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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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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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的講解與說明

當社會上各式各樣支持同性戀的聲浪越來越大,

當教會裡鼓吹同性戀不是罪的人越來越多,

當培養傳道人的神學院也開始認為同性戀沒關係,

甚至連同性戀者都可以當牧師,當教會界領袖,

什麼是關於同性戀議題真正的聖經真理?

什麼是宣稱愛心其實背棄信仰的贗品?

ICCP信仰宣言,清楚告訴我們哪些是正確、哪些是錯誤。

這些條文內容,當然不是詳細論說與解釋,

畢竟,『條文』不是『文章』,

條文的重點是『在精簡的文字裡,讓人知道對錯』,而不是『詳細講清楚道理』。

因此,我這篇文章也不可能詳細講解,只能簡單說明,

同時,這文章也不可能詳細針對反對者來進行各種論點的引經據典駁斥。

事實上,假使真要詳細駁斥,那麼,這裡面的每一條條文,都可以寫成好一大篇,甚至好幾篇文章。

對於支持同性戀的人來說,這些條文都是垃圾!因為這條文講的,對比於他們所信的,幾乎都是截然不同的。

但對於我們這些真心學習上帝真理,但卻苦惱於現今教會教導嚴重缺乏、教會教導嚴重被污染的信徒而言,這些條文,是很重要的指引,讓我們短時間就能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並能在短時間就建立起正確的同性戀教義觀念。

弟兄們!姊妹們!

這是個何等歪曲背謬的世代!

假使我們去搜尋關於同性戀的神學性論述,我們會非常驚訝,大量都是新派神學中同志神學的文章,而那些文章,千篇一律會告訴我們:

同性戀不是罪、同性戀是可以的、甚至一邊當牧師一邊當同性戀也是可以的。

他們會不斷宣稱同性戀者多可憐又多可憐,他們這些支持同性戀的是何等少數。

但很不幸的,我看見的是另一個截然不同的風貌:

他們大量霸佔了神學論述,結果使他們這些少數人的觀念反成為許多神學界的主流或聲音最大者,甚至影響許多牧師、傳道與信徒走偏。

反而我們這些堅守真理,反對同性戀的聲音,明明就是多數人所堅守的,竟然成為聲音微弱的少數。

多少反對同性戀的信徒聲音,早就在那些新派神學高深理論、玄妙的解經之下,早就自覺學問不足、不敢吭聲了。

弟兄們!姊妹們!

在這歪曲背謬的世代,台灣的教育部,甚至將在民國一百年開始施行的新教育綱領裡面,已經明確將同性戀接納進來,要用這樣的東西來教我們的孩子了!

這份宣言,是一份令我們振奮的宣言,

讓我們知道自己並不孤單、自己所講的不非不合聖經、自己所信並非無法面對新派神學謬論、自己所信的並非落伍、教育部所教並不是正確的。

關於同性戀 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八)

第一條

我們確認聖經描述同性戀,在思想中或在行為上,為罪。

我們否認聖經討論同性戀是跟文化特定性有關,或者僅跟非委身或“不自然”的同性戀關係有關。

*我們從聖經的一般性理解,聖經所有對姦淫的定罪也都可以真接應用到同性戀的性上面。並且很明顯聖經看待同性戀的性不僅僅是配受審判,也看它是特別的扭曲、不自然、可憎的、和“可憎惡的”(利18 : 22 )。

1. 太5:27-28

2. 創18:20-21,19:5-7,13,24-28,利18:22-24,20:13-16,士19:22,王上14:24,羅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猶17

3. 詩119:89,太5:18-19,賽8:20

講解:

本條明確確認聖經定罪同性戀,不管是『思想』上,或是『行為』上,只要是同性戀,就是罪!

請注意,不是只有同性戀的『行為』才算犯罪,而是連同性戀的『思想』都算犯罪。

新派神學裡的同志神學,他們會宣稱聖經定罪的同性戀和文化有關,某些文化裡同性戀才算有罪,某些文化就可以無罪,同性戀有罪這種觀念不是普世真理,和時代背景文化相關,而現今的時代與過去不同,所以同性戀無罪。

但我們否定他們這種說法!

聖經堅持:不管什麼文化,同性戀都是罪!

另外,新派神學也宣稱,同性戀只限於『非委身』或『不自然』的那種才叫有罪,

好比說:沒固定性伴侶、群體雜交、戀男童癖、賣淫、廟妓、、、,這種的同性戀才有罪;可是假使當事人是進行固定伴侶,甚至是委身關係,像異性戀婚姻一樣的,就沒有罪。

但是,本條駁斥這種觀念,強調不管委身不委身、自然不自然,所有同性戀思想與行為,全部都屬於有罪。

第二條

我們確認聖靈使同性戀者有能力改變,意思是藉著基督的恩典,那些同性戀者可以學會對男人和女人有聖潔之愛。

我們進一步確認在像基督的成聖是漸進性的,並且所有的基督徒都跟他們天生的罪惡本性掙扎直到他們到達天堂為止。

我們否認如果一個人還繼續在任何同性戀的作法之中,他或她是真正歸向基督的人。

1. 林前6:9-11

2. 羅13:8-10

3. 來12:14,彼後3:18,來5:12-6:1,帖前4:2-8

4. 加5:5,5:16-6:9,羅6:12-23,詩17:15,51:1-19

5. 林前6:9-11,太16:24-27,利20:13-16,羅6:23

講解:

本條確認聖靈具有改變的大能,可以使同性戀者變成非同性戀。

換言之,沒有任何同性戀者可以宣稱:他的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改不了了。

不管那些世俗的學問與研究如何宣稱,聖經就是認為可以改變!因為聖靈就是可以使同性戀者改變!

事實上,沒有任何人有權宣稱自己天生本性如何,所以沒辦法改變。

否則的話,我們也可以宣稱誰叫我天生就愛說謊、誰叫我天生就愛暴力、誰叫我天生就喜歡罵人、、、,所以我克制不住、改不了、天經地義?

聖靈本來就可以改變我們天生任何錯誤的傾向與行為,這就是聖靈重生的意義,不是嗎?

當然,聖靈可以改變我們這一些,不表示我們立即就不會再犯任何罪。

這就是接下來本條的描述,也就是『漸進性成聖』:

成聖並非立即,而是逐漸的,並且不是只有同性戀基督徒才需面臨這種成聖路上的掙扎,而是所有基督徒都必需與其天生罪惡本性掙扎。

同性戀基督徒並不是孤軍奮鬥,而是所有基督徒一起同樣在這種靈肉的掙扎中,逐漸追求成聖,直到到了天堂為止。

只要我們活在地上一天,就必需不斷持續這樣的掙扎,而聖靈必定賜給我們力量,幫助我們成聖。

接下來,本條的否認是重砲級的抨擊:

一個人若宣稱他是基督徒,可是卻繼續持續不斷去進行同性戀的行為,他絕不是真正得救的基督徒。

這是對新派神學嚴厲的駁斥,因為新派神學宣稱:

一個人可以是繼續持續不斷去過同性戀的生活,但他卻是得救的基督徒。

第三條

我們確認屬靈的改變影響全人:行為、想像力、動機、信念、和愛意。

我們否認屬靈的改變只針對行為而已。

1. 約3:3

2. 弗4:17-5:12,西3:5-14

3. 來10:16,耶32:38-40,31:33-34,多1:15-16

講解:

本條確認聖靈的大能,所改變的,是全人的改變,是包含『內在』與『外在』的改變,而不是『只有』改變外在,卻『沒有』改變內在的。

也就是說,聖靈所帶來的改變,不是只讓同性戀者不會去行出同性戀的性行為而已,而是可以讓他們從內心都改變,包括連同性戀的慾望都可以被改變。

第四條

我們確認同性戀的罪,就像任何罪一樣,可以受到無數因素的影響,就像生物學、早期同性的調戲、文化的價值觀、作同性戀實驗的機會。不過,同性戀者之所以是同性戀者,乃是由於他們決定要成為同性戀者。

我們否認終極來說同性戀是由於生物學或生活環境引起的。我們也否認同性戀是一種道德抉擇之外的東西。

1. 利21:18-21

2. 結20:18-19,出20:5-6,民14:18,申5:9-10

3. 王上14:24,王下16:3,21:2

4. 加5:13,林前15:33,箴13:20

5. 羅1:24-32,利20:13

6. 利20:13,林前6:9-11

講解:

本條承認同性戀可以受到『先天』與『後天』的影響而產生,

但是,最終的決定者,是『他自己』!而不是那些先天與後天因素!

同性戀者不能將責任推給先天或後天的因素,

因為,真正決定變成同性戀的人,是他自己,不是這些先天或後天因素。

沒錯,先天與後天因素確實會影響,但是,他可以拒絕這些影響。

同性戀者不能宣稱他沒有辦法改變,宣稱因為這些先天與後天因素使他『必然』成為同性戀,宣稱他對這些先天與後天因素毫無抵抗能力,只能接受這種必然的結果,也就是變成同性戀者。

另外,本條也否認同性戀與道德抉擇無關。

同性戀是一種道德抉擇,就像一個人決定要不要說謊、要不要偷竊、要不要犯姦淫一樣,是一種道德抉擇,是具有是非對錯的,選錯是有罪的,

而不是非道德性的,好像我們可以決定午餐吃什麼、鉛筆買什麼一樣,與道德、對錯、有罪無罪,毫無關係。

同性戀不能訴諸因為這是生物本性,就像牛天生要吃草、獅子天生要吃肉一樣,是無關道德的,純屬生物本性的。

同性戀就是一種道德抉擇!選同性戀就是犯罪的抉擇!

第五條

我們確認我們應當極力注意到不只我們怎麼向同性戀者說話,也同樣要留意我們如何帶著愛心和恩惠去向同性戀者說話。

我們否認聖經對同性戀清楚的教訓必須不要去講,為要以一種同情的方式接觸同性戀者。

1. 箴22:11,19:22,西4:5-6

2. 亞8:16,約8:45,弗4:15

講解:

本條的肯定條款,是我們所有基督徒都必需欣然同意的。

對於同性戀者,我們本來就必需保持『愛罪人』的態度,用愛心與恩惠來對待同性戀者這點我們都無庸置疑。

但本條的否定條款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對新派神學,還有各種錯誤輔導觀念的強烈駁斥。

新派神學還有很多觀念錯誤的福音派人士宣稱,我們對同性戀者要有愛心,所以,

不要去講聖經裡那些關於同性戀議題清楚的教導,好比說:同性戀是罪、同性戀不可以。

他們認為,有愛心的意思,就是不要去講讓人聽了不舒服的話、不要去講聖經裡各式各樣的譴責,只需用同情即可,不應教導真理。

但是,這樣的觀念,都是嚴重錯誤,也是嚴重錯誤的相處態度和輔導心態。

正確的做法是很清楚的,就是『恨罪,愛罪人』:

我們用愛心與溫柔來對罪人講話,但必需忠實將聖經裡的真理傳講出來,使他們知罪、認罪、悔改,得到上帝赦免的恩典,獲得聖靈改變的大能。

第六條

我們確認傳講恩典的教義和火熱敬拜三一真神應可吸引同性戀者來到教會,使他們可以學會去信靠、敬拜和遵從耶穌基督。

我們否認宣稱是耶穌基督信徒的同性戀者,以及委身去實行他們同性戀行為的同性戀者,應該被許可繼續作教會陪餐的會友。

1. 林後2:14-17,徒2:46-47,詩22:27

2. 彼前1:2,羅1:5,弗4:20-24

3. 林前5:9-13,林後6:14,弗5:11,帖後3:6

講解:

對同性戀者講解恩典的教義,以及帶他們敬拜上帝,使他們信耶穌,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在此,我們要特別注意『恩典的教義』。

我們不是只對同性戀者傳講『罪與審判』的教義,而是必需包括『恩典與拯救』的教義。

假使我們只傳講前者,那表示我們只是對他們敲喪鐘,卻不給解藥;

假使我們只傳講後者,那表示我們傳的是虛假的福音,給人不需認罪悔改的假平安而已。

必需忠實傳講罪與審判,還有恩典與拯救,這樣才是真正的福音,使人能真正知罪、認罪、悔改,靠基督十架拯救的真正福音。

本條的否定部分,是對當今教會那種過於寬大、甚至毫不在意的教會懲戒的疏失的抨擊。

宣稱自己已經信耶穌的同性戀者,假使已經受洗,但卻一直停留在同性戀的行為裡(即使他們是採用同性婚姻的固定伴侶模式也一樣),這些人,是不能領聖餐,不能成為正式會友的。

教會當然要有愛心,但是教會不能隨便。

同性戀者受洗,假使努力去除同性戀行為,當然可以領聖餐;

但同性戀者受洗後,繼續保持同性戀行為,就不可以領聖餐。

教會對懲戒的隨便心態,會使污染不斷被帶進教會來,也會使信徒對於罪惡毫不在意,基督徒不可不慎。

第七條

我們確認聖經教導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我們否認聖經提供任何救恩的盼望給一個不悔改、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

我們進一步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在跟隨耶穌基督,或者像這樣的人可以正確地被稱為基督徒。

1. 林前6:9

2. 林前6:9

3. 太16:24-27,徒11:26,利20:13,太5:17-19

講解:

本條延續上一條的否定部分,對同性戀者的真實基督徒身份提出重砲轟擊。

任何同性戀者,都不能『不悔改』、『繼續同性戀』,然後宣稱自己有信耶穌,也是基督徒。

本條徹底否定這種不悔改的繼續同性戀者是基督徒!

這些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

上帝確實會拯救每一個真實悔改的信徒,但是,上帝從來沒答應拯救不需真實悔改的人。

真正的得救者,不是靠嘴巴宣稱自己信耶穌、有悔改就可以,而是必需真正從內心悔改,並且努力改正自己犯罪的行為,這才是真正得救者應有的表現。

第八條

我們確認悔改的同性戀者,在看見他們罪的真實性、為自己的救恩求告耶穌基督、脫離同性戀的作法、並且重生,是從永遠的審判中被救出來的(包括對同性戀的罪的審判),並且可以有確信地跟上帝及其聖徒在天堂共度永恆。

我們否認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有任何合乎聖經的理由去假定他們重生了,或者他們必不因著他們的罪被定罪,或者他們有任何理由期望跟上帝共度永恆,只能合理地期望在地獄度過永恆,跟上帝及其在天上的聖徒分離。

1. 林前6:9-11

2. 啟22:14-15,林前6:9-11

講解:

第一段確認部分,我個人進行了一些翻譯與標點符號的修改,使之更貼近原文。

本條確認一個真正悔改信主的同性戀者,是得救的,脫離上帝定罪審判的。

但是,這是有些重要條件的:

1. 知罪…………看見自己罪的真實性。(當然,也必需承認自己的同性戀是罪)

2. 認罪…………為自己的救恩求告耶穌基督。(也就是求主赦免,唯靠耶穌基督拯救)

3. 悔改…………脫離同性戀的作法。(真正的悔改,必定帶來真正的行為改變)

4. 重生…………真正得救的同性戀基督徒,和所有基督徒一樣,必需是真正重生的基督徒,而不是嘴巴的基督徒。

假使有這些情形,那麼,這個同性戀的基督徒,是得救了,不再被上帝定罪了,

而且和我們一樣都是弟兄姊妹,未來將和我們以及歷世歷代聖徒一起在天堂相聚。

但是,假使一個人在信主後繼續過同性戀的生活,那麼,

1. 我們不能假定他們真的重生了。

2. 我們否認他們不會因這同性戀行為而不被上帝定罪。

3. 我們否認他們可以上天堂。

4. 他們只能在地獄。

5. 他們將和上帝以及一切聖徒永遠分離。

這些話都很重,是嚴厲的警告,否認那種『同性戀者不需悔改、不需改正行為,只需信耶穌就可以得救』的假福音,也嚴厲否認這些人是真正得救者,更宣判他們不能上天堂,只能下地獄。

第九條

我們確認耶穌基督的福音給所有悔改的同性戀者帶來永生的應許。

我們否認同性戀者沒有盼望,或者同性戀者如果悔改並離開同性戀的生活不能得到赦免。

1. 提前1:15-16,可2:17,路15:2,10:10,徒2:40-41

2. 羅10:13,提前1:15-16

講解:

本條延續上條,做進一步陳述。

雖然同性戀是罪,雖然同性戀會下地獄,但是,上帝對同性戀者提出拯救的管道:

只要真正信耶穌,真正悔改,改正行為,那麼,必定得赦免,獲得永生。

但是,一定要『改正同性戀的行為』,不能只信而不改,因為那種信是假信,不是真信。

而同性戀者並非無望的,並不是因為先天或後天因素就無能為力,只能無奈接受命運的,而是真的可以得救、真的可以改變的。

任何真正信主、真正悔改、真正改變同性戀生活的,都必得赦免,不會因為過去的同性戀就永不得赦免。

那種褻瀆聖靈永不得赦免的情形,並不是認罪悔改信主的同性戀者的情形。

第十條

我們確認上帝呼召異性戀的男人和女人在基督的教會中作領導。

我們否認一個實行同性戀生活的人可以擔任牧師、教師、或在基督的教會中保有任何服事的職份,或成為一個陪餐的會友。

1. 提前3:2-10,多1:5-9,創1:27

2. 提前3:2-10,多1:5-9,申17:14-15

3. 林前5:1-13,林後6:14,弗5:3-12,帖後3:6,啟22:15

講解:

本條是對現今全世界越來越多教會,開始接納同性戀者當牧師,甚至可以當主教、議長的情形,提出嚴正批判。

一個實行同性戀的人,就算他取得牧師資格,依然不能當牧師,不管有無站講台講道都不行,反正就是不能被封牧。

而所有的人,不管有無神學院畢業都一樣,反正只要是過同性戀生活的同性戀者,就不能當牧師、當主日學老師、從事任何職分(像長老、執事、司琴、司會、、、、),

而且,全部都不能領聖餐。

在『任命前』,教會不應同意任何已知的過同性戀生活的同性戀者擔任任何聖工職分,也不能同意他們領聖餐。

在『任命後』,教會必需拔除任何事後才知道的過同性戀生活的同性戀者擔任任何聖工職分,也必需禁止他們領聖餐。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基督徒和基督徒的教會應該殷切地向同性戀者分享基督的愛,力勸他們要悔改,並把他們的罪被耶穌基督的寶血所洗淨。

我們否認基督徒應該恨或排斥同性戀者,或基督徒應該忽視同性戀的罪,彷彿它只是一種不用悔改的罪而已。

1. 可16:15-16,林後5:19-6:2,弗1:7-8,彼前1:2

2. 路6:36,林前6:11,弗5:1-2

3. 林前5:1-7,羅13:12,林後6:16-7:1

講解:

本條非常容易理解,用愛心而非恨,來愛同性戀者,一如我們愛一切罪人一樣。

『恨罪愛罪人』,是聖經裡一貫的立場,也是我們衷心擁護,並必需身體力行的觀念。

社會上許多反同性戀人士的行為與言論,其中大量充斥仇恨、鄙視、嘲笑、甚至認為是人渣,這是嚴重違反聖經的。

同性戀者是罪人,一如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一樣。

我們或許沒有同性戀,但我們依然是會說謊、嫉妒、生氣、、、的罪人。

沒有任何一個罪人,有資格覺得自己比其他罪人更高一等,用聖人的態度來看待同性戀者。

但是,愛心絕不表示我們就可以降低上帝標準,使我們可以將有罪當成無罪,甚至認為同性戀不是罪。

將同性戀當成有罪,可是用仇恨來看待同性戀者的,是錯誤,基督徒不得效法!

用愛心來對待同性戀者,結果愛到變成認為同性戀不是罪,這也是錯誤,基督徒一樣不得效法!

基督徒只能謹守『恨罪,愛罪人』的真理,兩端都堅守住,不得只守住一端而放棄另一端或修改另一端。

願上帝幫助我們,堅守祂的真理,用愛心來愛一切的罪人,包括愛同性戀者。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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