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自始无效?(三)婚姻成立始于何时?
一、二个例子
接下来,我要用两个例子,来给大家思考。
1. 新人已经在教堂众人见证之下完成婚礼,结果当天晚上新娘生病,变成植物人,双方尚未完成性行为。请问,这样婚姻是否无效?
2. 新人已经在教堂众人见证之下完成婚礼,结果当天晚上洞房时,新郎发现新娘胸部太小,非常愤怒,拒绝做爱,并且认为新娘欺骗,诉诸此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事实上确实未完成性行为。请问,这样可以吗?可以因此就说婚姻无效吗?
二、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以性行为有无来判定?
婚姻的成立,是始于性行为的完成?
假使已经举行公开仪式,而且双方都已经在众人见证之下完成,双方都是神智清醒的人,这样的话,只因为未有后来的性行为,婚姻就可以宣称自始无效?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约瑟和马利亚的婚姻,在结婚之后,根本没有性行为,但婚姻依然有效。
换言之,企图用‘无性’(不管是性无能、性冷感、植物人、、、)来宣称婚姻自始无效,是站不住脚的!
三、圣经里,婚姻成立,始于何时?
圣经里有直接经文,讲到‘无性婚姻,自始无效’的吗?
没有!
可是,反过来讲,圣经里有直接经文,讲到‘无性婚姻,自始有效’的吗?
也没有!
事实上,让我们回到更原始的问题:
婚姻成立,始于何时?
对此,圣经有直接经文吗?
很不幸的,也没有!
事实上,圣经很有趣,
对于‘离婚’,有明确规定;
但对于‘婚姻成立’,却没有明确论述。
四、圣经对婚姻以‘不可分离’为总原则
因此,我们只能从间接的经文,不管是论述性,还是记叙性,都可以认真拿来思考。
但是解出来的观念,一定要符合圣经整体的总原则。
而圣经原则很清楚:
一旦结婚,一生一世,不可分离。
所谓的不可分离、不可分开,不是说夫妻不能分隔两地,而是说不得离婚、不得诉诸婚姻无效。
我再讲一次,圣经对于婚姻的总原则是:
以‘不可分离’为总原则。
因此,除非我们找到明确的证据,支持可以离婚,否则的话,我们就不能说那些理由可以离婚。
也同样的,除非我们找到明确的证据,支持可以宣称婚姻自始无效,否则的话,我们就不能说那些理由可以使人宣称婚姻自始无效。
因为,不管是‘离婚’也好,宣称‘婚姻自始无效’也好,都属于一种‘分离二者’的做法,而这是背离圣经对婚姻‘不可分离’的总原则的。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
五、圣经里,婚姻轻易就可以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认了
圣经对于何时婚约成立,没有明确定义。
但是,事实上,在‘不可分离’的这总原则下,我们会很惊讶发现:
在圣经里,婚姻很容易就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认了;
反而离婚就很难,上帝常常不承认。
圣经里对于娶妻,没有太多描述,常常就是直接讲他们娶了妻子,上帝承认这段婚姻。
因此,我们也不容易找到关于婚姻成立的直接与间接经文。
勉强我只能找一些来给大家参考一下,而且仅使用创世记经文,毕竟那是上帝启示最早的部分,是人类最远古的部分。
六、一些创世记里婚姻成立的例子
一、亚当夏娃
‘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
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2-24)
以亚当和夏娃而言,他们的婚姻成立,始于何时?
我们根本不知道!
他们有性吗?是的!
但他们的婚姻成立是始于性吗?圣经可没这样说,我们不要过度推论!
我们只知道,他们的婚姻,是他们二人和上帝都承认的。
‘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然表示性是他们夫妻关系中的一部份,
但问题是,反过来的话,我们能不能说夫妻万一没有性,彼此就不算一体呢?
夫妻婚后假使分隔两地,那就不是一体囉?
夫妻婚后假使妻子成为植物人,二人没有性,那彼此就不是一体囉?
很多人年老体衰之后,夫妻已经无法有性生活,那么,他们就不是一体囉?
看见了吗?
经文不能偏离圣经整体总原则来解,而是必须照‘正意’来解的。
否则我们也没和耶稣做爱,而且也绝对不能做爱,圣经也说我们基督徒和基督是一体,不是吗?
我们也没和教会其他人做爱,而且也绝对不能做爱,圣经也说所有弟兄姊妹是一体,不是吗?
性,只是夫妻成为一体的一部份,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份,但却不是全部,
也不能反过来说夫妻没有性,彼此就没有一体。
二、亚伯拉罕与夏甲
‘于是亚伯兰的妻子撒莱将使女埃及人夏甲给了丈夫为妾;那时亚伯兰在迦南已经住了十年。亚伯兰与夏甲同房,夏甲就怀了孕’(创16:3-4)
‘gave her to her husband Abram to be his wife’(KJV)
‘把她(夏甲)给了她(撒莱)的丈夫亚伯兰为妻’(原文直译)
这段经文里,中文和合本圣经译做‘妾’,英文KJV与希伯来原文都称做‘妻’。
那么,亚伯拉罕和夏甲的婚姻,始于何时?
我们一样不知道。
他们的婚姻始于‘同房’吗?
恐怕不是!
同房只是‘结婚之后’所进行的一项步骤,而不是‘结婚始于同房’。
当然,坚持他们的婚姻是始于同房,我也没有意见。
三、以撒与利百加
‘天将晚,以撒出来在田间默想,举目一看,见来了些骆驼。利百加举目看见以撒,就急忙下了骆驼,问那仆人说:“这田间走来迎接我们的是谁?”仆人说:“是我的主人。”利百加就拿帕子蒙上脸。仆人就将所办的一切事都告诉以撒。以撒便领利百加进了他母亲撒拉的帐棚,娶了她为妻,并且爱她’(创 24:63-67)
以撒和利百加的婚姻,始于何时?
他们是否有举行什么仪式?
我们都不得而知,因为圣经没讲。
但大致上,依据这段经文,我们大概可以知道,很可能当天他们初见面,就入洞房,成为夫妻了。
不过,这可不是两个人同意就算,而是双方家长也都同意,也就是有证人的。
另外,请注意,在这里,以撒与利百加可能入洞房就成为夫妻(当然也可能先举行过仪式,或是没有先举行过仪式),
而新约的约瑟和马利亚则是举行过仪式,但没有洞房,就成为夫妻。
看见了吗?
在上帝的眼中,婚姻要成立,是很容易的哦!
四、雅各与利亚、拉结
‘雅各对拉班说:“日期已经满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给我,我好与她同房。”拉班就摆设筵席,请齐了那地方的众人。到晚上,拉班将女儿利亚送来给雅各,雅各就与她同房。、、、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亚,就对拉班说:“你向我做的是什么事呢?我服事你,不是为拉结么?你为什么欺哄我呢?”拉班说:“大女儿还没有给人,先把小女儿给人,在我们这地方没有这规矩。你为这个满了七日,我就把那个也给你,你再为她服事我七年。”雅各就如此行。满了利亚的七日,拉班便将女儿拉结给雅各为妻’(创29:21-28)
这里,明确讲出有婚宴了。
这和我们一般人的习惯一样。
婚姻始于何时?
始于雅各与利亚同房,婚姻才成立吗?
当然不是!因为约瑟和马利亚的婚姻也不是始于同房。
他们婚姻是‘始于仪式’,不是‘始于同房’。
当然,性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婚姻成立的方式(如:以撒和利百加),
但却不能反过来说没有性行为,婚姻就不成立。
拉结部分,有没有仪式,没有多讲,我们也不得而知。
五、示剑与底拿
‘利亚给雅各所生的女儿底拿出去,要见那地的女子们。那地的主希未人、哈抹的儿子示剑看见她,就拉住她,与她行淫,玷辱她。示剑的心系恋雅各的女儿底拿,喜爱这女子,甜言蜜语地安慰她。示剑对他父亲哈抹说:“求你为我聘这女子为妻。”’(创34:1-4)
这是一段较冷门的经文,讲的是雅各的女儿底拿。
请注意,女生和男生发生性行为了,可是,这不表示他们就成为‘夫妻’。
底拿和示剑发生性行为,可是,示剑依然必须进行娶妻仪式,婚姻才能算是成立。
如果男女发生性行为,就自动成为夫妻的话,那妓女喇合要算是谁的妻子啊?
妓女每天接客,生张熟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男人不计其数,这些男人就是她的丈夫吗?
可是,圣经里有明确讲喇合的丈夫是谁的哦!
她的丈夫叫撒门。
此记录在主耶稣的家谱里。
‘撒门从喇合氏生波阿斯’(太1:5)
请注意:
婚姻的成立,当然可以是透过同房(性行为),
但是,我们不能说有性行为就是夫妻,
也不能说没有性行为就不算是夫妻。
六、他玛和犹大
‘犹大看见她,以为是妓女,因为她蒙着脸。犹大就转到她那里去,说:“来吧!让我与你同寝。”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儿妇、、、约过了三个月,有人告诉犹大说:“你的儿妇她玛作了妓女,且因行淫有了身孕。”犹大说:“拉出她来,把她烧了!”她玛被拉出来的时候便打发人去见他公公,对他说:“这些东西是谁的,我就是从谁怀的孕。请你认一认,这印和带子并杖都是谁的?”犹大承认说:“她比我更有义,因为我没有将她给我的儿子示拉。”从此犹大不再与她同寝了’(创 38)
他玛与公公发生性行为,而且怀孕。
但是,这却不表示他们就是夫妻。
圣经里,从来没有用夫妻关系来看待他们二者。
七、创世记这些婚姻例子的结论
从以上好几处经文来看,结论来说,单单要用‘性行为的有无’来做为婚姻成立不成立的标准,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
我们无法轻易就说有性行为就是夫妻,
但也无法轻易就说无性行为就不算是夫妻。
八、玛拉基书的经文
其他例子我们不再列举。
接下来,我们要看一段很重要的经文:
‘你们又行了一件这样的事,使前妻叹息哭泣的眼泪遮盖耶和华的坛,以致耶和华不再看顾那供物,也不乐意从你们手中收纳。你们还说:“这是为什么呢?”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玛2:13-16)
这经文里,讲的是关于离婚。
但是,里面有很多观念,是值得注意的。
1. 上帝做见证
2. 盟约
3. 不可诡诈待妻子
4. 要谨守己心
婚姻,是一种盟约,是上帝承认的。
因此,我们不能随便宣称盟约可以废弃,或是宣称盟约无效。
当我们想要离婚,但因为离不成,所以转用诉诸婚姻无效来要求分开二人时,这就是一种诡诈的表现,我们要很谨慎。
对圣经的解读,我们必须保持干净,要照圣经总原则来解,按正意来解,不能按私意来解。
当我们企图用诡诈的方式,来巧妙解释经文时,要很小心,因为这是上帝严厉警告的。
九、圣经里,婚姻到底始于何时?
那么,关于婚姻何时成立,我们能从圣经里,大致得出一个大概的轮廓吗?
可以!
但是,只是‘大致’(请注意,是大致,因为我无法做出精确定义)。
我们几乎没办法讲出精准的结婚成立的条件,因为人心的诡诈,永远可以找到理由来宣称婚姻自始就不成立,正如人心的诡诈永远可以找到离婚的理由一样。
但是,上帝在一切结婚的夫妻间作证,祂深知人心最隐密处,没有任何诡诈可以逃离祂的眼睛。
因此,假使要勉强描述所谓婚姻的成立的话,大致而言,圣经里婚姻成立是这样:
‘大致’就是照一般当时当地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或国家法律,而且没有违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经结婚仪式,婚姻就成立。此时,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时承认这婚姻成立;地上离婚成立,天上可未必承认这离婚成立。
而结婚仪式,各地习惯不同,但大致就是有几个证人的情形下,结婚就算成立,不是等到登记之后才成立。
请用这个观念去检查我上面讲的那些圣经例子,大家可以发现,应该全部都适用才对。
那么,假使国家法律违反上帝法律呢?
那当然是要照道德性更高的上帝法律而定,不能以较低标准的国家法律为标准。
这不是说我们就不用遵守国家法律,而是说我们基督徒的标准要高于国家,不能低于国家。
所以,一般来说,像基督徒在教堂完成婚礼,哪怕见证者只有少数几人,婚姻一样成立了。
之后,就算是当天新娘发生意外事件,变成植物人,彼此无法发生性行为,婚姻一样是有效的,并非无效的。
同时,我们也不能用婚礼之后的‘不满意’,然后开始想办法要宣称婚姻自始无效。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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