本没犯罪。
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形下,对方可以说明清楚。
万一是我们误解,由于只有一对一,事情不会传出去,可以避免许多无谓的伤害。
但很不幸的,太多时候,太多人连这个最基本的保守对方隐私的要求都做不到。
或是牧长对信徒主动做规劝,或是信徒主动对牧长坦露心声,
我们竟然可以发现,很多当事人并不希望公诸于世的隐私内容,竟大量被耳语、笑谈、聊天所曝光,甚至以代祷之名,行泄露之实。
这是我们的羞耻,也是我们每一位触犯此圣经要求的人的罪,更是我们必须不断努力、不断提醒大家不要犯的错。
其实,很多犯罪者的罪,在私下保守隐私的规劝下时,就可以使当事人认罪悔改了。
但是,错误的曝光行为,反而容易造成反效果,不仅无法遏阻罪行,反而使犯罪者因无脸见人或转而愤怒,结果心变硬。
另外,进行一对一时,请注意男女份际。
原则上,只要实际见面接触,一对一只限于弟兄对弟兄、姊妹对姊妹,不应异性单独一对一。
各种肢体的碰触,以及容易引人误解的暧昧语调、讲话内容、肢体动作,都要尽量小心避免。
基督徒不可给魔鬼留地步,行事为人要清清洁洁,尽量不给人话柄,要有智慧。
2. 第二步,只能找少数见证人一起进行。
当犯罪者不听我们单人劝告时,这时我们可以找其他人一起去。
这些人,本来可能不知道犯罪者的罪行,但现在知道了。
可是,我们依然要很努力控制知道的人数,不能使太多人知道当事人的罪行。
另一方面,这些一起去的人,请谨慎挑选,不要乱选。
如果选到大嘴巴、选到信仰不佳者、或是选到没智慧的人,这些人反而是阻力而非助力。
同时,我们也必须留意,当进入这步骤时,表示情形已经比较严重、之前一对一的努力已经无效,导致我们必须牺牲一些犯罪者尊严与隐私,宁可有见证人,以便遏止罪行的程度了。
见证人可以见证我们不是乱说、也不是乱规劝、我们的行为举止是合宜的,未来也可以作证彼此说话的内容,避免被扭曲。
3. 第三步,都无效时,才能告诉教会
这表示各种私下的规劝,不管是一对一,还是少数人对一,都已经无效。
我们已经尽了本分,也很努力维护犯罪者隐私和尊严了,但犯罪者依然故我。
此时,我们可以送交教会处理。
一旦送交教会,事情曝光几乎是免不了了。
最起码,小会、执事会、长执会这些有权柄的上层会知道,由他们做出处置;
更严重的,则是必须交由全体教会会员知道,进行处置。
但不管是哪一种层级知道,都无法避免许多人将会知道这件事的情形。
而且,一旦决定进行惩处,几乎也都必须公布出来了。
事实上,到这步骤,才是真正进行教会惩戒的步骤。
我们都知道,这个步骤,真的很可怕了。
然而,也有另一种情形,就是一开始就已经弄到教会许多人都知道了。
因为媒体发达,很多罪行很快就会被媒体报导出来;另一些则常是当事人自己主动对外讲的;还有一些是不知怎样传出来的。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媒体报导或传言,就说当事人一定有罪,必须惩戒。
如我们所知,媒体很多是乱报、扭曲事实;传言很多也与事实有很大出入。
这时,教会一样必须出面,找当事人澄清,了解事实到底如何。
假使报导与传言属实,则必须视状况做出惩戒;
假使报导与传言错误,则必须视状况提出说明。
我们千万不要用鸵鸟心态,以为教会可以置之不理。
假使此犯罪者在媒体上,没人知道他是基督徒,这样教会受的伤害会比较小,可以采取比较低调的方式来处理即可。
然而,假使犯罪者在媒体上,已经很多人知道他是基督徒,甚至连教会名称都被报导出来时,这时,如果教会继续保持沉默,没有惩戒,也没有说明,这样对教会的伤害会很大。
别忘了,我们是不能让一个信徒的罪行,使教会蒙羞的。
因为,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我们可以让基督神圣的身体任凭外邦人羞辱嘲笑吗?
4. 第四步,连教会惩戒都无效,则视同外邦人
在这步骤,恐怕已经会将犯罪者开除会籍、逐出教会,
不再视对方为弟兄,而是当对方是外邦人和被人鄙视的税吏了。
这是最严厉的教会惩戒。
非不得已,不得随便做这么严厉的惩处。
二、 教会惩戒,教会是指什么?
答:
狭义而言,是指犯罪者自己教会;
广义而言,是指任何广泛性的肢体,不限于自己教会,也不限于人数多寡。
三、 教会惩戒,可以有什么样的处分方式?
答:
方式很多,惩戒内容也不一定。
并没有一定绝对的方式,也不能一视同仁。
惩戒时,几乎都必须因人、因个案、因犯罪内容而定。
有些人,必须进行严厉的惩处;
也有些人,只需进行轻微的惩戒。
有些人,只需温柔的劝诫,就知道悔改认罪;
也有些人,却是必须采用强硬的语调与惩处,当事人才会知罪认罪。
有些人,充满悔意,满心柔软愿意认罪悔改;
也有些人,是一点也不觉得自己有罪、毫无任何悔改之意。
有些人,是初犯;
也有些人,是屡犯不鲜了。
太多状况,太多情形了。
这都需要智慧,视状况来做评估,在圣灵引导下做出有智慧的惩戒决定。
没有一定公式,也没有一定可以遵循的法则。
惩戒方式,可以只口头告诫,可以拔除圣工职位,可以禁止行使教会会员权利,可以禁止领圣餐,甚至可以开除会籍赶出教会,甚至还可以有很多有创意的惩处。
另外,公众人物基督徒犯罪时,其他非当事人教会的信徒也可以用舆论批判谴责来进行广义的教会惩戒。
在中世纪的时代,教会施行惩戒时,常会使用暴力、武力、罚款、监禁、抵制买卖、甚至处死、、、、这类行为来进行惩戒。
但这是相当不当的。
教会的惩戒,是属灵上的,是用劝勉与教训,是用责备、禁圣餐、除教,而不是暴力或身体型态的惩处。
我们要进行教会惩戒,但千万不要自我膨胀到忘了我是谁,以为教会可以无法无天、以神之名、动用私刑。
四、 教会惩戒是要以处分或整死这个人为目的?
答:
不是的。
教会惩戒不是以整人、修理人为乐。
处罚并不是目的,惩戒是希望犯罪者能悔改、希望教会能止住犯罪的扩展、能维护教会的圣洁、希望能荣耀上帝、避免教会受亏损与上帝刑罚,这才是施行惩戒的用意。
归正神学的重要信条韦斯敏斯特信条里,关于教会惩戒的部分,是这样说的:
‘教会为了
1. 矫正或获得犯罪的弟兄,
2. 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
3. 拥护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
4. 避免神的震怒(如他们容忍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此约的印証,此忿怒正可临到教会),
必须实行惩戒。’
教会惩戒,某种程度来说,是属于‘上帝管教’的领域。
透过上帝给予教会的权柄,教会在某种情形下执行上帝管教的任务。
类似的,还有父母对儿女的管教、老师对学生的管教、甚至国家法律对国民的惩处。
一般而言,父母对儿女的管教、老师对学生的管教,多是出于爱心,而不是出于虐待狂。
‘打在儿身,痛在娘心’,
一个正常的父母,当责打犯错的孩子时,内心是沈痛的,而不是快乐的。
上帝对祂儿女的管教,更是如此,绝不是以整人为乐,而是为了孩子好,不得已才施行的。
因此,进行教会惩戒时,任何幸灾乐祸、以整人为乐的心态来施行的人,都是犯罪。
事实上,当教会信徒发生必须被教会惩戒的罪行时,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是全教会的伤痛。
请别忘了,教会信徒彼此互为肢体,
当某位肢体荣耀上帝时,全教会的肢体也一起得荣耀;
当某位肢体犯罪羞辱主名时,全教会的肢体也一起蒙羞。
当我们行使教会惩戒,是在悲痛的心情中,做这件不得不做的事。
所以,信徒不得用看热闹的心态来看待,更不得用三姑六婆、说闲话的心态来面对此事。
我们可以用很沈重的心态来讨论,但不能以看好戏的态度来面对。
另外,教会施行惩戒时,是在爱心的原则下,进行公义的彰显。
即使惩处,依然要怀着爱心。
同时,我们也必须怀着谦卑的心态来进行惩戒,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比较圣洁。
不是我们比犯罪者好,事实上,我们都是罪人。
但是,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维持教会的圣洁,我们必须很沈痛来惩处犯罪者。
任何人如果以高高在上的心态,以圣洁者审判犯罪者的心态来进行教会惩戒,
每惩戒一次,就是犯罪一次。
这是所有进行教会惩戒时,行使惩戒的人不能或忘的基本观念。
五、 教会不能原谅犯罪者吗?
答:
我们要很小心。
对那些真心悔改认罪的信徒,我们要随时准备用爱心接纳。
即使对方是严重到被开除会籍,但只要对方真的悔改认罪,教会就必须重新接纳此人。
但是,反过来说,对不是真心悔改的犯罪者,教会绝不能用‘爱心’的口号来纵容其罪行、轻易原谅对方、不施以惩戒。
哥林多教会有会友犯了乱伦罪,保罗严责教会没有施行惩戒,反而不当一回事: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2)
在这段经文里,我们看到保罗建议的教会惩戒,是很严厉的,是要求他们要施行‘开除会籍、赶出教会’这种最严厉的惩戒的。
但是,当这样的人认罪悔改之后,保罗反过来要求哥林多教会必须重新接纳这样的信徒,要对这样的人显出爱心来,以免他怀忧丧志:
‘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所以我劝你们,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2:6-8)
但是,我也必须很沈痛的说,很多被惩戒的犯罪者,其实,都没有真正悔改认罪。
一、二十年前,美国一位神召会的知名国际级大牧师,因长期召妓的罪行曝光,
被神召会总会进行惩戒…………………两年内,不得再从事任何圣工,同时也拔除所有职位,停止牧师职分。
这位牧师,也曾在电视上公开认罪,痛哭流涕。
对总会的惩戒,他也同意。
看起来,好像真的认罪悔改了。
但事实不然。
大概半年后,这位牧师就宣布脱离神召会,自立教会,重新又出来讲道、开电视节目。
这种不服惩戒的情形,真的有认罪悔改吗?真的是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罪行的痛悔吗?
我很怀疑。
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美国神召会总会的处置是恰当的。
假使明知此位牧师犯下长期召妓的罪,而且丑闻已经曝光,但却依然默不吭声、没有任何惩戒、没有任何公开的惩戒声明、继续让这位牧师在电视上做见证、讲道、传福音的话,
说真的,恐怕这些见证、讲道、福音,都只会成为反效果,成为不信者的笑柄与讽刺的嘲笑而已。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4)
‘你们在外邦人中,应当品行端正,叫那些毁谤你们是作恶的,因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在鉴察的日子归荣耀给神’(彼前2:12)
上帝的话,我们要谨记在心,千万不要和这经文相反,变成因我们的坏行为,叫那些毁谤我们、瞧不起我们、认为我们基督徒是行恶的人,反而更确定我们真的是言行不一、真的是坏。
其实,很多被惩戒者,被原教会惩戒时,大概只会换另一家教会,继续犯罪而已。
真正愿意服从惩戒,真心愿意悔改认罪的,常常为数不多。
所以,请千万不要在进行教会惩戒时,轻易就用爱心、包容、原谅的口号来进行处理。
多观察犯罪者之后的行为,而且尽量比较长时间观察,这样会比较好。
小小羊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