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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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4日聖經無誤與釋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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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什麼是『必死之罪』(韋斯敏斯德信條)?

當為合理的事祈禱,並為現存的,或將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禱;但不可為死人祈禱,也不可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祈禱。(第二十一章第四條)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

回應一(多加)

我也有一樣的疑惑…

我將康來昌牧師的講解整理如下:

「這節經文和我們一般想的不太一樣,我們總是繼續不斷的禱告。但我們總是用上帝的話來糾正、引導我們的態度,而不是用我們的態度來解釋上帝的話。的確有這樣的話,至於死的罪,不說當為這樣的罪祈求。我們基督教有一個時候就不禱告了,人死了就不再為他禱告,不需要了,他好也好、壞也好,不能再改變他,天主教還有一些為死人禱告的事,或者我們也不向死人禱告,天主教還向死掉的聖徒禱告。我們的禱告對人、對事,不是一直不休,也有停止的時候。這裡不是死了以後,而是說至於死的罪,就不說當為這禱告,我自己也在學習這樣的事,到底是什麼情形呢,有人把耶穌說的褻瀆聖靈、希伯來書講的明知故犯的罪連在一起,這樣的人不能再叫他悔改了。我不敢說我們怎麼應用這個話,正面的就是如果不至於死,如果還不是徹底抵擋聖靈的話,那麼神會把生命賜給他,這話也很重啊,就是有罪都是該死的,但不至於死的罪我們禱告,神會把生命再賜給他,但至於死的,那就沒有了。

這有點像平安,他配得平安神就把平安給他,他不配就沒有了,都是出於神,但我們自己代禱的人、祝福的人、問安的人和領受的人,也在上帝的權柄之下,有他很耀眼【「很耀眼」三個字不太確定】的角色。不義的事都是罪,違背律法是罪,不出於信心是罪,不出於信心是保羅在羅馬書的定義,違背律法也是約翰一書講的話,但是有的不至於死,就是還能悔改、不是故意一直在踐踏聖靈,有的時候要停止為弟兄禱告,你停止為他禱告,是跟十五節要連在一起的,就是你有沒有永生,神是不是聽我們的,我們是很樂意去向他禱告,約翰說你應該這樣,你應該歡喜的知道自己有永生,不但知道自己有永生而且神很愛你,不但很愛你,而且有權炳為人代禱,什麼都聽,但又加了一個但書,如果有人犯了至於死的罪,就不要再為他禱告了,這個有上下文的連接。」

所以,是指褻瀆聖靈及明知故犯的罪嗎?謝謝。

Posted by 多加 at 2011年04月16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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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二(古代牧羊犬)

查了一些經文提供思考方向:

1.不斷違反誡命者

民20:24-26 「亞倫要歸到他列祖那裏。他必不得入我所賜給以色列人的地;因為在米利巴水,你們違背了我的命。你帶亞倫和他的兒子以利亞撒上何珥山, 把亞倫的聖衣脫下來,給他的兒子以利亞撒穿上;亞倫必死在那裏,歸他列祖。」

申32:48-52 當日,耶和華吩咐摩西說:「你上這亞巴琳山中的尼波山去,在摩押地與耶利哥相對,觀看我所要賜給以色列人為業的迦南地。你必死在你所登的山上,歸你列祖去,像你哥哥亞倫死在何珥山上,歸他的列祖一樣。因為你們在尋的曠野,加低斯的米利巴水,在以色列人中沒有尊我為聖,得罪了我。我所賜給以色列人的地,你可以遠遠地觀看,卻不得進去。」

2.妄稱主名者

耶28:15-16

耶和華並沒有差遣你,你竟使這百姓倚靠謊言。所以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要叫你去世,你今年必死,因為你向耶和華說了叛逆的話。

3.好姦淫者

箴5:20-23

你為何戀慕淫婦?為何抱外女的胸懷?因為,人所行的道都在耶和華眼前;他也修平人一切的路。惡人必被自己的罪孽捉住;他必被自己的罪惡如繩索纏繞。他因不受訓誨就必死亡;又因愚昧過甚,必走差了路。

4.好施暴者

耶18:10-13

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太26:52 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

5.袖手旁觀者

結3:18-21

我何時指著惡人說: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也不勸戒他,使他離開惡行,拯救他的性命,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倘若你警戒惡人,他仍不轉離罪惡,也不離開惡行,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卻救自己脫離了罪。再者,義人何時離義而犯罪,我將絆腳石放在他面前,他就必死;因你沒有警戒他,他必死在罪中,他素來所行的義不被記念;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倘若你警戒義人,使他不犯罪,他就不犯罪;他因受警戒就必存活,你也救自己脫離了罪。

關於必死之罪,個人比較傾向於「天上法」的定義

除了殺人、暴行…等「地上法」可直接分辨的罪惡

個人較傾向於觀察一個有階段性發展的「必死之罪」:

第一個階段:已清楚知道誡命,卻明知故犯

第二個階段:不斷地忽略誡命,成為一種慣犯

第三個階段:經眾人勸阻,仍舊硬心不悔改

第四個階段:以聖經經文佐證私慾

Posted by 古代牧羊犬 at 2011年04月16日 18:06

回應三(小小羊)

關於『至於死的罪』,解經上有很多種解法。

詳細列出各種解法過於複雜,所以我略過不列舉。

但我認為最合理,也比較屬於歸正神學的解法,就是『至死的罪』,是屬於『靈魂死罪』,不是『肉體死罪』。

大致有兩類:

褻瀆聖靈的罪!—–對未信者

叛教背道的罪!—–對已信者

『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12:31)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來6:4-6)

古代牧羊犬弟兄的解法比較傾向天主教的解法,就是大罪不可赦免,小罪可赦免,然後定出哪些是大罪。

不過這種解法比較無法與全聖經吻合,因為聖經精義很清楚:

除了褻瀆聖靈,沒有什麼罪是大到上帝不能赦免的。

很多舊約不得赦免的罪,新約主耶穌都赦免了。

而且舊約很多規定,只屬於『肉體死罪』,未必屬於『靈魂死罪』。

多加姊妹講的褻瀆聖靈是正確的,但『明知故犯的罪』就必須做比較嚴格的限定。

因為,假使明知故犯是寬鬆定義的話,那我們每個人都是信主之後明知故犯去犯罪。

但比較嚴格的明知故犯定義時,就和希伯來書講的類似,就是那種已經信主、在教會裡了,後來背道的人。

所以,還不如講說是『背道或叛教』的罪。

對犯這類罪的人禱告,是沒有用的,因為他們不蒙赦免。

當然,實際應用上,依然有困難。

好比誰是真正褻瀆聖靈?誰是真正至死背道叛教?

所以,應用上,我們必須盡量嚴格限定,盡量不能做過度寬鬆的定義。

以褻瀆聖靈而言,大致就是那種知道福音,但一直惡意攻擊基督教,而且惡毒咒罵上帝,不管人家好言相勸或嚴厲責備,都硬心不悔改的那類。

以背道叛教而言,大致就是像猶大那種。

有些人年輕時雖然很強烈反基督教,或是年輕時雖然背道叛教,但老年時悔改的。

不過我要特別提醒的是:

小心老年時的狀況!

主要是因為年紀已老,悔改機會變少,因為壽命即將結束,沒太多時間等你悔改了。

越是老年時的褻瀆聖靈、背道叛教,越是有不蒙赦免的可能。

以上分享,提供參考。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4月16日 19:01

回應四(Mark)

小小羊平安:

您提到至於死的罪大致分為兩類,

褻瀆聖靈的罪!—–對未信者

叛教背道的罪!—–對已信者

我的問題是:

1.針對叛教背道的罪,您說是對已信者,是指「表面上」宣稱自己信主的人嗎?

或是也有可能是真正得救的人呢?

2.『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

上面這節經文所提到的人,是指沒有得救的人嗎?

3.所以面對一些人持續惡意攻擊基督信仰,或是離開基督信仰轉至異教信仰者,

我們該如何做呢?不能為他們的悔改禱告嗎?

4.一個真正得救的人,不會犯下褻瀆聖靈的罪;但真正得救的人,有沒有可能

犯下叛教背道的罪呢?(與問題3類似)

謝謝小小羊!

Posted by Mark at 2011年04月16日 19:44

回應五(小小羊)

聖經的總原則很清楚,就是『聖徒永蒙保守』(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真正得救者,永不會變成不得救)。

所以,以下問題答案是很清楚、很簡單的:

1.針對叛教背道的罪,您說是對已信者,是指「表面上」宣稱自己信主的人嗎?

或是也有可能是真正得救的人呢?

答:

當然是『表面信主的』。

這就是麥子與稗子比喻裡的稗子:

看似得救,其實根本沒得救。

2.『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

上面這節經文所提到的人,是指沒有得救的人嗎?

答:

對!

賣主的猶大就是。

3.所以面對一些人持續惡意攻擊基督信仰,或是離開基督信仰轉至異教信仰者,

我們該如何做呢?不能為他們的悔改禱告嗎?

答:

還是可以為他們禱告,但注意我上面回應說的就是。

簡單說:

不要太過期望,也不用非為他們禱告不可。

4.一個真正得救的人,不會犯下褻瀆聖靈的罪;但真正得救的人,有沒有可能

犯下叛教背道的罪呢?(與問題3類似)

答:

真正得救者,可以『暫時』背道判教,不可能『至死』都背道判教.

那些至死沒悔改的,都是稗子、都是假基督徒、都是從沒得救過的。

真基督徒可能跌倒,但不會至死不悔改。

真基督徒可以是彼得,三次不認主,但會認罪悔改。

真基督徒不可能是猶大,至死沒悔改。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4月16日 21:00

回應六(多加)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

之前曾看過大衛鮑森的講解,他對這段經文的解釋是:所以救恩仍是可能失去的,後來好像是康牧師曾說:大衛鮑森對聖經很熟,但對一些基本教義卻不是那麼清楚(如果有錯請糾正我)…今日,三方印證後終於對這段經文完全清楚了,感謝主,感謝大家。

Posted by 多加 at 2011年04月16日 23:57

回應七(小小羊)

1.關於大衛鮑森,康來昌牧師的評論如下:

『他是一個對靈恩派有好感的基要派,不僅聖經很熟,也很用功,對歷史文化有相當的瞭解(著有新約綜覽、舊約綜覽)。這方面,我對他有尊敬和欣賞。但他對神學教義恐怕認識不足,這可能是你覺得他有些怪的理由。』

給朋友的一封信:從大衛鮑森談正確教義

2.基本上,『救恩可以失去』和『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前者屬於阿民念主義,後者屬於加爾文主義,

但其實,這二種觀念在歷史爭議已久,而且多次已經做出定論。

得救後,救恩會不會再失去?我們先來看教會歷史吧

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主義的基本觀念,在多特大會前早已存在

聖經很多經文,乍看之下都是在講『人的自由意志』,一些是講『神的主權』。

用阿民念主義,從人的路線出發,可以解通90%的聖經經文。

可是,面對上帝主權的那10%經文,就會解不下去。

相反的,用加爾文主義,從上帝路線出發,不僅可以解通10%的上帝主權經文,也可以合理解通90%人的本分經文。

事實上,除非解出來的經文意思,是可以合理解通『全本聖經』經文的,

否則的話,很容易都是錯解聖經。

舉例而言:

舊約聖經裡,關於彌賽亞,有兩類經文。

一類是榮耀的彌賽亞,這類佔多數。

另一類是苦難的彌賽亞,這類經文是少數。

我們假使把舊約苦難的彌賽亞經文全部去除,單單靠榮耀的彌賽亞經文,我們會得出什麼教義與結論?

原諒我這樣說,假使換成是我們,我們也會和當時的猶太人一樣,解出那種政治上、強者的彌賽亞。

但事實證明,這樣解出來的彌賽亞觀念,絕對是錯誤的。

而且,真正的彌賽亞來了,但猶太人因為認為這個彌賽亞不符合他們的解經結論,所以否認他是彌賽亞,而且將他殺了。

相反的,假使我們緊緊抓住苦難的彌賽亞經文,這樣和榮耀的彌賽亞一起解的時候,我們就能清楚知道,主耶穌就是那個同時符合苦難與榮耀的彌賽亞。

而且,我們也會知道,榮耀的彌賽亞經文的『榮耀』,不是我們想像中那種榮耀,而是必須和苦難結合在一起的榮耀。

關於上帝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教義,也是一樣。

一旦去除一種不解,解出來的,很容易會大錯特錯。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

假使把這段經文解成『救恩可以失去』,那麼,面對聖經其他上帝主權經文,就會解不通。

可是,假使把這段經文依照『救恩不會失去』來解,一樣可以合理解通。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04月17日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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