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性婚姻自始無效?(一)聖經中婚姻的總原則
一開始就無性的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夫妻隱瞞自己性無能、性冷感的事實而結婚,是否婚姻自始無效?
一、一些例子
1.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郎發現新娘性冷感,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2.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娘發現新郎性無能,雙方未完成洞房,新娘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3.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抱怨新娘隱瞞,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4. 新郎新娘已經在牧師與大家的見證下完成婚禮,當天晚上新娘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雙方未完成洞房,新郎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可以這樣嗎?
二、訴諸婚姻自始無效,不是很合理嗎?
依照聖經,基督徒要離婚,是非常困難的,只有『淫亂』與『不信者要離去』二種,可以合聖經離婚而已,其他所有理由,全部都不行。
那麼,既然離婚是這麼困難,所以我們換個方向,往前追溯,乾脆訴諸婚姻自始就是無效,
那麼,一來可以避開禁止離婚的禁令,二來可以光明正大分開,不是很合理嗎?
三、上帝在天上看
弟兄姊妹們!上帝在天上看!
對這種訴諸婚姻自始無效的路線,我要先直接回答答案:
別傻了!
我再講一次:
別—傻—了!
在婚姻成立的部分,『結婚』是一個婚姻的起點,『離婚』是一個婚姻的終點(包括『死亡』)。
換言之,只要能在『起點』或『終點』找到方法,
理論上來說,我們就可以用合聖經的方式來使夫妻分開。
基督徒不能離婚,這我們不需再多說。
但是,假使婚姻一開始就無效呢?
訴諸『終點』部分,既是那麼地困難;那轉過來訴諸『起點』無效呢?
假使能證明一開始就無效,那豈不是連離婚都省了嗎?
反正婚姻一開始就無效,那就沒有離婚可言,夫妻分開也沒有不合聖經的問題了,不是嗎?
我真的不能不承認:
這確實是一個很聰明的路線!
因為,幾乎沒有什麼神學家有想到這點,所以也幾乎找不到神學家對此議題做出教導。
四、為什麼我們園地要出來教導這議題?
那麼,我們算什麼東西,人家神學家不敢出來講話,我們竟然跳出來教導?
一來,是因為本人在還沒讀過ICCP宣言之前,發表在本園地的大量教導,後來發現竟然和ICCP這種經過大量神學家研究之後所發表的信仰宣言,內容幾乎大同小異。這顯示出我們園地的教導,一直和純正的信仰緊密連結。
二來,是因為有弟兄姊妹做出公開的論述,主張無性婚姻自始無效的觀念,所以我們也不得不公開出來做出進一步的教導。
那麼,這篇文章,就是絕對真理嗎?
當然不是!
但起碼,絕對值得參考!
因為,華人基督徒領域裡,好像還沒看見什麼文章有講到這議題的,
而我們提出的論點與經文,也可能是多數弟兄姊妹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
五、不得對聖經扭曲與鑽漏洞
沒錯,就理論上來說,訴諸婚姻自始就屬無效,確實是一條很漂亮的進路,
甚至某種程度而言,簡直可以說是一種看似「天衣無縫的解脫之道」,
使想離婚又找不到理由離婚的基督徒,可以名正言順分離,又不用背負離婚的罪名。
但是,弟兄姊妹們!
對於上帝聖言,我們真的要很小心謹慎,千萬不能有任何扭曲或鑽漏洞的企圖,就算是出於「好意」要來幫人家解圍也不行,因為不能去幫人犯罪。
『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傳7:29)
人心假使要詭詐,不管是企圖扭曲也好,或是只想鑽漏洞也好,保證對每一句的聖經經文,都可以做出和純正教義截然不同的解釋。
問題是,上帝在天上看,祂深知人心隱密處一切最深的動機與念頭,沒有任何人可以在祂面前躲藏。
並且,真正的正意解經,絕對可以經得起全本聖經的檢驗,而且絕對是合乎全本聖經總原則的。
六、什麼是總原則解經
什麼是『總原則』?
就是歸納出全本聖經之後,所得出的整體性原則。
好比說:
『所有人都是罪人』,這就是一個總原則,因此,面對所有經文、問題與狀況,都必須用這個總原則來解。
好比說:
『聽到福音而不信耶穌的,不能得救』,這就是一個總原則,因此,面對所有經文、問題與狀況,都必須用這個總原則來解。
假使我們拒絕用總原則來解經,不肯按正意來解經,我們絕對很容易走入偏差,解出各式各樣荒謬、怪誕、詭異的東西出來。
七、用『不合理的事就可以離婚』經文,來示範按正意解經的重要性
我先示範一段經文,讓大家理解這種不按正意解經的可怕: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申24:1)
假使我們不管全本聖經其他經文,單單就這經文來看,我們大致可以有兩種進路來進行解釋:
1. 採用『不可離婚』的原則來當進路
2. 採用『可以離婚』的原則來當進路
使用這兩種進路,會產生什麼不同的解釋出來呢?
1. 採用『不可離婚』的原則來當進路
這時,對這條可離婚的經文,就會『從嚴解釋』,
對於本經文的『妻子不合理的事』,會採取很嚴格的解釋,而非寬鬆的解釋,以便使本條文可以符合『不可離婚』的原則。
事實上,主耶穌當時,猶太人對此經文的解讀,在拉比教導下,確實分成兩派,
其中一派就是從嚴解讀這經文,而結果就是認為這裡所說的『妻子不合理的事』,僅限於『妻子淫亂』。
也就是說,本經文可以離婚的情形,僅限於妻子發生淫亂時,才能離婚。
2. 採用『可以離婚』的原則來當進路
這時,對這條可離婚的經文,就會『從寬解釋』,
對於本經文的『妻子不合理的事』,會採取很寬鬆的解釋,而非嚴格的解釋,以便使本條文可以符合『可以離婚』的原則。
事實上,主耶穌當時,猶太人對此經文的解讀,在拉比教導下,另一派的教導就是從寬解讀這經文,而結果就是認為這裡所說的『妻子不合理的事』,不是僅限於『妻子淫亂』而已,而是連『妻子煮飯不好吃』,都可以成為離婚成立的條件。
也就是說,本經文可以離婚的情形,放寬到幾乎任何理由都可以離婚。
弟兄姊妹們,請問,假使我們單單就這句經文,不管聖經其他經文,
那麼,這兩種解釋,豈不都是很合理、都講得通嗎?
那麼,基督徒該怎麼辦呢?
你喜歡用哪種解釋,就採取哪種解釋,是這樣嗎?
或是說只要有神學家提出理論,我們就依照自己的喜好,決定如何採取這些解釋,是這樣嗎?
所以,同性戀者只須去搬出同志神學的解經,就可以宣稱同性戀無罪、同性戀是合宜的?
反對丈夫是頭、反對男人是頭的女性,只須去搬出女性神學的解經,就可以宣稱聖經是父權思想的產物、妻子不用順服丈夫?
主張所有宗教都有得救者的普救論傾向的人,只須去搬出新派神學這種解經,就可以宣稱佛教徒也有得救者、信回教也可以上天堂?
我不是說全本聖經每句經文都非常容易讀懂,也不是說全本聖經都沒有難解經文的問題,
但是,我們要知道,並且要確定:
聖經是清晰的,不是只有受過神學教育的人才讀得懂的,而是每位讀者都可以清晰讀出正確意思來的,只要讀者是願意順服上帝,願意解通全本聖經的話。
在此情形下,聖經的經文,並不是矛盾的,而是和諧無誤、毫無矛盾的。
或許單一句經文,可以有好幾種矛盾的解法,
但是,當我們將這些經文,拿來和全本聖經進行檢驗時,
我們常常就會發現,只有一種解法,才是正確的、才是能解通全本聖經的。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這句經文,就是這樣!
正確的解法,只有第一種,也就是採取『不可離婚』進路的解法。
而採取第二種,也就是採取『可以離婚』的寬鬆解釋的那一種,是不合聖經的、基督徒不得效法的、不得使用的。
因為,主耶穌親自為這句經文的用法,做出清楚的教導,請注意主耶穌的用法:
1. 訴諸上帝的原始心意
2. 訴諸全本聖經總原則
3. 依照總原則來解讀個別經文
4. 不得違反總原則來解經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3-9)
八、婚姻制度的聖經總原則
那麼,婚姻制度的總原則是什麼呢?
總原則有很多,好比:孕育敬虔的後代、效法基督的愛與犧牲、順服丈夫、、、、。
但關於婚姻制度部分,總原則是很簡單且清晰的:
不可分開!
一旦結了婚,就是一生一世,不可以離婚。
我再講一次,這太重要了。
聖經對婚姻制度的總原則,就是……………………不可分開!
而和我們今天思考的無性婚姻是否自始無效的問題比較有關的總原則,是這樣的:
在聖經裡,
1.婚姻輕易就可以『成立』。
2.離婚非常『困難』。
3.基督徒當然必須順服地上國法律(前提是假使沒違背上帝律法的話)。
4.聖經整體原則以『一生一世』、『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基督徒不能輕易往『婚姻不成立』或是『可以離婚』角度去想)
5.不論貧賤與富貴、不論疾病與健康。
因此,一切解經,都必須照這些總原則來解,不得做出各種奇怪違反總原則的解法了。
九、搞懂全本聖經關於婚姻的總原則,才有辦法探討更精細的部分
為什麼我必須花這麼多時間,拉裡拉雜講一大堆解經原則?
沒錯,解經原則有很多,但是,這種『總原則解經』的觀念非常重要,
因為,我們這篇文章要討論的主題,要如何解經,就是和這種總原則解經的觀念息息相關的。
沒先搞清楚這種觀念,我們一定無法理解『訴諸婚姻自始無效』這條進路,為何是錯謬的進路。
十、聰明的猶太人,怎麼沒想到訴諸婚姻自始無效這一招?
其實,猶太人是很聰明的,和華人一樣聰明,也一樣是很會鑽漏洞的。
可是,在離婚部分,竟然看不見他們訴諸『婚姻自始無效』,而只能在『離婚部分』做文章,
我們有沒有發現這個奇特的現象?
猶太人那麼聰明,難道不知道可以往訴諸婚姻自始無效這條路走嗎?
這條路比離婚簡單多了,又不會觸犯離婚的問題,而且不用大費周章,
要使夫妻分開,這豈不是一條比較容易、簡單又合理合聖經的路?
但為什麼他們卻沒有走這條路,反而只能在離婚這條較難走的路走呢?
這是不是代表他們也很清楚,要訴諸婚姻自始無效,是很困難的,因為聖經裡,婚姻很容易就成立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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