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基督徒聖經世界觀(醫學):代理孕母、夫妻以外的精子卵子、試管嬰兒
重點:
1. 基督徒的懷孕,必須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
2. 『非丈夫的精子』和『非妻子的卵子』,不得使用
3. 捐精、捐卵、使用非丈夫的精子、使用非妻子的卵子,都不合聖經
4. 胎兒的孕育,必須是『妻子的子宮』
5. 『非妻子的子宮』,不得使用。
6. 『代理孕母』不合聖經,因為是『非妻子的子宮』
7. 假使是『丈夫的精子』加『妻子的卵子』,『體外受精』是可以的。
但是,
短時間的『試管嬰兒』是可以的(有移入妻子子宮中孕育),
長時間的『試管嬰兒』是不行的(像科幻電影的大型培養管中孕育)。
8. 每一個胚胎,都是一個人。
9. 由於胚胎是『人』,所以進行人工生殖時,摧毀『多餘的』胚胎不合聖經
一、COR關於醫學的基督徒聖經世界觀
第三十一條:處境 The Situation
我們否認這種沒有聖經架構的情況—即『處境倫理』—決定了道德(倫理)的決定。(太5:17-20;約14:15,21;羅13:10;林前13:1-3)
We deny that the situation without this Biblical structure, that is, 「situation ethics,」 determines the ethical decision. (Matthew 5:17-20; John 14:15,21; Romans 13:10; 1 Corinthians 13:1-3)
說明:
處境倫理是不合聖經的。
什麼是『處境倫理』?
最簡單的講法,就是『只要有愛,什麼都可以』。
在處境倫理之下,只要有『愛』(動機),就決定一個行為是道德的。
(當然,這種講法太過簡化,不夠精確,但大家可以抓住大致意思即可。)
第三十二條:動機 Motives
我們確認除了『行為』之外,『個人動機』決定一個行為是道德的(倫理的)還是不道德的(不合倫理的)。 (撒上16:7;詩139:23,24;太5:27,28;希4:12)
We affirm that personal motive, in addition to behavior, determines whether an act is ethical or unethical. (1 Samuel 16:7; Psalm 139:23,24; Matthew 5:27,28; Hebrews 4:12)
我們否認『合聖經的倫理』(道德)只『單單基於動機』或『單單基於行為』就可以決定。(詩139:23,24;馬太5:27,28;希4:12)
We deny that Biblical ethics can be determined only on the basis of either motive or behavior alone. (Psalm 139:23,24; Matthew 5:27,28; Hebrews 4:12)
說明:
合聖經的倫理,必須是『動機』和『行為』二者要同時考慮才行。
只考慮『動機』,不管『行為』;
只考慮『行為』,不管『動機』;
這樣是不行的。
第四十條:受精 Fertilization
我們確認『妻子的卵子』被『丈夫的精子』受精,是聖經的『生殖』模式(創2:24;太19:4-6)。
We affirm that fertilization of the wife』s egg by her husband』s sperm is the Biblical pattern of reproduction (Genesis 2:24; Matthew 19:4-6).
我們否認『一個女人的卵子』與『一個不是她丈夫的男人的精子』二者的受精,是合乎聖經的(創17:19-21;38:24)。
We deny that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egg of a woman with the sperm of a man who is not her husband is Biblical (Genesis 17:19-21; 38:24).
第四十一條:體外受精/代理孕母 In Vitro Fertilization/Surrogate Mothers
我們確認,聖經中胚胎或胎兒『受孕』和『發育』的位置,是其親生母親(生物學的母親)(申6:4-9;弗6:4)。
We affirm that the Biblical location for concep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 embryo or fetus is its biological mother (Deuteronomy 6:4-9; Ephesians 6:4).
我們否認胚胎和胎兒的受孕和發育,應該在除了生物學母親之外的任何體內或體外位置進行(除非是『可能需要少數幾個小時』的『體外受精』和『胚胎生長到允許他(他們)的轉移階段』)(申6:4-9;弗6:4)。
We deny that the concep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 embryo and fetus should take place within any in vivo or in vitro location other than its biological mother except possibly for the few hours needed for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the growth of the embryo(s) to the stage that allow for its (their) transfer (Deuteronomy 6:4-9; Ephesians 6:4).
二、ICCP信仰宣言主題22『人類生命的神聖』
第六條 上帝對生命的『計劃』和『旨意的掌管』
GOD』S PLAN AND PROVIDENTIAL CONTROL OF LIFE
我們確認:上帝是人類生命最終極的給予者和擁有者,因此,只有祂能決定並委派合法的方式來使新的人類生命進入存在。
We affirm that: God is the ultimate giver and owner of human life, and therefore He alone can determine and delegate the lawful means for bringing new human life into existence.
我們進一步確認作為造物主,上帝有權取走人的生命,並且決定和委派合法的方式來結束一個人的生命。
We further affirm that as the Creator, God has the right to take human life and determine and delegate what is the lawful means for ending a human life.
我們進一步確認上帝打開和關閉子宮,因此在受孕過程中祂是主動的,並且孩子是來自上帝的禮物。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opens and closes the womb and thus is active in the conception process, and that children are a gift from God.
我們否認新生命的形成,或對人類的避孕控制,屬於人類去按照他自己的意願行事,獨立於上帝的書面法律—-也就是聖經—-之外。
We deny that the forming of new life, or that the control over human beings, belongs to man to do as he wishes, independent from God』s written law-Word.
我們進一步否認一個新的人類生命的形成,應該引入不是『丈夫的種』或『妻子卵子』。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formation of a new human life should introduce seed or eggs beyond that of the husband or wife.
我們進一步否認任何人或國家有權違反上帝的書面法律—-也就是聖經,來取走人類的生命。
We further deny that any person or state has the right to take human life in violation of God』s written law-Word.
1. 創2:7、4:1,申32:39,伯33:4、32:8,傳12:7,賽42:5、57:16,亞12:1,來12:9
2. 結18:4,詩24:1,民16:22,來12:9,但5:23
3. 申32:39,撒上2:6,王下5:7,伯1:21、14:5,詩68:20,啟1:18
4. 王下14:6,徒25:11
5. 創16:2、20:18、30:2、17-24,出23:25、29:31、30:22,得4:13,撒上1:5、10、19)
6. 創17:16,詩127:3-5、128:3
7. 瑪2:14,提前5:14
第十五條 謀殺的各種形式 (VARIOUS FORMS OF MURDER)
我們進一步確認,下列是上帝標準下各種形式的謀殺:
6. 當使用生殖技術時,『摧毀』已受精的人類胚胎(生殖技術包括冷凍人類胚胎、大量體外受精、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複製人等);
destruction of fertilized human embryos when using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including freezing human embryos, much in vitro fertilization,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human cloning, etc.);
(其他內容省略)
1. 出21:22
2. 羅3:8
3. 箴13:6,伯29:13、31:19,太25:35-45
說明:
最主要觀念是——每一個『胚胎』,都是一個『人』。
因此,摧毀一個多餘的胚胎,就是殺掉一個人。
很不幸的,現今人工生殖,像試管嬰兒技術,
為了增加成功率,常常要製造『多個胚胎』(多個卵子進行受精)。
然後植入多個胚胎進入子宮,好比三個。
萬一都成功,再進行減胎手術,減掉二個,只留一個。
或是製造多個胚胎之後,只留一個植入子宮,其他成功的胚胎就處理掉。
這種,都不合聖經,因為『每一個胚胎』都是『一個生命』。
因此,萬一必須進行試管嬰兒,請盡量不要一次做出『多個』胚胎。
假使要做,可以考慮『頂多二個』,
因為萬一二個都成功,起碼可以二個都植入子宮,不會殺掉另一個。
(三個都植入子宮時,能成功完成懷孕過程且安全生下的機率已經變低)
第十六條 胎兒是一個人,與他的母親截然不同
THE FETUS IS A HUMAN PERSON, DISTINCT FROM ITS MOTHER
我們確認聖經毫不含糊地教導:胎兒是一個『人』、一個活的孩子、與母親截然不同。
We affirm that the Bible is unambiguous in teaching that a fetus is a human person, a living child, distinct from its mother.
我們進一步確認胎兒擁有自己獨特的基因和染色體,腦波和指紋。
We further affirm that the fetus has its own unique set of genes and chromosomes, brain waves and fingerprints.
我們否認宣稱胎兒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或僅僅只是『組織』,這種觀念符合聖經或符合科學。
We deny that it is either biblical or scientific to claim that the fetus is merely a part of the mother』s body or that it is simply 「tissue」.
1.創16:11; 出21:22; 撒下11:5 ; 賽7:14; 出21:22; 路1:41,44; 創25:22; 伯3:3; 路1:36; 路1:15; 路1:41,44; 路2:12,16; 徒7:19; 彼前2:2; 路18:15; 提後3:15; 伯3:13; 31:15; 詩22:9; 139:13-16; 51:5; 賽49:1,5; 耶1:4; 20:17; 何12:3; 伯10:8-12; 31:15; 詩119:73; 139:13-16; 耶1:5; 詩78:5; 出21:22; 參照 創9:5; 創25:23; 出21:22; 路1:15,36,41-44; 加1:15; 詩51:5; 羅5:12; 伯3:13-15; 路1:15; 路1:41,44; 詩51:5; 路1:41,44; 加1:15; 士13:3,5,7; 賽49:1,5; 耶1:5; 羅9:11; 來10:5; 太1:20; 路1:35; 路1:31; 太1:20; 路1:31; 來2:17,14; 參照 詩22:9; 賽49:1,5; 路3:23-38; 何9:14; 伯3:10-16; 10:18; 傳6:3; 出23:26
第十九條 非致命性侵犯人類生命的神聖性
NON-LETHAL VIOLATIONS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我們確認『優生學』(現擴展到透過技術和使用精子銀行、捐贈者的人工授精、代理孕母、體外受精、基因工程、控制學、奈米技術等)是對人類生命神聖性的侵犯。
We affirm that eugenics (now expanded through the technologies and use of sperm bank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urrogate mothers, in vitro fertilization, genetic engineering, cybernetics, nanotechnology, etc.) is a violation of the sanctity of human life.
不符合聖經的購買和販賣人類,包括:
Unbiblical buying and selling human beings, including:
為了製造人類胚胎的目的,購買或出售人類精子或人類卵子;
Buying or selling human sperm or human eggs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human embryos;
一個女人租她的子宮作為代理孕母;
A woman renting her womb as a surrogate mother;
小小羊
#2 小小羊 小小羊 於 2019/04/10 08:40
小小羊
給XXX:
「本篇文章中,COR和ICCP這幾個部分好像有矛盾?」答:
1. 這不是矛盾,這是『補充說明』、『一起讀才會完整』。
聖經里很多經文都這樣啊!就像聖經說『不可殺人』,可是其他經文會告訴我們:
戰爭殺敵(戰鬥人員)、處死殺人犯、、、,
這些沒有違反『不可殺人』的禁令。2.之前我在其他文章提過的重大遺傳疾病要考慮『不生』,
這和『殺害』胚胎是不一樣的。你假使注意,就會發現,COR、ICCP的條文,
有時只是一個『原則』,不是『細節』。
就像『不可殺人』是『原則』,
但還有很多『沒直接講到的細節』需要個別處理的。就像COR、ICCP並不反對『避孕』,
並沒有支持『要一直生』,
但是必須使用『合聖經的避孕』。
『避免生太多』,也是廣義的優生。
因此,讀到這些條文說反對優生學,
要知道這就像『不可殺人』這類經文一樣,
是種『原則』,但『細節』部分,還要仔細去思考與應用,
不是以為死刑就違反不可殺人的禁令。大致來說,這些條文反對的優生學,
比較屬於要讓『正常人』變『更好』,
不是反對要讓『病人』變『正常』。有些條文雖然沒直接講清楚,
但依據整篇內容與前後文,
通常可以推測與理解他們大致要表達的範圍。條文類的東西,假使每條都要講清楚,
他們的條文就會變得很龐雜,無法精簡。
要比較清楚講明,就必須像我這樣把條文整理,
用很多篇文章來進行教導,講述比較清楚的觀念。我就是把那些條文『消化』,才有辦法拿出來教導。
要消化那些條文,沒那麼簡單,我也要思考很久的。不過,我只簡單提醒一個基本觀念:
閱讀COR、ICCP這類東西,假使覺得有矛盾,
通常都是自己沒讀通。
要記得:
這些條文的制定群,是超級高手,比我們厲害幾百萬倍。
他們錯的機率並不會太高。但是,涉及『建議領域的』,則參考即可。
因為國情差異太大。
#3 基督徒 基督徒 於 2019/04/10 22:17
基督徒
有不少人認為他們曾經認識的人成為基督徒之後選擇了非理性的態度面對科學實驗方法,例如相信所有的遺傳基因研究都是企圖干預上帝的創造,而形成某種宿命論的觀點。這當中的確有若干蔑視科學或對科學無知的成分,然而科學家們在實驗室進行的研究計畫也未必皆是合理的,舉凡世界尖端的生醫科技實驗室若無市場產品的前景也將缺乏企業財團投資,這表示科學家和商人兩者都可能被矇騙。訴諸於人類自由選擇的結果仍將是金錢和權力的慾望得到勝利,由此驅動兩性的生殖行為。上帝給人辨別真假的能力,各樣理論學說或可欺騙某一個時代全部的人,或可長久欺騙各個時代一部分的人,但是要欺騙古往今來所有的人類,上帝不會永遠任憑此事發生。
#4 凈影‧寂 凈影‧寂 於 2019/04/11 18:35
凈影‧寂
我對第31條的說明想要有點,恩,補充(?)第三十一條:處境 The Situation
我們否認這種沒有聖經架構的情況—即『處境倫理』—決定了道德(倫理)的決定。(太5:17-20;約14:15,21;羅13:10;林前13:1-3)
We deny that the situation without this Biblical structure, that is, 「situation ethics,」 determines the ethical decision. (Matthew 5:17-20; John 14:15,21; Romans 13:10; 1 Corinthians 13:1-3)這裡所列舉的經文,如果仔細看,是將「超然的道德命令」(transcendent moral command)作為「倫理」(ethic)的指引。亦即,道德乃先於倫理而存,道德乃基於超自然的啟示與理性之光的推論所得出的純粹命令(也就是基督徒的律法)。在這樣的命令下,任何一個處境都會有道德命令的指引與潛在衝突,應將普遍的道德命令作為特殊、個別處境的引導,而非反過來,將特殊處境的情形「普遍化」(generalize)。
舉例而言,墮胎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可以被容許,如「被強暴」的情況(即使可能在基督教價值觀下有困難,但或許可以在律法解釋上做允許),或是「危害母體」(義務衝突,兩邊都是殺人,為了更高價值的母體犧牲胎兒,乃萬不得已之作法)。但不能將這兩種情形「普遍化」,聲稱「因此墮胎應該被允許」。意即,在基督教道德命令「不可殺人」的前提下,此二種情形乃這條道德於「特定情形」下,因高於此條命令的特定價值而例外准許,而非相反,因遷就特定處境之倫理困境,而將絕對的普遍命令相對化。
#5 小小羊 小小羊 於 2019/04/12 09:26
小小羊
感謝凈影‧寂弟兄非常優秀的補充說明,
使我們對這部份觀念有進一步認識。很多條文類的東西,因為非常精簡,
所以有時未必能更清楚理解。
假使有弟兄姊妹有更深的理解,
能提出補充說明的話,
這對大家都有很大的幫助。我對這篇回應非常認同,
但因為剛好弟兄有提到『被強暴的墮胎』,
而剛好ICCP針對此部份有提出回答,
所以我會另開新文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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