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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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刑?该隐和大卫的问题

主张废死的人,常会搬出圣经里的两个事例,来做为他们废死的依据:

1.该隐

2.大卫王

那么,我们这些主张死刑的基督徒,该如何来面对这个问题呢?

该隐犯了谋杀罪,杀害亲弟弟,但上帝没把他处死。

大卫奸淫人妻,并谋杀人家丈夫,上帝也没把他处死。

这岂不表示应该要废除死刑吗?

主张死刑的弟兄姊妹,怎么办呢?

这两个事例,确实是圣经事例,而且上帝确实没处死。

那么,这两个事例,可以推翻我们前面大量从圣经得来的支持死刑的论述吗?

我们要很小心一件事,就是———-建立教义,要用‘全本’圣经来建立,不能只靠几句经文或事例来建立。

另一个重要的观念,就是——–个别经文,要用‘全本’圣经来解,不能割裂来解。

新派神学的特点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割裂全本圣经’。

他们习惯把圣经不断割裂——-各卷彼此无关、各段彼此无关、各经节彼此无关。

他们的圣经,是支离破碎、彼此矛盾的。

因此,他们只采用他们喜欢的,但拒绝他们不喜欢的。

我们却不同,我们相信全本圣经是和谐一致的、毫无矛盾的。

因此,各经卷彼此之间绝不矛盾、各段彼此之间绝不矛盾、各经节彼此之间绝不矛盾。

那么,废死者拿出的该隐与大卫的问题,

我们如何驳斥呢?

1. 不一定处死 vs 一定不处死

从该隐和大卫的事例而言,面对全本圣经,

我们只能得出‘不一定’处死的结论,

不可能得出‘一定不’处死的结论。

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而已。

不一定处死,是————不一定每个犯死罪的人都要判死刑。

一定不处死,是————所有犯死罪的人,都不能判死刑。

这两者差十万八千里。

2. 论述性经文 vs记叙性经文

要建立教义,要尽量用论述性经文,而非记叙性经文。

这是很基本的解经常识。

要用记叙性经文来建立教义,并非绝对不行,

但是非常困难。

很不幸的,该隐和大卫的例子,就是记叙性经文,而非论述性经文。

企图用这两个记叙性经文,就想建立起废死的教义,是行不通的。

因为,还有大量论述性经文、记叙性经文,都显示出死刑是应该的。

3. 清楚经文 vs 难解经文

正统的解经,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用清楚经文来解不清楚经文’,

而不是颠倒过来,用‘不清楚经文来解清楚经文’。

由于该隐和大卫的事例,圣经并未讲述没处死的原因,

这时,我们就不能用这种不清楚经文来解释其他清楚经文;

也不能用这种不清楚经文来建构教义,漠视其他清楚经文。

4. 特例 vs 常态

什么是特例?

很少见,那是特例。

假使很普遍,那叫常态。

问题是,该隐和大卫的例子,是圣经里少见的特例,还是常见的常态?

当然是特例!

既然是特例,就表示这不是普遍情形,而是少见情形。

结果,把特例当成常态,这是非常严重错误。

在圣经里,明明死刑是常态,没处死才是特例;

怎么能反过来认为死刑是特例,不处死才是常态呢?

5. 法外开恩 (恩典怜悯)vs 法内定规(例行法规)

该隐和大卫没被处死的情形,是法外开恩,还是例行法规?

圣经里清楚的例行法规,讲得很清楚,是‘支持死刑’;

而不处死的情形,很明显是‘法外开恩’。

放到国家法律来,就是死刑是法律规定,

不处死才是例外的开恩状态。

我们不是反对特殊状况下的法外开恩,

我们反对的是把法外开恩变成法律定规,

这差十万八千里了。

以上的综合观念,我可以用一个例子来做示范,就是‘十架上的强盗没受洗’。

这个强盗确定得救了,但他没受洗。

圣经里大量清楚的经文都表示——–基督徒要受洗。

可是,这个强盗没受洗啊?

那么,要如何解释这状况呢?

正确的解释是:

这是个记叙性的经文,是一种特例,我们要用其他清楚经文解释这特例经文,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不一定’受洗的结论;

但是不能反过来,说这事例是一种常态,用这不清楚经文来解释其他清楚经文,用这经文来建立教义,并得出‘一定不’受洗的结论。

这其实只是很基本、很简单的正统解经观念而已,

但新派神学就是要扭曲整个解经,硬要扯该隐和大卫这两个特例经文,

然后漠视其他大量清楚的论述性和记叙性的经文。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我们千万不要被他们的唬烂吓倒。

接下来,我们要思考为何上帝没处死该隐和大卫王的问题了。

基本上,这属于难解经文,我们不易有完整、公认的答案。

不过,有些说法,可以参考。

但要提醒的是,这些都是推测,不表示真理,

而因为圣经没明讲,所以我们也不须过度探究:

1.该隐部分

当时属于创世记早期,人口非常稀少。

这时,假使要执行死刑,那么,谁来执行?

我们马上会发现,假使要由‘人类’来执行死刑,那么,

执行者就会变成亚当夏娃(该隐的父母),或是其他该隐的兄弟姊妹。

坦白说,这种由‘亲人’执行死刑的情形,自古以来,一般国家,也都不常见。

而圣经里,死刑的执行,也不是由家人执行,也禁止受害者家属自己动手报私刑,

而是要由‘国家’之类第三者来执行。

问题是,当时也没国家或其他类似权柄组织,只有自己家人。

所以,上帝不由家属来执行死刑,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假使不由‘人类’来执行死刑,那就必须由‘上帝’自己来执行了

(或是由上帝命令天使来执行,但这一样属于上帝自己执行)。

但圣经里,许多任务的执行,多半交由人类来动手执行,较少由上帝自己动手。

假使交由人类动手来执行死刑,马上就回到上面说的‘亲属执行亲属的死刑’的状况,这不是圣经的规定。

但假使是由上帝自己动手,当然也可以,

但上帝为何没处死该隐,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圣经没讲。

有可能为了当时稀少人口繁衍,所以上帝饶该隐一命,以便繁衍人类族群。

但再讲一次,实际原因未明,我们也不须过度探究。

二、大卫犯奸淫罪和杀人罪,但没处死刑

这部份和该隐问题类似,都面临一个——–谁来执行——–的问题。

依据摩西律法,要向法庭提出控诉,并要有两个见证人作证。

问题是,谁来控告大卫?谁当见证人?

事实上,自古至今,王权国家,当国王(皇上)是全国最高行政、立法、司法的掌权者时,几乎都很难出现有人敢去控告国王、去当见证人、去判国王死刑的现象的。

换言之,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也就是‘没有人能执行’的问题。

因为,在那种王权时代,国王自己就是政府,无法处死自己。

所以,又回到该隐的状况——-人类无法执行死刑,只能由上帝自己亲自执行。

这时,上帝施展法外开恩,并非不可。

而且,我们要记住一个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的重点,就是——–

这时,已经是上帝自己亲自审判并执行,不是由人类审判与执行。

当审判权与执行权由上帝亲自执行时,由于上帝是完全无罪无误的神,所以祂绝不会判错。

而且上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柄,此时,没有任何人类可置一词,通通只能接受,没有理由,也没资格质问。

但是,当上帝将审判权交给人类时,由于不是上帝亲自审判与执行,

所以我们就必须依据圣经,也就是上帝的话,来进行判断与决策。

再讲一次这个观念:

上帝是一切规定的创始者与启示者,上帝若不启示,我们就不知道。

我们只能依据上帝显明的启示,来遵守进行;

无法透过上帝隐藏的启示,来遵守进行。

上帝自己可以选择哪些东西对我们人类启示,哪些封闭。

当上帝自己执行审判与执行时,祂把‘审判权与执行权’收回自己身上,

并决定‘封闭理由’,

因此,为何有些人上帝法外开恩、饶他一命(如:该隐、大卫);

有些人上帝却非常严厉对待、连较多的悔改机会也不给(如:当场击杀乌撒、当场击杀亚拿尼亚、撒非拉);

我们不得而知,只能敬畏上帝主权。

但是,当上帝把审判权与执行权交给人类时,这时,我们就有义务依据上帝显明的启示,也就是圣经,来进行审判与执行了。

这时,圣经清楚的教导是要有死刑,我们就该这样遵守。

但是,话又说回来,该隐与大卫的例子,也显示出即使主张死刑,

也不是拼命扩大死刑范围,而是必须尽量限缩死刑范围,有时甚至必须考虑法外开恩。

事实上,这也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特别是某些争议性极大的死刑案件,有时就可能以限缩死刑、法外开恩为宜。

这时的特例状况,并非不合圣经。

可是,假使反过来主张‘通通都不能死刑’,那就与圣经偏离太远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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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赞成死刑与否?
要问台湾现在还有没有冤狱或判错刑!

Posted by 生 at 2014年11月17日 14:02

是否赞成死刑与否?
要问台湾现在还有没有冤狱或判错刑!
答:
姊妹!
我这一系列的文章‘死刑相关文章’,你真的有去认真读吗?
照你逻辑,那么,我也可以说:
‘是否赞成开车与否?
要问台湾现在还有没有车祸! ’
‘是否赞成菜刀与否?
要问台湾现在还有没有用菜刀杀人或伤害! ’
你逻辑的不通,我早就驳斥过了!
请自行阅读:
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四):一般性理由?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1971491.html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4年11月17日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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