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自始无效?(一)圣经中婚姻的总原则
一开始就无性的婚姻,是否自始无效?
夫妻隐瞒自己性无能、性冷感的事实而结婚,是否婚姻自始无效?
一、一些例子
1. 新郎新娘已经在牧师与大家的见证下完成婚礼,当天晚上新郎发现新娘性冷感,双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称婚姻自始无效,可以这样吗?
2. 新郎新娘已经在牧师与大家的见证下完成婚礼,当天晚上新娘发现新郎性无能,双方未完成洞房,新娘宣称婚姻自始无效,可以这样吗?
3. 新郎新娘已经在牧师与大家的见证下完成婚礼,当天晚上新郎发现新娘胸部太小,双方未完成洞房,新郎抱怨新娘隐瞒,宣称婚姻自始无效,可以这样吗?
4. 新郎新娘已经在牧师与大家的见证下完成婚礼,当天晚上新娘发生车祸变成植物人,双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称婚姻自始无效,可以这样吗?
二、诉诸婚姻自始无效,不是很合理吗?
依照圣经,基督徒要离婚,是非常困难的,只有‘淫乱’与‘不信者要离去’二种,可以合圣经离婚而已,其他所有理由,全部都不行。
那么,既然离婚是这么困难,所以我们换个方向,往前追溯,干脆诉诸婚姻自始就是无效,
那么,一来可以避开禁止离婚的禁令,二来可以光明正大分开,不是很合理吗?
三、上帝在天上看
弟兄姊妹们!上帝在天上看!
对这种诉诸婚姻自始无效的路线,我要先直接回答答案:
别傻了!
我再讲一次:
别—傻—了!
在婚姻成立的部分,‘结婚’是一个婚姻的起点,‘离婚’是一个婚姻的终点(包括‘死亡’)。
换言之,只要能在‘起点’或‘终点’找到方法,
理论上来说,我们就可以用合圣经的方式来使夫妻分开。
基督徒不能离婚,这我们不需再多说。
但是,假使婚姻一开始就无效呢?
诉诸‘终点’部分,既是那么地困难;那转过来诉诸‘起点’无效呢?
假使能证明一开始就无效,那岂不是连离婚都省了吗?
反正婚姻一开始就无效,那就没有离婚可言,夫妻分开也没有不合圣经的问题了,不是吗?
我真的不能不承认:
这确实是一个很聪明的路线!
因为,几乎没有什么神学家有想到这点,所以也几乎找不到神学家对此议题做出教导。
四、为什么我们园地要出来教导这议题?
那么,我们算什么东西,人家神学家不敢出来讲话,我们竟然跳出来教导?
一来,是因为本人在还没读过ICCP宣言之前,发表在本园地的大量教导,后来发现竟然和ICCP这种经过大量神学家研究之后所发表的信仰宣言,内容几乎大同小异。这显示出我们园地的教导,一直和纯正的信仰紧密连结。
二来,是因为有弟兄姊妹做出公开的论述,主张无性婚姻自始无效的观念,所以我们也不得不公开出来做出进一步的教导。
那么,这篇文章,就是绝对真理吗?
当然不是!
但起码,绝对值得参考!
因为,华人基督徒领域里,好像还没看见什么文章有讲到这议题的,
而我们提出的论点与经文,也可能是多数弟兄姊妹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
五、不得对圣经扭曲与钻漏洞
没错,就理论上来说,诉诸婚姻自始就属无效,确实是一条很漂亮的进路,
甚至某种程度而言,简直可以说是一种看似“天衣无缝的解脱之道”,
使想离婚又找不到理由离婚的基督徒,可以名正言顺分离,又不用背负离婚的罪名。
但是,弟兄姊妹们!
对于上帝圣言,我们真的要很小心谨慎,千万不能有任何扭曲或钻漏洞的企图,就算是出于“好意”要来帮人家解围也不行,因为不能去帮人犯罪。
‘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传7:29)
人心假使要诡诈,不管是企图扭曲也好,或是只想钻漏洞也好,保证对每一句的圣经经文,都可以做出和纯正教义截然不同的解释。
问题是,上帝在天上看,祂深知人心隐密处一切最深的动机与念头,没有任何人可以在祂面前躲藏。
并且,真正的正意解经,绝对可以经得起全本圣经的检验,而且绝对是合乎全本圣经总原则的。
六、什么是总原则解经
什么是‘总原则’?
就是归纳出全本圣经之后,所得出的整体性原则。
好比说:
‘所有人都是罪人’,这就是一个总原则,因此,面对所有经文、问题与状况,都必须用这个总原则来解。
好比说:
‘听到福音而不信耶稣的,不能得救’,这就是一个总原则,因此,面对所有经文、问题与状况,都必须用这个总原则来解。
假使我们拒绝用总原则来解经,不肯按正意来解经,我们绝对很容易走入偏差,解出各式各样荒谬、怪诞、诡异的东西出来。
七、用‘不合理的事就可以离婚’经文,来示范按正意解经的重要性
我先示范一段经文,让大家理解这种不按正意解经的可怕: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申24:1)
假使我们不管全本圣经其他经文,单单就这经文来看,我们大致可以有两种进路来进行解释:
1. 采用‘不可离婚’的原则来当进路
2. 采用‘可以离婚’的原则来当进路
使用这两种进路,会产生什么不同的解释出来呢?
1. 采用‘不可离婚’的原则来当进路
这时,对这条可离婚的经文,就会‘从严解释’,
对于本经文的‘妻子不合理的事’,会采取很严格的解释,而非宽松的解释,以便使本条文可以符合‘不可离婚’的原则。
事实上,主耶稣当时,犹太人对此经文的解读,在拉比教导下,确实分成两派,
其中一派就是从严解读这经文,而结果就是认为这里所说的‘妻子不合理的事’,仅限于‘妻子淫乱’。
也就是说,本经文可以离婚的情形,仅限于妻子发生淫乱时,才能离婚。
2. 采用‘可以离婚’的原则来当进路
这时,对这条可离婚的经文,就会‘从宽解释’,
对于本经文的‘妻子不合理的事’,会采取很宽松的解释,而非严格的解释,以便使本条文可以符合‘可以离婚’的原则。
事实上,主耶稣当时,犹太人对此经文的解读,在拉比教导下,另一派的教导就是从宽解读这经文,而结果就是认为这里所说的‘妻子不合理的事’,不是仅限于‘妻子淫乱’而已,而是连‘妻子煮饭不好吃’,都可以成为离婚成立的条件。
也就是说,本经文可以离婚的情形,放宽到几乎任何理由都可以离婚。
弟兄姊妹们,请问,假使我们单单就这句经文,不管圣经其他经文,
那么,这两种解释,岂不都是很合理、都讲得通吗?
那么,基督徒该怎么办呢?
你喜欢用哪种解释,就采取哪种解释,是这样吗?
或是说只要有神学家提出理论,我们就依照自己的喜好,决定如何采取这些解释,是这样吗?
所以,同性恋者只须去搬出同志神学的解经,就可以宣称同性恋无罪、同性恋是合宜的?
反对丈夫是头、反对男人是头的女性,只须去搬出女性神学的解经,就可以宣称圣经是父权思想的产物、妻子不用顺服丈夫?
主张所有宗教都有得救者的普救论倾向的人,只须去搬出新派神学这种解经,就可以宣称佛教徒也有得救者、信回教也可以上天堂?
我不是说全本圣经每句经文都非常容易读懂,也不是说全本圣经都没有难解经文的问题,
但是,我们要知道,并且要确定:
圣经是清晰的,不是只有受过神学教育的人才读得懂的,而是每位读者都可以清晰读出正确意思来的,只要读者是愿意顺服上帝,愿意解通全本圣经的话。
在此情形下,圣经的经文,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和谐无误、毫无矛盾的。
或许单一句经文,可以有好几种矛盾的解法,
但是,当我们将这些经文,拿来和全本圣经进行检验时,
我们常常就会发现,只有一种解法,才是正确的、才是能解通全本圣经的。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这句经文,就是这样!
正确的解法,只有第一种,也就是采取‘不可离婚’进路的解法。
而采取第二种,也就是采取‘可以离婚’的宽松解释的那一种,是不合圣经的、基督徒不得效法的、不得使用的。
因为,主耶稣亲自为这句经文的用法,做出清楚的教导,请注意主耶稣的用法:
1. 诉诸上帝的原始心意
2. 诉诸全本圣经总原则
3. 依照总原则来解读个别经文
4. 不得违反总原则来解经
‘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么?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3-9)
八、婚姻制度的圣经总原则
那么,婚姻制度的总原则是什么呢?
总原则有很多,好比:孕育敬虔的后代、效法基督的爱与牺牲、顺服丈夫、、、、。
但关于婚姻制度部分,总原则是很简单且清晰的:
不可分开!
一旦结了婚,就是一生一世,不可以离婚。
我再讲一次,这太重要了。
圣经对婚姻制度的总原则,就是……………………不可分开!
而和我们今天思考的无性婚姻是否自始无效的问题比较有关的总原则,是这样的:
在圣经里,
1.婚姻轻易就可以‘成立’。
2.离婚非常‘困难’。
3.基督徒当然必须顺服地上国法律(前提是假使没违背上帝律法的话)。
4.圣经整体原则以‘一生一世’、‘不可分离’为总原则。
(因此,基督徒不能轻易往‘婚姻不成立’或是‘可以离婚’角度去想)
5.不论贫贱与富贵、不论疾病与健康。
因此,一切解经,都必须照这些总原则来解,不得做出各种奇怪违反总原则的解法了。
九、搞懂全本圣经关于婚姻的总原则,才有办法探讨更精细的部分
为什么我必须花这么多时间,拉里拉杂讲一大堆解经原则?
没错,解经原则有很多,但是,这种‘总原则解经’的观念非常重要,
因为,我们这篇文章要讨论的主题,要如何解经,就是和这种总原则解经的观念息息相关的。
没先搞清楚这种观念,我们一定无法理解‘诉诸婚姻自始无效’这条进路,为何是错谬的进路。
十、聪明的犹太人,怎么没想到诉诸婚姻自始无效这一招?
其实,犹太人是很聪明的,和华人一样聪明,也一样是很会钻漏洞的。
可是,在离婚部分,竟然看不见他们诉诸‘婚姻自始无效’,而只能在‘离婚部分’做文章,
我们有没有发现这个奇特的现象?
犹太人那么聪明,难道不知道可以往诉诸婚姻自始无效这条路走吗?
这条路比离婚简单多了,又不会触犯离婚的问题,而且不用大费周章,
要使夫妻分开,这岂不是一条比较容易、简单又合理合圣经的路?
但为什么他们却没有走这条路,反而只能在离婚这条较难走的路走呢?
这是不是代表他们也很清楚,要诉诸婚姻自始无效,是很困难的,因为圣经里,婚姻很容易就成立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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