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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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15日成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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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談信仰與生活判斷原則

有很多弟兄姊妹會問到各式各樣的實際生活問題,

或是工作上與上司間的問題、或是這可不可做那可不可吃、

或是教會裡對誰的做法有意見、或是家人間彼此相處的問題,

好多好多這類實際生活會遇到的問題,基督徒該如何處置?

有沒有什麼樣比較簡單易懂的原則可以讓我們遵循?

這篇文章,不是要詳細講述遇到什麼事就該怎麼做,

而是簡單講述一些重要原則,使我們比較能大致上走在正確的路上,在面對各種實際生活問題時,能依聖經來處事為人。

其實,很多實際生活上的問題,都可以分成這幾個重點來進行考慮:

1.聖經怎麼說?

事實上,這是所有基督徒都必須養成的好習慣。

2.『絕對真理』和『相對領域』

這是『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的範圍?

3.『自己』和『別人』

這是『針對自己行為』,還是『針對別人的行為』的判斷與檢討?

4.『有罪』和『無罪』

這樣的行為,是有罪還是無罪?

5.『權柄』

我的『權柄』(權限、權利、權力、、、)到什麼程度?事實上,這也是一種分寸的問題。

其實,當我們釐清這些部分,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事實上,這是很重要的處理實際生活問題的態度。

聖經裡很多的原則,要如何實際應用到生活上來?

我們面對生活上各式各樣的實際狀況,要如何用信仰來處理?

大致在這幾個項目的分析思考之後,我們常常就會得出不會太離譜的答案。

雖然不敢保證一定正確,但是,至少做出嚴重偏差判斷的機率會小很多。

一、 聖經怎麼說?

遇到任何問題,反正就是先想想聖經怎麼說。

聖經就是上帝的話,照上帝的話做就不會有錯。

養成聖經的世界觀,從聖經來看世界,凡事用聖經來檢驗,用聖經的道理來處事為人。

當然,平常對聖經越熟讀,對各種真理越熟悉,遇事查考聖經的效率就越快越好。

事實上,一個基督徒是否真的能行出好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鑑別就是:

這人是不是持有聖經世界觀。

關於這部分,請參閱:

『基督徒行為竟然和不信者一樣爛』

當然,有很多人會說『照聖靈感動』去做。

這當然是很好,但是,未免太籠統,而且有時所謂的聖靈感動也根本就不是真正來自聖靈。

而且,聖靈絕不會違反聖道,所以,真正來自聖靈的,一定會符合聖道(聖經)。

這又繞回來我們說的:

反正遇到事情,先看看聖經怎麼說。

二、 絕對真理和相對領域

在查考聖經之後,我們要很小心區分『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的份際。

聖經說施洗約翰穿駱駝毛衣服、吃蝗蟲野蜜,這是表示所有基督徒都必須如此照辦嗎?

聖經說要孝順父母,這是不是表示基督徒靠個人領受即可,不是人人都必須遵行,是不是這樣?

這就是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的判斷部分。

絕對真理,我們必須堅守,不因自己或別人而異;

但相對領域,我們必須絕對尊重,尊重與我們相異的人的決定。

假使那是絕對真理,那我們就必須不管自己或別人,都必須檢討處理;

但假使那是相對領域,我們就開始要區分是『自己』,還是『別人』的問題。

在相對領域裡,

假使那是自己的行為,而自己覺得不妥,自己不須做便是。

假使那是別人的行為,而自己不喜歡,自己不須做便是。

但是,不管如何,我們無法說別人所做是有信仰上的問題,我們只能說別人所做我不認同,如此而已。

其實,除非我們找到的是違反絕對真理的部分,否則的話,我們對別人的行為,常常都無法置喙。

這是我們終其一生,都必須努力學習中的領域。

但是,這也是很多弟兄姊妹在面對世界上的真實生活時,常常會嚴重誤判的領域。

一旦誤判,我們很容易犯下『聖俗二分』的簡單二分法:

不是聖,就是俗;不是上帝,就是魔鬼。

這樣太簡化的分法,很容易就把每件事情都視為絕對真理來做判斷,結果會嚴重低估了許多實際相對領域的複雜性,當然很容易鑄下大錯。

歸正神學的重要信條韋斯敏斯特信條如此描述:

『在新約時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20-1)

當然,基督徒的自由並非全無限制。所以,信條繼續提出限制的條件,例如:

當違反聖經、違反合法權柄(如:教會與國家)時,基督徒不能說自己也擁有違反這些的自由。

但是,除開這些以外,基督徒是大有自由,而非被各種軛所綑綁的。

我們要很小心很小心,千萬不要輕易用個人標準來要求別人遵守。

因為,你有你的標準,我有我的標準,

這時,違反你標準的,未必違反我的標準;違反我的標準的,未必違反你的標準。

十個人有十個標準,人人皆不同,人人都可以提出道理。

這時,該以誰的標準為標準?

該以誰的標準,作為判斷事情是非善惡對錯的基準?

身為基督徒,我們都清楚,唯有『聖經』,才是我們唯一的標準。

否則的話,人人一套標準,就變成沒有標準。

而且,我們還必須注意這標準是屬於絕對真理,還是相對領域。

若是絕對真理,那我們全部都要照辦;

若是相對領域,我們就必須彼此尊重。

世上的法律,是我們必須絕對遵行的標準嗎?

不是!

只要法律違反聖經,我們就可以不遵行。

世上的習俗、慣例,是我們必須絕對遵守的標準嗎?

不是!

只要習俗、慣例違反聖經,我們就可以不遵行,甚至不可以遵行。

但是,請千萬小心,這意思是我們不管法律、習俗、慣例,都不要遵行嗎?

絕對不是!

那些沒有違反聖經的法律、習俗、慣例,我們要非常尊重。

沒有違反聖經的『法律』,我們必須遵行,因為聖經規定我們要服權柄。

沒有違反聖經的『習俗、慣例』,我們可以遵行,也可以不遵行,但絕對要尊重,不能說遵行者就不對或不可以。

『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12:18)

當我們動輒將沒有違反聖經的習俗、慣例,指斥為不合聖經,這絕不是盡力與眾人和睦的表現。

事實上,很多人常覺得基督徒很難相處。

這並不是因為我們堅守真理,而是因為我們連很多非關真理的東西也要堅持,結果變成與人格格不入、誤解連連。

偏偏,我們又常將那些相對領域的東西,誤判為絕對真理。

我們一定要記住:

是絕對真理,我們就絕對要堅持;

但對相對領域,就千萬不要當成絕對真理來堅持。

我們都同意,不管是法律、習俗、慣例、、、,都不是我們絕對正確的準則,

我們唯一的絕對正確的依據,就是聖經。

但是,我們也要很小心很小心,因為,聖經裡有絕對真理的部分,也有相對領域的部分。

一旦我們錯將絕對真理當成相對領域,我們就會走偏差;

相反的,我們若錯將相對領域當成絕對真理,那也會走入偏差。

我們如何能知道哪些是絕對真理,哪些是相對領域呢?

這時,就必須靠總原則來判斷了。

什麼是總原則?

簡單說,就是歸納全本聖經,將聖經相關的議題經文都找出來,一起研究思考,然後歸納出來的原則。

請注意,要『全本』、『所有反合性經文』都要找出來,這樣所歸納出來的,才比較是完整的觀念。

否則的話,我們很可能只是在斷章取義而已。

而如我們所知的,斷章取義解經,會產生很嚴重的後果。

最嚴重的例子,就是猶太人把真正的彌賽亞殺了。

因為他們只抓住『榮耀的彌賽亞』經文來解,避開『受苦的彌賽亞』經文,結果所得到的結論,變成嚴重錯誤的『政治彌賽亞』的觀念。

這樣的結果,當然會把無罪當成有罪來審判,而且判無罪者死刑。

聖經有很多領域,是很清楚的絕對真理,不容絲毫削弱。

但是,聖經也有很多領域,是屬於相對領域,對這部分,聖經的原則是訴諸個人良心、信心、領受。

在絕對真理的部分,我們要看重的,是『堅持』;

在相對領域部分,我們要切記的,是『尊重』。

這樣的觀念,非常重要。

假使我們在相對領域裡,拿絕對真理的堅持來要求別人,這會很嚴重,而且是嚴重錯誤的態度。

身為基督徒,當我們面臨這種狀況時,就必須駁斥。

因為,『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羅14:16)

這段話,是保羅在提到有關相對領域的處理原則時,所下的重要結論。

三、『自己』和『別人』

是『針對自己行為』,還是『針對別人的行為』?

我們要記住,聖經對此的原則是很清楚的:

『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可以用很嚴格的標準來要求自己,但不能隨便用嚴格的標準來要求別人』。

丈夫不能拿『妻子要順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妻子必須順服;

妻子不能拿『丈夫要愛妻子,為妻子捨己』的經文來要求丈夫。

相反的,

丈夫必須拿『丈夫要愛妻子,為妻子捨己』、拿『妻子比自己軟弱,要體諒她』的經文來要求自己。

妻子必須拿『妻子要順服丈夫』、『妻子要敬重丈夫』的經文,來要求自己必須順服。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5:25)

『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4)

『因她(指妻子)比你(指丈夫)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彼前3:7)

『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33)

『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

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

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太7:3-5)

不要隨便看到人家做了某件事,就用很嚴苛的標準來要求別人,指責別人違反聖經,但卻用很輕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這種『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的聖經觀念,並沒有什麼難的,我就不多說。

四、『有罪』和『無罪』

面對一件事情、一個行為,我們要很小心區分『有罪』與『無罪』。

有罪,我們當然不能以為無罪;

但是,無罪,我們也不能以為有罪。

在分辨是不是有罪、犯罪的時候,我們必須很謹慎小心。

事實上,在絕對真理的領域,有罪無罪常是很明顯的;

但在相對領域的部分,常常根本就與犯罪無關,純粹是個人信心與領受而已。

比方說:

同性戀是罪,姦淫是罪,這是絕對真理,不容打折。

任何企圖找理由來說這不是罪,哪些情形是情有可原所以比較無罪,都觸犯絕對真理。

但是,吃肉吃菜、每週該聚會幾次、基督徒可不可以抽煙,這是相對領域,不要隨便就說那是犯罪。

關於基督徒可不可以抽煙,請另行參閱:

『基督徒可以抽煙嗎?可以嚼檳榔嗎?』

文中會用抽煙這行為來告訴大家不要隨便就去『定罪』。

再比如說:罵人是不是犯罪?

一大堆基督徒連想都沒想,直接就認為『是犯罪』。

問題是,聖經告訴我們,罵人如果就是犯罪,那舊約先知、耶穌基督、使徒們全部都犯罪,因為他們都罵過人。

換言之,當我們膚淺地認為罵人就是犯罪時,我們正指控主耶穌是犯罪者!

事實上,有些人罵人,是出於執行上帝的管教、責備,一點都不是犯罪。

因此,很多人以為的犯罪,有時,搞不好不僅不是犯罪,而是值得稱許與讚揚的。

一旦誤判,會很嚴重。

關於這部分,請自行閱讀:

『這些話,有沒有愛心? 』

這裡面的例子,都是很嚴厲罵人的,但都是正確的行為。

五、分寸問題、權柄問題

『分寸』,是很重要的,我們要很清楚自己的分寸。

分寸,不僅是用在對自己與上帝的關係上,也一樣要用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上。

分寸弄錯,會全盤皆錯。

分寸問題,常常和權柄有很密切的關係。當我們搞不清楚分寸時,也常常是搞不清楚權柄的時候。

我的『權柄』(權限、權利、權力、、、)到什麼程度?我是否逾越了分寸?

我們來看一段經文的例子。

「天國好像家主清早去雇人進他的葡萄園做工,和工人講定一天一錢銀子,就打發他們進葡萄園去。 約在巳初出去,看見市上還有閒站的人,就對他們說:你們也進葡萄園去,所當給的,我必給你們。他們也進去了。約在午正和申初又出去,也是這樣行。約在酉初出去,看見還有人站在那裡,就問他們說:你們為甚麼整天在這裡閒站呢?他們說:因為沒有人雇我們。他說:你們也進葡萄園去。到了晚上,園主對管事的說:叫工人都來,給他們工錢,從後來的起,到先來的為止。 約在酉初雇的人來了,各人得了一錢銀子。及至那先雇的來了,他們以為必要多得;誰知也是各得一錢。他們得了,就埋怨家主說:我們整天勞苦受熱,那後來的只做了一小時,你竟叫他們和我們一樣嗎?家主回答其中的一人說:朋友,我不虧負你,你與我講定的不是一錢銀子嗎?拿你的走吧!我給那後來的和給你一樣,這是我願意的。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因為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馬太20:1-15)

『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

請注意,主人有沒有權利依自己權柄決定如何處置?

主人有沒有需要對每一個來上工的人,都先講清楚每一個詳細規定?

主人所需要履行的就是他的約定『你來上工,我會給你一錢銀子』。

只要主人有履行,其他人是沒資格講話的。

請千萬注意在這例子裡,主耶穌對主人『權柄』的強調。

主耶穌在這例子裡,也駁斥很多人想當然爾的「公平觀」,並強調主人在權柄之下,只要遵守合約,並不需要去考慮其他人認為公平不公平的問題。

別人認為主人不公平,但主耶穌認為主人很公平。

在這例子裡,公平不公平不是由其他無權柄者所決定,主人完全不需考慮其他人的感受,只需依其權柄決定即可。

常常,我們會以為自己有資格、有權柄、有權力、有權利去做什麼事、去要求些什麼。

但問題是,我們真的有嗎?

會不會那只是我們『以為』自己有,但其實我們根本就沒有?

當我們在宣稱自己擁有權利之前,我們要很謹慎小心,否則會犯大錯。

很多時候,我們以為我們有權利,但其實沒有!

其實,當自己以為有權利可以如何如何時,

最好先想一想:

依據什麼,我說我擁有那個權利?

依據哪句聖經?

依據哪條法律?

依據什麼?

我在此要提醒大家,很多事情,其實大家都沒認真去想,一旦認真去想,我們就會發現:

我們自以為擁有的權利,其實少得可憐,

特別是針對『別人』的行為部分,我們常常是沒有權利去要求別人該如何如何的。

我舉一個例子:

我有錢,雖然我生命現象正常,但已經發燒39度,所以我要去掛急診,結果被急診拒收。

請問,急診是否剝奪我就醫的權利?

急診這樣的作法,因為會讓我跌倒,所以急診必須讓我掛號才行?

我自己明明就不舒服,要去看急診,不行嗎?這不是我天經地義的權利嗎?

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台灣,急診處保證被罵沒醫德;

但這樣的情形,卻是美國、加拿大、歐洲體系醫院的標準。

在他們的評估裡,病人發燒39度,但『生命現象正常』,就不能掛急診,必須掛門診,如果晚上沒門診,就必須乖乖等到天亮去掛門診。

醫護人員都知道,所謂的緊急不緊急,並不是由病人自己去判定,而是要根據醫學去判定。

很多以為自己的病很緊急的,其實在醫學上根本就一點都不急;

反而有很多以為自己的病不緊急的,醫護人員反而很著急。

在急診室裡,很多大哭大叫很痛、血流滿面的病人,常常是不危急的病人;

那些癱在那裡不吭一聲的、不會抗議自己權益受損的,反而常常才是真正危急的病人。

而急診的處理,就是要優先救治真正緊急病患,而非自以為很緊急的病患。

許多事情,如果不滿意或有疑問,我們或許有權利『詢問』,甚至是『建議』,但我們沒權利要求別人必須『答應』,更沒權利要人家『照辦』;

正如我們有權利禱告,但我們沒權利要上帝一定要按我所要的准許。

其實,我們真的要很小心,要認真確定一下,自己真有某些權利嗎?

如果我們有權利,但被剝奪,我們當然會不滿意,可以抗議;

但是,如果我們以為自己有權利,但其實沒有,這時我的抗議與不滿,反而可能成為犯罪了。

所以當自己看到某些情形覺得不滿的時候,請千萬要謹慎小心,確認自己是否真有那種權利,這樣會比較好一些。

我要再提醒一次:

請不要動輒以為自己有權力和權利,其實,我們如果冷靜想清楚,就會發現面對別人的事,我們所擁有的權利與權利,根本就少得可憐。

當我們越清楚真理,我們就會過得越自由。

父子騎驢的故事,我們都清楚。

不管是父子一起騎驢,還是父騎子不騎,還是子騎父不騎,還是父子都不騎,永遠都有其他人有意見,也永遠都有人會講話。

但我們必須以真理為是,心中意見堅定。

『約翰來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就說他是被鬼附著的;

人子來了,也吃也喝,人又說他是貪食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

但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太11:19)

父子騎驢,是一種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

因此,我們看見父子騎驢的事件時,我們可以區分:

對自己:我可以決定自己要選擇哪種方式,但我不能要求別人也必須按我的方式行,因為,這是屬於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

對別人:就算看到別人作法與我不同,就算我不喜歡,我也只能認為彼此習慣與作法不同,我不能認為別人有罪,也不能要求別人該如何,以免製造重軛給別人。

以下,我要針對兩個相關部分,做進一步說明。

1. 不可論斷

2. 不可絆倒人

一、不可論斷

我們必須注意,聖經說的『不可論斷』,很多時候,是用在『相對領域』,而非絕對真理的範圍內的。

因為,在相對領域裡,很多行為根本就與罪無關,所以我們當然不可在這些部分亂論斷人。

在相對領域裡,聖經要求的是『尊重對方的領受,不需去論斷別人』。

因為,個人信心大小不同、領受相異,所以個人持守從神來的領受,依自己信心大小,內心有無平安來做便是。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羅14:2-3)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

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神;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神』(羅14:5-6)

在相對領域裡,

我覺得自己做了不平安,那就不要做;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

但別人做了很平安,就尊重別人便是。

當然,不可論斷也有放在絕對領域的時候。

但那種時候,是要求大家不得『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這部分,是我本文提出的第三個實際生活處理狀況的注意重點:

是『自己』,還是『別人』?

是『針對自己行為』,還是『針對別人的行為』的判斷與檢討?

然而,當牽涉到教義教導、教會懲戒、偏差批判、、、時,

我們可就不能隨便用『不可論斷』來要求別人了。

否則的話,舊約先知的提醒責備、主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抨擊,全部都變成是在論斷人,不是嗎?

二、不可絆倒人

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不准絆倒人』是聖經很重要的規定。

但是,我們歸正神學很在乎反合性經文(paradox)(似非而是)。

當我們思考一個真理時,如果不能同時解通反合性經文,那這樣的話,我們很容易解出片段、斷章取義、忽略條件限制的觀念出來。

以『不准絆倒人』這樣的聖經命令而言,我們來看下面這篇文章,主耶穌、使徒這樣的行為,是不是絆倒人?

不可控告神所揀選的人?』這篇文章,裡面舉出很多例子。那些例子剛好也適合用來做『這樣有絆倒人嗎?』的反思

其實,以現在我們一般人的眼光而言,那些例子,大概都會被稱為絆倒人的。

但是,除非我們認為主耶穌自己這樣做是絆倒人,違反祂自己的規定;

除非我們認為使徒這些行為是絆倒人,違反主耶穌與他們自己的教導,

否則的話,當我們使用『這樣會絆倒人,所以不可以做』的理由時,必須更加謹慎小心。

事實上,假使我們隨便就說因為不可絆倒人,所以這就不能做、那就不能做,

那我們豈不是變成指控舊約先知的責備、主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抨擊,都是絆倒人,都是犯罪?

正確的解經,一定可以解通全本聖經;

解不通全本聖經,通常就表示自己的觀念是有問題的,是必須進行修正的。

假使不可絆倒人這原則可以無限制放大,

那麼,保羅也可以說大家最好都行割禮、大家都吃素,以便為這些信心軟弱、覺得行割禮或吃素比較好的弟兄來犧牲,不是嗎?

可是,保羅卻是嚴厲禁止這樣的行為!

對割禮部分,因為違反絕對真理,所以保羅絕不讓步;

而非關信仰的吃素部分(有關信仰的吃素當然不行),保羅則強烈訴諸由個人信心決定,外人不得對此有意見。

假使不可絆倒人這原則可以無限制放大,

那主耶穌也該不吃不喝,不可以當稅吏和罪人的朋友,以免絆倒那些有意見的人,不是嗎?

『約翰來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就說他是被鬼附著的;

人子來了,也吃也喝,人又說他是貪食好酒的人,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

但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太11:18-19)

當主耶穌面對父子騎驢的狀況時,祂的處置,並不是因為怕絆倒人,所以別人批評祂什麼,祂為了愛、為了避免絆倒人,就這不敢做、那不去做。

事實上,祂才不管別人怎麼講,繼續按照自己領受去做。

因為,要吃要喝,還是不吃不喝,本來就是相對領域,不是絕對真理,自己照自己領受去行便是。

請記住主耶穌自己做出的這個重要原則:

『智慧之子總以智慧為是』

我們千萬千萬要記住,在相對領域裡,主耶穌已經使我們得自由,所以不要輕易就加上許多綑綁,不管是加給自己,還是加給其他人,都一樣。

我們要盡量活得自由。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5:1)

這篇文章又臭又長、拉裡拉雜,

重點其實很簡單:

絕對真理的部分,我們要堅持到底;相對領域的部分,我們要尊重別人。

哪些是絕對真理,哪些是相對領域,這就必須認真讀經、學習、倚靠聖靈帶領,逐漸成熟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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