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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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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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影響其他人?那麼三妻四妾法呢?

很多人都說,同性婚姻又不影響其他人,異性婚姻又沒被廢止,

所以我們該尊重人權,尊重個人的自由,不可反對同性婚姻立法。

嗯!那麼,我倒想請問一下,三妻四妾法呢?

當然,現在沒有這個法,我隨口瞎掰的。

但是,世事難料,不是嗎?照這種態勢,難保哪天這種法真的出現呢!

所以,我用這種虛擬的法案,來幫助大家思考一些問題。

三妻四妾法規定,男人可以三妻四妾,而且通通都可以成為法律上正式夫妻,

也就是說,完全可以合法多妻。

就歷史而言,多妻制度,歷史悠久,不是今天才有。

就人性而言,這是人性,哪個男人不想偷腥?哪個男人不想三妻四妾?

就保障弱勢而言,為保障小三、小四、小五權益,為這些弱勢群體出聲,當然該立法承認她們是合法妻子。

就尊重人權與自由而言,現今小三多得是自願的、兩情相悅的,都是成人了,我們該尊重人權、尊重自由,更該准許三妻四妾法。

另外,為破除父權主義,徹底男女平權,本法案男女都適用,也就是說,男人可以娶無數個合法妻子,女人也可以同時擁有無數個合法丈夫。

這種制度,是人權的大進步,是對自由的大尊重,

所以,任何人只要敢反對,就是歧視!

因此,只有支持三妻四妾法的人可以合法講話,其他反對者都不准發聲!

畢竟,我們這些支持三妻四妾法的人才是所謂「弱勢族群」、「被欺負族群」,

你們這些反對者只要敢講話反對,就是欺壓我們。

而且,大家放心,三妻四妾法,絕對不影響一夫一妻制,

你們可以繼續保有自己信仰、制度,我們只是要讓我們的權益合法而已。

問題是,弟兄姊妹們!真的不會影響嗎?

妳老公隨時可以帶小三回家,而且這人可以成為正式妻子。

以前,外遇是錯的;現在,外遇是對的,而且可以變合法妻子,並且是複數。

所以,對身為妻子的你,絕對沒有影響的啦!

你老婆可以隨時和其他男人上床,而且可以合法嫁無數個男人當妻子。

畢竟,女權至上,男女平權,你妻子和其他男人兩情相悅,願互訂終身,有何不可?

所以,這法案對身為丈夫的你,絕對沒有影響的啦!

三妻四妾法只是要合法保障弱勢的小三,一點都沒有要影響大老婆的合法權益;

三妻四妾法只是要讓兩個相愛的人可以自由成夫妻,一點都沒要妳老公去娶更多小三。

所以,妳老公娶小三,娶無數個小三當合法妻子們,純粹是因為妳老公不愛你,或是愛上別人了,一點都不是法案推波助瀾、一點都沒受這法案鼓勵、法案一點都沒影響他的觀念和行為。

任何法案,都不會影響個人與社會群體的觀念與行為。

這種話,你相信嗎?

我們都很清楚,任何法案,都會造成那個世代,甚至是好幾個後續的世代的重大觀念與價值觀影響。

正因為我們清楚,基督徒活在人世間,由於不是離群索居,所以一定會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

當國家違反聖經的法律、制度越多時,我們越難在這社會上安居樂業。

假使為尊重賭博者的自由(畢竟他們是你情我願),所以遍地賭場可以合法,然後你家周邊到處都是賭場、你周圍的人一大堆賭博的,這對你和孩子的生活不會有影響?你不去賭博就好,他們不會妨礙到你、他們不會對你和孩子產生任何引誘與影響?

假使為尊重嫖客的自由(畢竟他們是你情我願),所以遍地妓院可以合法,然後你家周邊到處都是妓院、你周圍的人一大堆嫖妓的,這對你和孩子的生活不會有影響?你不去嫖妓就好,他們不會妨礙到你、他們不會對你和孩子產生任何引誘與影響?

當全班大量人都在作弊時,你要不受影響,繼續不作弊,並不容易。

當全班學生都在講髒話,你要不受影響,都不學到壞習慣,並不容易。

畢竟,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是大家都知道的。

當然有人繼續出淤泥而不染,但我們也都會同意,好一點的環境,人被污染的機會比較少。

各種社會的價值觀,我們沒有權利在教會外部干涉;

但是,國家的法律制定,我們有合法權利在教會外部反對。

當各種法律違反聖經時,我們反對。

反對的理由,本來就不用太複雜,單單『我們是基督徒』就可以了。

想講更多理由,當然可以;

不想講理由,一點都沒關係。

因為,這是國家賦予我的合法權利與權力。

投票時,選票上只問你贊成或反對,不用註明你的理由。

基督徒行使公民合法權利與權力,天經地義。

假使反對就要講得出一大堆理由才能反對,那這國家才有問題。

因為,一大堆沒什麼高深學問的人,根本就講不出什麼複雜的理由,但他們一樣是國家公民,權利與權力一樣要被尊重。

現今掌握媒體投書最多的,是支持同性戀的群體。

但是別忘了,還有很多沒能力投書的人,他們是反對者,並且是國家合法公民。

很多老阿公、老阿媽,識字不多,學問不高,但他們一樣有自己的主見,並且堅決反對同性戀。

不要以為沒聲音,就表示這些人少。

別忘了,民主體制下,票票等值。

不過,雖然基督徒可以反對各種違反聖經的法案,

但是,這不表示長遠而言,我們就擋得住各種社會潮流。

事實上,不太可能擋得住。

畢竟,世界本來就是一直在敗壞中,因為現今是末世。

因此,違反聖經的法律案通過前,我們絕對可以行使公民權反對;

但法律案通過後,我們只能接受。

雖然無奈,但只能接受。

然後,在越來越艱困的世界裡,敬虔度日,依據信仰來過我們在世的日子,並養育敬虔的下一代。

同性婚姻不影響其他人?

真的嗎?

假使這種說法真的成立,那三妻四妾法呢?

『我將你的話語,深藏在我心,

免得我得罪你,免得我遠離。』

『世界將要過去,你的話卻長存,

天地將要毀壞,你的話卻常新』

~詩歌『你的話』

小小羊


通姦除罪化就是三妻四妾法

Posted by 花蓮學子 at 2013年12月17日 18:58

通姦除罪化就是三妻四妾法
答:
不是!
通姦除罪化,是說小三無罪,但不承認小三是合法妻子。
我說的三妻四妾法,是更進一步的,是讓小三變成合法妻子。
這兩種情形,有很大差距,而且三妻四妾法影響更大、更深遠。
因為,這是徹底重新定義『夫妻制』。
放到同性戀議題上來,
通姦除罪化 ≒ 同性戀除罪化
三妻四妾法 ≒ 同性戀婚
在台灣,法律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和回教國家不同)。
所以,不存在同性戀除罪化的法律問題。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17日 20:00


應該說
通姦除罪化是三妻四妾法的第一步

Posted by 花蓮學子 at 2013年12月17日 20:55

在"自由"與"人權"的"普世價值"大旗下,真正的基督徒會越來越感受到壓迫。
求神憐憫我們, 讓我們可以在這世代裡被祂保守,使我們可以學習祂的樣式,為了真道而四面受敵時卻不被困住,心裡作難時卻不致失望。
謝謝小小羊弟兄,在網路上的服事,使許多弟兄姊妹受到造就與激勵。 願神保守你,你的家,和你手所做的工。

Posted by 蒙恩罪人 at 2013年12月17日 21:09

應該說
通姦除罪化是三妻四妾法的第一步
答:
不好意思,對此種看法,我比較保留。
我個人認為,現今的通姦法,是很奇怪的法,不是真正合聖經的法。
正確的合聖經的通姦處理,是姦夫淫婦『同樣有罪』、要同等處理。
可是現今的通姦法,卻是妻子可以選擇『只告淫婦,不告姦夫』。
這樣很不對耶!
這變成一種『差別性定罪』,違反聖經的公義原則。
我個人是反對三妻四妾法,但對通姦除罪,倒是沒太多意見。
因為實務上,現今很多使用通姦法的,妻子幾乎都放過爛老公,可是卻告小三。
真要訴諸合聖經,我們就該要求通姦法更嚴格,要告就兩人都告,不可只告一人。
但是,恐怕沒太多人會想這樣搞吧?
更嚴格的法律、曠日廢時的修法流程、、、。
假使我們難以要求更嚴格的通姦法律規定,這時,讓不公義的法律被廢止,未必不是正確之事。
對我而言,明明犯同樣的罪,結果只處罰一人,卻放過另一人,這實在很不公義、違反聖經。
就像兩個人都作弊,只因一人和老師比較親近,另一人老師比較討厭,
所以老師只處罰討厭者,卻放過親近者。
這都是很不公義的!
要就兩個都處罰,要不就兩個都不處罰。
小小分享,不表示真理,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17日 21:23

同性戀,三妻四妾合法是由來已久於獨裁極權的古代國家,同性戀及包二奶還不夠加個小三一樣遍地於獨裁極權的現代國家。
人是有罪的,古今一致。
醫學科技雖醫不了人的罪,但走回頭路沒有好處,婦女現今起碼不用慘被變態紮腳。母親及婆婆細訴有些地方的人胸大慘被變態紮胸。
基督徒置身世界,一直艱難,仍造福世界,願神保守。
orange

Posted by orange at 2013年12月17日 22:26

我個人是這樣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無論是何種型態,是主權國家或是殖民地,是封建城邦或是公民民主社會,法律皆不外乎規範合於文化風俗之道德行為,法律的精神是否崇尚「理性」,是否有邏輯上的一致性,這是以後的人為了解決特殊案例判決上的困難而逐漸修改演變的。(這可以只是其中一種看法,不在此深究)
基督耶穌要門徒去傳福音,並且教訓受洗的人遵守上帝的道,論到上帝的道,不是以國家民族的法律為前提,基督徒們也不是藉著探究法律的精神得出公義的結果。羅馬皇帝發現自己可以合法殺人,心裏不會有平安,但是如果要更改羅馬的法律,結局將是被敵人殺死,更沒有平安。所以從歷史的必然性觀點來看,羅馬皇帝皈依基督教,這是最安全的選擇。
上帝知道羅馬皇帝信基督的動機,歷史也見證了壞人遭受報應,無論當中在我們今日看來是合理或不合理,我們都不能否定神的主權在其上,否則,這一切都將變得沒有意義。
不是為了躲在教堂裏而高舉上帝的主權,出去爭戰殺敵或被殺,照樣面臨上帝主權的統管,哪裏更安全或更不安全,很難講。每一個人在信基督的當下,都難免有所算計,上帝會不知道嗎?歷代教會傳承下來的正統教條告訴我們,上帝都知道的。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17日 23:16

多元成家不就是三妻四妾法嗎?
你隨時可以有多男多女成為一家。
現在支持者說多元成家不必要有性關係介入,自然也不含性忠貞義務。
這樣的成家法案難道不會被濫用嗎?
一個法案成立與否不能只看有益處的地方,破壞的地方同樣要被考慮。

Posted by TK at 2013年12月19日 02:48

(若不適合請版主小小羊刪除,謝謝)
對社會議題發表意見時,我建議清楚了解議題的內容和認真查考聖經,不是教會牧師怎麼教導我們就怎麼聽,如果保持這種心態,近日新聞報導的"同性戀是靈的轉移、巫術的一種、超自然五倍鑽石、手上變出金粉"這種貽笑大方的講道內容都會有人信。
大部分的教會把三種法案混在一起講(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目前只有婚姻平權法案準備進行二讀,另2種法案的設計目的與同性戀婚姻較無關,但因為支持立委較少,所以沒有通過提案),我甚至嚴重懷疑"護家盟"故意混淆視聽,有學法律的基督徒整理好內容如下,有興趣自行研究(https://m.facebook.com/notes/hsien-chi-kan/%E5%B0%8D%E5%A4%9A%E5%85%83%E6%88%90%E5%AE%B6%E8%AA%A4%E8%A7%A3%E7%9A%84%E5%86%8D%E6%80%9D/3534475776383)。
針對教會反多元成家運動提出一點省思,以弗所書6:10~18、哥後10:3~5有談論到與邪惡爭戰,許多靈恩教會用這一段經文做根據,每天做屬靈爭戰,砍斷一堆靈、做行軍禱告,根本是亂七八糟。
聖經教導我們不要用血氣去爭戰,血氣也就是肉體、情緒等等,要透過聖靈的寶劍,也就是上帝的道,再加上多方禱告祈求,結果許多教會教導大家靠著血氣爭戰,反而不傳講上帝的道、福音、禱告。同性戀是罪沒錯,但是他是眾多種罪的一種,不是唯一的一種罪,如果你不賣東西給同性戀者,那你要不要賣東西給拜媽祖的,要不要賣東西給賭博的,要不要賣東西給犯姦淫的人呢?針對多元成家法案需要更多的是去傳講上帝的道和多方禱告祈求(我不是說去聯署、遊行不對,但不要用宗教教義的角度去要求外邦人遵守)。
以上淺見分享,謝謝。

Posted by Allen at 2013年12月19日 12:51

摘錄護家盟錯誤文宣如下(很多人被這錯誤文宣影響):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
1、不負性忠貞義務(可以多P、小三合法化)。
2、單方面可解除婚約(婚姻沒保障)。
3、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多個爸爸媽媽)。
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亂倫)。
以上皆為誤解法案內容。

Posted by Allen at 2013年12月19日 13:08

那位自稱法學碩士的人真的對聖經、對主耶穌講的話很了解嗎?他只不過是斷章取義,拿聖經的話來證明自己說的是。
那自稱法學碩士的人說
但主耶穌說什麼:「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0)如果與「同性戀」同列「諸罪惡」之首的「淫亂」的「現行犯」,耶穌本人都不定罪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蒙恩的罪人,是不是要試著多包容他們呢?
我看到的是,這人帶領著一班同性戀者或支持同性戀的人拿聖經打基督教。我不知道怎麼基督教愛罪人、恨惡罪,到他手裡的能言善道,變成恨罪人了?到他手裡的能言善道變成基督包容罪?
他們眼睛睜大只看那一句:「我也不定你的罪」,卻永遠不肯思想反省最重要的後面一句:「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至於他其他的論述,我個人認為小小羊說的比較是,他們是利用另外兩個法案綁同性戀婚姻合法以取得他同性戀成家的寬闊道路。
我會建議他如果真是個基督徒,就好好當個基督徒,不要去以自身的法學碩士為榮,反要以遭世人唾棄的基督信徒為榮!丟棄他的能言善道,好好認真學習真理,以主為本而不以人為本。

Posted by 小虎鯨 at 2013年12月19日 14:48

說明一下。
1.我寫這篇文章,和護家盟的東西沒什麼關係。
坦白講,我個人不喜歡這種靈恩派帶頭的東西與論述,所以也不會花太多時間在他們的論述上。
2.我寫這篇文章,動機就是要駁斥這個論點:
『同性婚姻不影響其他人?』。
這個論點,就是文章標題。
更詳細一點講,就是文章的第一段:
『很多人都說,同性婚姻又不影響其他人,異性婚姻又沒被廢止, 所以我們該尊重人權,尊重個人的自由,不可反對同性婚姻立法。』
這種論點,我在不少地方看過,而且出現頻率還不小。
3.同性戀支持者提出的三大相關法案,真正目的根本就不是要『解決實務問題』,而是要進行『解構舊定義,建立新定義』。
他們真正要重新定義的,是『婚姻』和『家庭』這兩種觀念。
這是最可惡透頂的!
4.真正要解決實務問題,根本不用透過『重新定義』的模式,
因為,DT弟兄在其他篇回應裡已經指出:
「在美國,醫療同意書﹝Medical Living Trust﹞,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遺囑﹝Will﹞以及財產同意書﹝Living Trust﹞已經行之多年,可授權任何人安排醫療以及財產事宜。但以美國各州同性戀婚姻立法歷史看來,醫療同意並不是目的,項莊舞劍志在沛公。 」
真正的實務問題,都可以透過『不須重新定義婚姻和家庭』的方式來完成立法與修法,而且在美國很多都已經通過多年了,表示『實務問題』早就獲得解決。
可是,近年來美國卻也一樣出現同性戀者要求『婚姻立法』的問題。
這表示他們真正的目的,並非單純要『解決實務』,而是要『重先定義婚姻與家庭』。
我個人同意解決同性戀者面對的『實務問題』,好比醫療同意書、授權書、、、、、。
但我個人堅決反對把『婚姻』和『家庭』做新定義。
『實務問題』的法案,才是真正不太會去影響別人的;
可是『重新定義』問題不同,這種法案影響深遠。
Allen弟兄這段話真正適用的領域,比較屬於我說的『實務問題』的領域,不是『重新定義』問題的領域:
「同性戀是罪沒錯,但是他是眾多種罪的一種,不是唯一的一種罪,如果你不賣東西給同性戀者,那你要不要賣東西給拜媽祖的,要不要賣東西給賭博的,要不要賣東西給犯姦淫的人呢?」
同性戀者的醫療同意書,就是Allen弟兄所描述觀念的『我們一樣可以幫同性戀者動手術』。
但是,『重新定義』卻不同,重新定義會造成『大規模觀念的重新定義』,
那是屬於我文章說的『三妻四妾法、遍地賭博合法、遍地妓院合法不會影響別人,你相信嗎?』的觀念。
5.額外提一下,關於『家』的部分。
其實,像修士、修女、宣教士、、、,其實,有不少,都已經有良好制度在運作。
根本就不用透過『把家庭重新定義』才行。
這又回到我基本的論點來:
真正要解決實務問題,不需要透過重新定義的途徑。
相反的,就是因為真正目的是要重新定義,所以才把實務問題扯進來當包裝。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19日 15:50

順便請教小小羊兄長一個實務上的問題:我們應該支持同性戀情侶取得[准伴侶]的資格,好在政府報稅時享有跟一般夫妻一樣減免部分稅額的權利嗎?
(當然,我也知道現行法律已經讓手術同意書等可以由關係人簽署,所以醫療問題在法律上已經不是問題,是家庭問題才對.)

Posted by Brian at 2013年12月19日 18:26

婚姻、家庭,原來不是被HIV流行病毒決定的,但是為了要援助尚待開發的落後國家,在法律和醫學的雙重領域,何者可提供實務上的解決方案,即可取得合法性,這個legitimacy是社會學及人類學從各種觀點都不能逃避的問題。
所以「福音」的能動性在全本聖經是不能被人從神的主權範圍單獨抽離出來,如此法律和道德才有真理的根基。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19日 22:29

我們應該支持同性戀情侶取得[准伴侶]的資格,好在政府報稅時享有跟一般夫妻一樣減免部分稅額的權利嗎?
答:
這問題我沒深入研究,所以我講的聽聽就好,參考一下便是,不需當真理看待。
我覺得,實務上的東西,可以粗略分兩大類:
1.基本人權—-像醫療同意書。
2.額外福利—-像夫妻稅金減免。
我覺得,同性戀情侶取得「準伴侶」資格,獲得夫妻稅金減免,
這比較像假議題,一樣是一種用『爭取福利』的方式,來包裝『夫妻新定義』的企圖。
畢竟,未婚者本來就不適用,三妻四妾也不適用,只有一夫一妻才適用,
而要求這種額外的東西,不是像醫療同意書是基本人權。
所以,我才會覺得這又是另一種『拿實務來包裝』的假議題——-實務並非他們要求的重點,重新定義夫妻才是他們真正要的重點。
當然,「準伴侶」的衝擊性與程度比較沒「正式夫妻」那麼強烈,
但是,我覺得這種東西和醫療同意書的差異較大,反而和同性婚姻的差異較近。
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下,我對這議題沒有深入研究,大家聽聽就好。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20日 10:49

關啟文:同性結婚與同志運動系列(六)-同性結婚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度?
http://www.sexculture.org.hk/articles/christianweekly-2042.doc
楊思言 :民事結合是雙贏還是雙輸?
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title/n4454
這兩篇文章的背景是香港而不是臺灣,但可以留意論點。

Posted by mark at 2013年12月20日 16:05

我對稅法亦沒有研究,僅有年年報稅的經驗,但依我有限的認知,所謂” 夫妻減免部分稅額”實在前所未聞。相反地,就現有法令來說,因為夫妻是強制合併報稅,與單身相比反而比較不利,所以才有”婚姻懲罰稅”的說法:
1.2005年修法前,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僅僅是單身的1.5倍,修法後才改為單身的2倍,此後才達到公平。
2.但夫妻「非薪資所得」部分,合併計稅且合併報稅,仍存在累進稅率的問題,負擔可能較兩個單身伴侶合計來得沉重,雖經大法官解釋為違憲,原本預計明年實施取消,現在仍有變數。
但是即便有所謂的夫妻減免優惠好了,我相信也很少有人是為了減免稅額而跑去結婚吧?
那麼,同性伴侶取得”准伴侶”的目的又是什麼?只是為了少繳一點稅金?這樣的”准伴侶”的意義是什麼?是專為了解決報稅問題的伴侶嗎?
如上所說,當異性戀即便要付比較多稅金也要結婚(其實這樣的說法有瑕疵,因為我想結婚時真的不太會去想到以後要繳更多稅金的問題)
同性戀卻為了少繳一點稅金而要求所謂的”准伴侶”被承認,不結婚也沒關係了,
那麼動機的純正高下不是立見嗎?
比起這樣主張的同性戀,我反倒覺得堅持要求同性婚合法的人還比較光明磊落一點。
此外,這樣又對真正單身的人(無論是同性或異性)公平嗎?
是鼓勵大家不管有沒有伴侶,都去申請個”准伴侶”報稅用?

Posted by 天路客 at 2013年12月20日 21:31

給Amy:
歡迎你到園地來。
但你的回應內容,第一篇不合適,第二篇則與本文非相關,
所以,假使你真的有興趣知道我的回答的話,歡迎把這兩篇寄到信箱來,
我會對你進行講解。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24日 07:52

to 路人 你好:
沒有說同性婚姻若通過後就一定會有三妻四妾的可能性,但我們必須說,它確實哪一天可能會發生,畢竟同性婚姻都能通過了,三妻四妾的法律就一點也不奇怪,以人權無限上綱的本領來看,法律都能保障一個本來就不是出於"真正的婚姻原本上意義的家庭關係"的"同性夫妻"了,那麼它拿來保障因為"想愛"所產生的三妻四妾,有何奇怪?
所以同性婚姻通過後,當然應當保障"同性夫妻"的權益。
所以三妻四妾哪天若通過,也應當保障妻妾們的權益。
所以哪天課堂作弊許可通過後,也應當保證作弊者的權益。
所以哪天因某些原因所行的強盜行為除最後,也必須保障強盜者的權益。
您有看到問題所在嗎?先不管道德面,也不管贊不贊成,上述的事情是只要法律通過了,國民就必須遵守的事情。
但訴諸法律,實在是底線中的最後底線了,試想,哪一天若孝道必須用法律來規範的時候,孝道就不再是道德上應盡的義務了,而是法條下必須遵守的"規範"。
我們不能因為出於人性的貪婪就允許事情可以被發生,就好像你說的,哪個男人不偷腥,所以用夫妻保障的法律來保障女人不成為男人偷腥下的犧牲品,雖然初始保障的動機不盡相同:
出於人權,所以保障夫妻的權益
出於 神權,所以保障夫妻的權益
因此這一點勉強可以說得過去,盡管從結果上來看,具體是一樣的,但同性婚姻就大不相同,任何一位身體力行的基督徒都堅決反對同性間的婚姻權,因為我們是從 神本的立場來看待這個事情,這是不討 神喜悅且會堆積 神憤怒的事。
您提到,"那 通過同性婚姻也是在保障同性伴侶間的權益",這點:
倘若法律真的通過,那麼對基督徒而言,就必須視為–"現在起必須接受的事情",但不代表我們認同它。
而且前提是,它被通過了。
您又提到,"所以同性婚姻通過後難道法律就不能保障夫妻間的權益了嗎?",這裡並沒有任何問題,沒有人說夫妻間的權益不被法律所保障的,不管是不是您所謂若法律上通過了的同性夫妻還是正常的異性夫妻或甚哪天可能發生的三妻四妾家庭的夫妻關係,只要法律通過,大家就擁有最起碼法制下的保障。
而且前提也是,它也被通過了。
再說,不論它們是否被通過,我們就是不贊成,我們不但會出於不贊成而去做任何我們權益上允許所做的反對行為,就算反對失敗了,也不會改變我們反對的立場,世人所做的任何行為, 上帝都在看,都知道,若不是 祂放任事情可能被發生,那麼它就絕對不可能被發生,若是 祂不允許事情被發生,那麼事情就絕對不可能被發生。
若不是父許可,連一直麻雀都不會掉落。
但儘管如此,每個人都將在 神的審判台前對自己所做的事情,隱密上所想的事情跟 神交帳,試想,當人們大聲的在審判台前跟 神說:因為人權啊,所以我們願意踏上保障那些人權的路以及贊成那些因著人權必須被保障的三妻四妾、同性婚姻,我又不偷不搶,我們是人權鬥士、是好人,講這些話的同時,幾乎忘記我們本來就在 神的允許下,就已經擁有了優渥的人權,而那些口中宣稱要捍衛的"人權",打開天窗說亮話吧,那真是保障人權嗎?還是只是想保障彼此尋歡作樂的權力,那個享受罪裡頭,不被光線照射,躲在黑暗中的快感?
請想想那與 神爭辯的畫面吧。

Posted by pork at 2013年12月24日 12:55

同意pork弟兄所言….有時覺得神好像離我們很遙遠
可是…請大家細細思量自己的年紀….如果平均是80~90歲會死亡的話….
我想很多人都已經過了3分之一了….
年經一點的也過了4分之一了
像我這種身體並非很好的人也過了近2分之一了
見神的日子真的近了….套一句唐從榮牧師步道會的標語
悔改吧….何必要滅亡
聖經說甚麼就是甚麼了…何必把人的罪性用法律來合理化
犯罪了就是努力改….及時今生很痛苦的改
上帝並不是只有給同性戀者這麼難考的考題…每個人都有自己難以通過的考題…連聖經人物也是一樣
因此…情慾方面的考題….請有同性戀傾向的基督徒們
不要試圖更改考題…或是怪上帝題目出得不好
好好加油努力改過便是…..
想三妻四妾的也一樣…..

Posted by 同行天路 at 2013年12月24日 14:50

開放6歲的小孩使用汽車的權利會不會影響到你?
會?那你歧視小孩!
不會?那好,請將汽車交給你6歲小孩去開看看。
開放將法定結婚的年齡往下調整到7歲的小孩會不會影響到你?
會?那你歧視小孩!
不會?那好,那可將你7歲小孩跟他青梅竹馬送進婚姻試試看。
要對一個人所表達出來的價值觀進行潑糞或獵巫很容易,求主保守,願主內站立得住!

Posted by confess at 2013年12月24日 16:56

大家好,我在網路上找到一個非基督徒,他對於通姦除罪化的評析。
(不過他並不是基督徒,他支持同性婚姻。原文連結在最下面。
這篇主要是在說,通姦罪事實上是保護家庭單位的國家法制。)
——————————————–
大家可以參考。我看到幾個重點替大家點出來。(都是原作者的用字。)
1.台灣對通姦的認定是很嚴格的。
2.刑法保護對象的就有兩個,一個是社會法益,一個是個人法益
不能說對公益沒有影響的東西,就不需要受到保護
而且婚姻制度穩定的維繫,又何嘗不是一種公益?
3.只單獨對第三者提告,是很高明的立法設計。
畢竟這條的用益除了保護配偶權外,也希望能夠穩定婚姻關係,有點勸和不勸離的意思,所以讓被害人有能原諒配偶的機會。
4.根據犯罪學,刑罰除了預防外,還有應報理論,就是所謂的報復。
事實上我覺得不管是劈腿者還是小三被罰都活該。
另外還有,台灣民法非常保守,想靠民法得到你想要的正義太難了。
光是法院叫你證明你的損害,就會讓你焦頭爛額。
現在的法律組成就是:
民法罰很輕、被害人舉證不出損害;刑法有罰責,但舉證超級困難。
除非改成民法罰很重,或者刑法判定標準忽然變太寬鬆,動輒得咎,
否則單純「支持通姦除罪化」,而無相關配套,只是種不負責任的口號。
5.
雖說有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意思表示的撤銷,然而那是有時效限制的
婚姻、親屬關係即便不是一輩子,也會是很漫長的時間。
你能期待一年前含淚同意的經濟弱勢者,一年就能站出來打官司主張自己被詐欺脅迫?
我是不懂這種弊多於利的詭異修法用意在哪啦!
理想是很美好,但現實很骨感,
我怎麼看都覺得,這些修法在現實裡只是爽到對法律熟悉或經濟強勢者而已
6.來源 http://disp.cc/b/Gossiping#!163-75lj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5日 14:35

還有一點想和大家說的就是,我家裡是訂自由時報(民進黨黨報),我觀察到一些現象。
以下言論和黨派無關。只是因為我知道歐盟和聯合國大幅在推動破壞家庭單位的法案(詳情可以看http://chinesemanif.wordpress.com/),所以我自己自從多元成家法案開炮後,就開始在關注,到底是誰在台灣暗度這些敗壞的思想。
——
由於推法團體是民進黨的婦運團體,我有觀察到只要是婦女新知、民進黨的相關刊物(ex:自由時報、天下雜誌、天下獨立評論、苦勞網),他們都默默地在散佈一些,傳統婚姻制很爛;小三很可憐;守著一夫一妻制度是很可悲、過時;以及性解放(娼妓除罪、娼妓可憐、娼妓性自主)等等之類的新聞。
想提醒大家要小心這些新聞和文章刻意的洗腦。我認為他們正在用溫水煮青蛙的方式對付單純、忙碌於生活的台灣人。如果大家不謹慎防備抵制,或是不積極採取反對立場,不投稿到報章雜誌論述他們所言是胡扯,我認為多夫多妻很快就會在台灣發生了。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5日 14:48

回復Jessica
此篇用法益這個名詞,基本上就是有法律基礎的人所寫的,其實台灣目前很多法律都是先從德國那一套先超過來…然後法官們…或是法官聯席會議….或是判例討論的時候…才由專責單位提出法律案讓立法院來修改….因此法律確實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並非公義的化身……因為本人也略讀了幾年法律…講一個更真實的東西…就是真正 讀法律的人….才不相信法律真能給人得到公義的對待….
但是為了維持人類制度穩定….因此大肆宣揚洗腦…說法律是公義的代表…
別忘了聖經裡面當時以色列人要天父耶和華神給他們立一個國王….像其他的國一樣…而不要上帝親自做他們的王….上帝就警告且感慨地給以色列人立王
將來完美的新天新地一樣是上帝親自做我們的王…而不完美的地球是人做我們的總統….用法律假裝我們的公義
真正認識聖經的人…知道真正的公義…是上帝是主耶穌…是聖經…
因此…任何社會之議題我們還是要學習回歸聖經….如果違背聖經的法律立了
那充其量只證明人類的罪性深入身心無可救藥…
千萬別因此就認為那就是正確的….記著~~~身為基督徒只承認聖經全然無誤
上帝無誤…而非法律無誤
補通一個更荒謬的事情…早期法務部給予公務員的釋示…即給予公務員的解釋法律…好教導公務員如何適用法律…都會常常改…叫人民如何適從
因此….千萬不要以為法律成立了就變成了公義與真理

Posted by 同行天路 at 2013年12月25日 15:13

給同行天路,
其實我從護家盟被媒體砲轟開始,我就一直有在追多元成家法案,可是我和大家方向不同,我追的是,為何推法者要推這些法案。
坦白說,我真的覺得荒謬至極。
事實上他們一開始根本也不是為了想結婚的同志推這個法案!
如果你有從頭開始追他們的新聞發言稿,你就會發現他們根本是想破壞傳統婚姻制度無誤。可不是我含血噴人,其實我是非常難過,連非基督徒都看得出來的事實,基督徒竟然可以被媒體呼攏,還真以為伴侶盟的多元成家法是要保護弱勢!
如果小小羊允許,我才把我追的資訊放上來。因為和神學討論無關。我PO前幾個留言,只是要回復小小羊關於通姦除罪化,其實不是保護弱勢,只罰一方,其實是勸和不勸離。
我同意不能夠單靠法律得到正義,因為只有神是公義的,但是法律確實還是可以保護弱勢,不然為什麼今天有些人要把這些可以保護婚姻的法律通通修掉?我實在看不下去有些人明明自己有私心才把法律修掉,還騙一大堆年輕人說這是在保護弱勢。非基督徒被欺哄就算了,為何許多主內的肢體,卻不明察?
這實在是末世,就像唐牧師以前曾經說過的,
「當上帝把普遍恩典賜給人的時候,祂用良心、用宗教、用文化的力量、用對危害的懼怕等等,使人有些戰兢,使人有所約束,以至於人還沒有犯最大罪惡的地步。神藉著普遍之恩寬容、忍耐這個世界歷史各樣的敗壞--『你竟然不知道祂的忍耐、祂的寬容是為了領你悔改,你竟放縱情慾、犯罪,為自己積蓄上帝的憤怒,以致上帝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二4-5)。求主憐憫。」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5日 16:12

人們把「教育」看作是消除罪惡的方法,結合心理學似乎就天下無敵了,卻看不見海底地殼因為岩漿活動及版塊擠壓而造成火山爆發與地震的潛在危機。
1.抽象的法律觀念不能維繫公平正義
2.人心中的道德意識在積極的層次上有時或可引導人遠離罪惡
3.罪並未因此而消除
因為追求「至善」而享有的福樂是短暫的,無論是下田耕作的農夫(婦),或生物基因實驗室的博士研究員,面臨的景況都是一樣的。
牧養一群留學歐美的高級知識份子一定比對新幾內亞原住民族佈道更榮耀嗎?澳大利亞的原住民族運動位居世界領先地位,澳洲人看西方文明的本質是更清楚的,然而走的路線並不會有更多的選擇。
臺灣仍然在開發中國家的行列隊伍當中掙扎,遮蔽了臺灣人的視野,這是很可惜也需要突破的。
如果臺灣的上層領導階級人士聽懂了我說的這幾句話,再去找唐崇榮牧師佈道會與神學講座的錄音資料來聽,不需要再期待還有甚麼新的說法,因為你們的理想本身就是需要被歸正,而不是從聖經找到合乎你們理想的盼望。
因為理想都是「假」,所以「盼」也無益處。
詩篇 73:25-26 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我的肉體和我的心腸衰殘,但神是我心裏的力量,又是我的福份,直到永遠。
在外太空,我們還有誰呢?「太空總署」署長?應該是「地球總署」,載運人類回到地球,因為「星際艦隊」總是在想要回到過去。
如果時間是向前直線進行,我們所盼望的只有上帝之城。這並不至於矛盾。

Posted by 基督徒 at 2013年12月27日 22:46

大家好,
我也是一直在研究伴侶盟的法案,我覺得他們真正的目的跟他們說的根本是兩回事,他們真正是要破除目前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卻拿同志的人權來當幌子,並且不斷在努力鬆綁性別界定、廢除通姦法和制定人工生殖法。他們說的跟做的差別很大,卻一直要抹黑反對者和基督教,真是讓我很厭惡,可惜基督教中很多人,說的話缺乏智慧,一直給他們機會攻擊。但仔細看過法案就知道,同志權益根本不是重點,可惜願意動腦花時間看法案的人太少了。
目前有個想法,不知道法律上成不成立?我覺得伴侶盟的法案侵犯到我們身為男女性、異性戀,單純想當男/女,夫/妻,父/母的人權,他們硬要改變我們的性別認同、婚姻和家庭,強迫讓女人不能當妻子和母親,連目前在婚姻中的人也要被他改掉定義,請問這樣沒有違憲嗎?能申請釋憲嗎??我對法律了解不多,但我覺得這侵犯到我的人權了。

Posted by 啟芯 at 2013年12月28日 21:13

綜合回應一下:
1.請問這樣沒有違憲嗎?能申請釋憲嗎??我對法律了解不多,但我覺得這侵犯到我的人權了。
答:
歡迎你到我們園地來。
但是,這裡是基督教的園地,探討的是基督教的信仰,不是法律。
雖然我們會提到法律問題,但重心是在基督教信仰。
所以,違不違憲、能不能釋憲,這不是本園地領域。
假使你想知道這部分,或許你可以去找其他法律專業網站詢問,
這裡可能幫不上你的忙。
但假使你想瞭解聖經的看法,這裡倒是很值得一來。
有基督教信仰問題的話,也歡迎寫信來發問。
2.
「3.只單獨對第三者提告,是很高明的立法設計。
畢竟這條的用益除了保護配偶權外,也希望能夠穩定婚姻關係,有點勸和不勸離的意思,所以讓被害人有能原諒配偶的機會。
4.根據犯罪學,刑罰除了預防外,還有應報理論,就是所謂的報復。
事實上我覺得不管是劈腿者還是小三被罰都活該。」
答:
我們要很小心很小心!
聖經告訴我們什麼?
『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利20:10-13、申22:22-24)
這是很重要的聖經原則!
沒錯,我們今天不再因為人家行淫就處死人,
但是,這種『姦夫淫婦要一起處罰,而且是同等處罰』的觀念,今天一樣適用。
今天,要處罰小三,那就必須連姦夫都必須處罰。
否則,就會變成一種很不公義的情形—-姦夫可以犯罪沒事,淫婦卻被處死!
這種情形,其實是新約聖經裡一段我們耳熟能詳的事例—約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婦人。
這段聖經,有很多值得探討之處,但我不多提,因為不是今天重點。
但是,這段事例,是一種很惡毒的模式,
除了是要陷害主耶穌以外,另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就是『只抓淫婦、不抓姦夫』、『只想處罰淫婦、不想處罰姦夫』。
請注意主耶穌的處理模式—-
1.行淫當然有罪
2.但主耶穌不願只處罰淫婦
3.其他還有很多,在此不提
『公義』,一直是聖經裡很重要的總原則。
只罰小三,當然是進行處罰原則,但是,卻是『不公義的處罰原則』!
因為,對姦夫竟然可以放過而不罰!
只罰小三,當然是維護婚姻,但是,卻是『不公義處罰別人來維護婚姻』!
因為,是用法律來幹掉小三、放過姦夫,來維護婚姻。
這種法律的觀念是—-淫婦比姦夫更為有罪!
聖經的觀念是——-淫婦與姦夫同等有罪!
對比聖經,我們是否有看見那種屬神的智慧與公義?
要維護婚姻?
很好!
你要不就不准處死二人,要不就同時處死二人!
換成現今,就是:
你要不就兩人都不告;要不就兩人都告;要不就訴諸『配偶淫亂』來離婚,
以維持婚姻神聖。
當然,我們沒那麼多時間與心力,對所有法律一條一條去研究、探討、修改任何不合聖經者。
但是,假使有法律專業的弟兄姊妹,假使有感動的話,是可以效法當初英國威伯福司他們的『克拉彭兄弟會』,認真研究法律與聖經,然後提出各種法律議案、社會議案。
雖然我們沒辦法花心力在研究不合聖經的法律上,
但是,對我來說,假使有任何法律不合聖經,但有人要出來修改的話,我是樂觀其成的。
我堅決反對三妻四妾法,
我堅決主張姦夫淫婦要同等罪來處理。
假使繼續這種可單罰淫婦卻不罰姦夫的法律,有人要來廢除,我不會反對。
因為,這種『明明就是同罪,但卻可以放過一方,卻判另一方有罪』的法律,是很可怕的。
現今台灣的藍綠法律案,不常常就是這樣不公義?
同樣的貪污,只要是某一方,就可以幾乎都無罪或小罪;
但只要是另一方,就幾乎常變成大罪。
這實在太離譜了。
結果,這樣判決合不合法律?
當然合!
但公不公義?
一點也不公義!
而聖經對這種不公義現象,是嚴厲抨擊的!特別是先知書,這種抨擊更多。
我不是說貪污無罪,請不要誤解。
我說的是—-同樣的罪,就該同等處理,要輕判就大家都同等輕判、要重判就大家都同等重判。
同樣的情形,在對姦夫淫婦的處罰,豈不類似?
我不是說姦夫淫婦無罪,
我說的是——-同樣的罪,就該同等處理,要罰就大家都同等罰、要不罰就都不要罰。
小小分享,提供參考。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3年12月28日 22:24

謝謝小小羊利用聖經觀點,來幫助我看待通姦除罪化這件事!
也謝謝基督徒弟兄的分享。
面對伴侶盟的多元成家法案,想像真的通過的那一天,心中沒有一點平安。
讀了聖經才發現,其實自己把平安放在善良的風俗文化,以及法律條文上,而沒有把平安放在上帝的應許、上帝的主權上!反省中。。。

Posted by Jessica at 2013年12月29日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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