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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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2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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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無法生育、性無能、各種隱疾、精神疾病、家暴時,基督徒可否離婚?(下)

再來,我要講家暴了。

家暴問題,是我到今天,都一直沒有公開發表意見的領域。

事實上,這個議題,也是我個人認為,在聖經中關於可否離婚的議題裡,最難回答的問題。

事實上,假使我們要去搜尋關於家暴是否可以離婚的問題,我們幾乎都會發現,神學家對於這議題,幾乎都保持沈默。

我們要找出關於可否離婚的教導,不難;

但要找出家暴可否離婚的教導,很難。

不管是網路、講道、書籍、甚至是基督教倫理的書,都很難找到這議題的教導。

連神學家都不敢講了,我是什麼東西,哪有什麼資格出來教導人家?

但是,私下實在被問到太多次了。

所以,我將自己一些看法提出來分享,大家參考一下便是。

我們首先要有個觀念:

1.暴力一定是犯罪,一定是錯誤,而且上帝非常憤怒 (和殘障不同:家暴是犯罪,殘障不是犯罪)

2.不合聖經的離婚也是犯罪,上帝也憤怒

問題出在哪裡?

出在二者同時出現時,怎麼辦?

我換個方式再詳細講一次:

各式各樣殘障、疾病的問題,像:無法生育、性無能、精神疾病,這和家暴,有天壤之別的差異性。

前面這些,我們輕易就能用聖經來判斷出正確錯誤;

但家暴,卻沒那麼簡單可以用聖經說出正確錯誤。

殘障(疾病),和家暴,有什麼差異性?

起碼有兩種:

1. 罪的有無

殘障與疾病並不是罪,家暴是罪。

2. 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殘障與疾病並不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但家暴卻涉及傷害對方身體與生命。

因此,我們可以輕易就發現,家暴離婚的問題,比殘障疾病複雜多了,二者不能等同視之。

殘障疾病離婚,並『沒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但家暴離婚,卻是『有』涉及『兩種罪發生衝突』的情形。

這就像『說謊與救人』的倫理衝突一樣,不是那麼簡單可以做出回答的:

萬一你被敵人抓到,對方要你說實話,供出自己軍隊機密,你該如何做?

你一說謊,可以救很多人,但你卻觸犯說謊的罪。

你一講出實話,很多人就會因為你的誠實而死,你確實沒有觸犯說謊罪,但你是不是已經觸犯殺人罪了呢?

說謊罪與殺人罪,如何取捨與決定?

離婚當然是罪,但是讓受害者因家暴而受到身體傷害或死亡,一樣是罪。

但很不幸的,且讓我提醒一下:

聖經提到譴責離婚是罪的經文,和聖經嚴厲譴責身體傷害或殺人罪的經文比起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假使還不夠清醒的話,且讓我再提另一個重砲:

請問,離婚觸犯十誡哪一條?

可是,家暴是一種暴力,聖經裡將暴力列為殺人罪領域,是明確觸犯十誡『不可殺人』的禁令的。

離婚罪和殺人罪,哪種的罪比較嚴重?

原諒我這樣說:

對於家暴離婚的議題,太輕易就說出答案的,常常反而是沒有認真思考這問題在聖經的複雜性的。

複雜的倫理議題,通常不是那麼容易就能讓我們說出答案的,

常常需要比較複雜的講解與狀況釐清,而且常常有複雜的限制條件的。

但是,話又講回來,很多複雜的議題,答案其實還是很簡單的,如果我們只是要問可以不可以的話。

對於家暴離婚,我有三個觀念的分享:

1. 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2. 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3. 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答案簡單吧?

家暴可不可以離婚?

不可以!

但是,這種簡單的答案,有時未必能讓我們滿足。

所以,我會做更詳細的進一步說明。

一、家暴並不符合聖經裡離婚的要件

說出這種話,我的內心很沈重,

但到目前為止,即使我再如何查考聖經,還是只能得出這種結論。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2:16)

這裡很清楚講出『離婚』(休妻的事)和『家暴』(以強暴待妻的人),二者都是上帝所憤怒厭惡的。

但很不幸的,聖經並沒進一步講清楚,萬一休妻和強暴待妻二者同時出現時,可不可以。

事實上,我們只能根據聖經說: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再講一次,請認真看清楚:

上帝反對家暴,上帝反對離婚,但『沒有同意』因為家暴就可以離婚!

我不相信聖經新舊約寫作當時就沒有任何家暴現象。

但是,在涉及離婚的教導時,聖經就是沒將家暴列入上帝同意的條件來。

事實上,我這樣的聖經結論,也正是ICCP信仰宣言的結論:

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其實,當我讀到本條文的這些用語時,我更確定了自己的看法是正確的,可以提出來公開教導的了:

1.『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這句話,特別是裡面講的『不超過兩個』這描述。

2.『我們否認除了那些、、、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特別注意『我們否認除了、、之外』、『可以合乎聖經地』、『任何理由』這些描述。

這裡很清楚表明除了『姦淫』與『不信者遺棄』這兩個理由,其他理由都不能離婚。

雖然這條文沒講到家暴,但是,這條文已經確認聖經只同意那兩種理由可以離婚,其他理由(包括家暴),都不可以離婚。

因此,任何教會、任何輔導,只要在進行家暴問題解決時,將『離婚』選項放進來,就一定是錯誤!

任何人不得使用愛心、包容、無法忍耐、避免傷害、、、、來做為家暴可以離婚的理由。

這是我們第一個必需記住的概念。

但是,我在前面有講過,殺人罪比離婚罪更嚴重啊,不是嗎?

為了避免被殺、為了保護可能被殺的人,所以觸犯較小的離婚罪,不行嗎?

這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講,請稍待片刻。

在此,我們依然要記住:

家暴離婚,是犯罪,是聖經不同意的離婚理由,

關於這一點,沒有商榷的餘地,聖經就是這樣斬釘截鐵。

但是,且慢!

假使我只講到這裡,我絕對失職!

因為,這種只提出『禁止』,卻沒提出『解決』的教導,是嚴重不足的。

上帝不只是提出十誡來禁止人或規定人該如何做,還派出主耶穌來進行拯救,這才是公義與慈愛兼備的上帝。

因此,這就帶出我要講的第二個觀念了。

二、教會有幫助受家暴妻子與孩子的義務

講這部分,我更痛心,因為幾乎少有教會有善盡這種本分。

假使我們一邊講不可因家暴而離婚,但卻沒有提供各種『實質』援助,

那我們就觸犯聖經說的: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5-16)

我一直很想鼓吹教會要對受家暴的受害者,盡一切努力,提供安置、保護、經濟、法律的援助。

但是,當很多教會連『濟貧』的觀念都沒有時,我真的不知如何鼓吹起。

因為,連幫助貧困都不願,更何況是難度更高的幫助家暴婦女孩子?

其實,雖然家暴不能離婚,但教會是可以做到實質幫助的。

當然,不可能單靠教會裡一、二個人的力量,

但集合『全教會』的力量,絕對做得到。

教會能做到什麼幫助?

起碼有三點: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2. 動用法律、警察、社工、、這些保護機制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1. 教會懲戒的施行

教會懲戒,並不是只限於『懲罰』,事實上,聖經裡教會懲戒,是很廣義的,不單單是懲罰而已,連一切『輔導』都算在裡面的。

因此,教會除了要幫助受害方以外,也必須幫助加害方進行矯治。

家暴問題,不可以只針對受害者進行教育與打氣而已,還必需針對暴力者進行教育與輔導。

然而,這類的輔導,必需很小心,特別是針對施暴者部分,更是要非常有智慧,還要注意安全。

當然,單獨進行輔導並非不行,但因為安全問題,有時,教會由二人或是多人集體,安全性會高很多。

當然,我們願意輔導,暴力者未必願意接受我們輔導。

這時,假使加害方本身『是基督徒』,卻又拒絕教會介入輔導時,教會就必需做出公開懲處,如:禁止陪餐、禁止聖工、甚至開除會籍,以示教會對此事的看重。

假使加害方本身『不是基督徒』,教會也必須盡量嘗試去使此人受輔導。

在進行私下輔導的同時,也必需隨時留意,是否必需啟動下面第2第3兩種機制。

假使加害者是基督徒,可以盡量先嘗試看對方是否願意接受教會輔導矯治,不願順服時,或是沒有真實認罪悔改跡象時,才來啟動下面機制。

假使加害者不是基督徒,根本不理會教會時,則盡早啟動下面兩種機制。

2. 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

教會絕對可以協助受害者,動用法律與警察社工保護機制,將這樣的丈夫送給法律機制來懲處,並保護全家人身安全。

事實上,教會在這部分,真的是令我難以想像的「無能」與「無知」。

教會面對許多實際的問題,要不就是認為離婚可以,要不就是認為不可離婚但又提不出什麼解決方法。

認為離婚可以的,是違背聖經教導,放棄教會對於真理的教導與堅持的本分;

認為離婚不可以的,好一些,起碼知道真理是什麼,但卻過於被動與無知,更甚至和聖經譴責的對赤身露體的人說你們平平安安的去,然後不給他們衣服穿,一樣的令人不可思議。

至於有些教會只知訴諸禱告,或是強調禱告的神奇大能,然後束手無策,沒有任何實質的處置,這種行為,根本就是消極,沒有善盡應盡的本分的表現。

現今法律、警察、社工制度,對於家暴問題,有相當程度的保護措施與資源。

教會不是每件事都只能自己做,都不能使用這種政府資源;

教會不是每種問題都只能自己解決,不能動用政府的配劍來懲罰不義。

因此,教會必需在面對家暴問題時,

一方面必需堅守不能離婚的聖經立場,

另一方面必需認真去瞭解當今政府在這方面提供的援助有哪些。

該將暴力者訴諸法律,就該協助受害者訴諸法律!

受害婦女兒童沒有錢請律師,教會自己就該嘗試出錢找律師來幫忙!

受害婦女不知道自己能從政府得到什麼樣的保護與幫助,教會就該努力告知婦女這些資訊,並且主動幫忙協助接觸有關單位!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3. 教會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尋求其他中途之家

訴諸法律,有時,未必就能獲得立即的幫助。

有時,警察、社工、法官,沒辦法那麼快提供援助、做出判決。

這時,教會該努力幫助受害者,避免在那個家庭裡繼續受到家暴威脅。

假使教會只是告訴當事人平平安安回家去,我敢保證:

她們只會繼續被打,甚至打得更凶而已!

這和雅各書譴責的對赤身露體者講出平平安安回家去,卻不給他們衣服穿的罪惡,又有何兩樣?

教會沒有能力提供中途援助嗎?

短期、中期、長期,教會是否有認真思考?

不敢講中期、長期,畢竟這難度很高,

但最最起碼,連一個短期的中途援助都沒辦法嗎?

短短幾天提供一個避難所,暫時讓受害者有地方住來逃難,找不到嗎?

牧師的家?長執的家?會友的家?那怕是去租個安全的旅館,以供受害者避難,難道都沒有?

讓受害者有一個簡單的地方住、有飯可以吃,假使更好的話,甚至有工作可以做來養活自己和孩子,連這樣都沒辦法嗎?

沒有人願意做?

也沒有人願意奉獻金錢?

沒有會友有能力聘請受害者來工作、沒有會友有能力協助找工作?

假使真的沒有辦法,那教會真的沒有人有能力去想辦法找找看社會上有沒有中途機構,可以提供援助的嗎?

看見了嗎?

教會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們不是只能消極禱告而已,然後束手無策的啊!

當然,以上所說的,都不是絕對真理,都只是相對領域的東西;

所提出的範例,也都不表示必需照樣做,或是只能這樣做。

但是,起碼這樣的講解,應該可以讓我們很清楚發現:

該做的、能做的、可以思考的,還很多,並非除了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以外,就一無可做。

假使我們只告訴受害者不能離婚,但卻無法提供更多幫助,這樣真的太過消極,不是很理想。

也當然,這些幫助,都不是那麼簡單,都有很多問題與難處必需克服。

但問題是:

我不是講『個人』提供協助,而是強調『全教會』一起來努力提供協助。

單靠個人,當然不太可能;

但是,已經訴諸全教會,卻沒任何人願意做不同的分擔,我也會很難以置信。

一間真正屬神的教會,不可能當會友赤身露體、無飯可吃時,

卻只告訴他平平安安去,然後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出錢出力給他們衣服穿、食物吃的。

假使教會真的只出張嘴,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提供實際援助,哪怕是奉獻一點點金錢的人都沒有的話,

那麼,原諒我這樣說:

這間教會,要全體求主赦免、認罪悔改,

因為,那表示這間教會是沒有行為的死人!

三、假使因為受不了家暴而離婚,我沒有任何譴責

前面我們提過,離婚是罪,殺人傷害也是罪。

兩種罪發生衝突時,怎麼辦?

在基督教倫理上,面對兩難時,有好幾種理論是大家採用的。

有些理論,根本就不合聖經,那不用考慮。

但有些理論,是大致合乎聖經的,我們可以參考。

在此,我要先提醒一個很常被新派神學使用的不合聖經的理論,就是『處境論』。

這種理論認為只要有『愛』,什麼都可以,一切規定都不能和『愛人』抵觸(嚴格來說,他們講的愛人,僅限定於『愛當事人』),

只要搬出愛,不管什麼情況,反正沒有絕對標準可言,全部都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不管如何做都沒有罪。

這種理論是胡說八道,基督徒不得效法!

因為在這種理論下,反正同性戀是可以、離婚是可以、墮胎是可以,只要為了愛當事人,什麼都可以。

事實上,這種理論,根本就不承認聖經是絕對真理,反而認為一切都是相對的。

去除上面講的這類不合聖經的以外,大致合乎聖經的,有三種理論,

這三種都屬於絕對論,也就是承認聖經是具有絕對權威的:

1.無條件絕對論

說謊救人是絕對不可以。

如:被敵人抓到,嚴刑逼供,要你講出老弱婦孺所在,你可以不講,但只要講,就只能誠實,不能說謊來救人。

所以,在家暴離婚上,就是即使家暴,甚至致死,也不可以離婚。

2.有抵觸絕對論(萬一發生衝突時,選最小的罪)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罪,然後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你寧可觸犯說謊的罪,來避免觸犯殺人沒愛心的罪;

你真的受到很大生命危險時,可以離婚來保護自己及孩子的生命。

這都是不得已的情形,但一樣都是犯罪,都要求主赦免。

3.等級絕對論

當面對兩種罪的困境時,可以選擇最小的傷害那一種,而且沒有犯罪。

你選擇說謊來保護其他人,一點都沒有罪;

你為了救孩子的生命避免被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我們今天沒辦法詳細講解三種理論,以上講法與舉例也都過於簡略,

但我們要有一個概念:

這三種理論,都有其必需面對的困難點。

可是,說真的,就『理論』而言,我認同『無條件絕對論』的理論。

因為,在這三種理論裡面,就純理論的角度來講,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合理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

但是,我接下來講的,就很重要了:

在『實行』上,有時真的面對兩種衝突的困境時,對於採取『選最小的罪』的人,我也不敢譴責。

因為,有罪的人間,有時,真的很難做到無條件絕對論的要求。

這時,退而求其次,只能選最小的罪去做,然後認罪悔改,求主赦免。

因此,因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婦女,我沒有譴責,即使我認為這是犯罪(請注意,我還是認為有罪)。

這些婦女,只要做到兩點即可:

1.求主赦免自己的軟弱

2.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

請注意:

對於受不了家暴而離婚的基督徒,我沒有譴責,這就是我的立場!

但是,這絕不是說我贊同家暴就可以離婚,更不是說家暴離婚就沒有罪。

假使有人不認同,我沒有意見,大家可以去譴責家暴離婚者。

但我的立場很清楚:

我不敢譴責,因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這樣的困境時,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絕不是猶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來臨時,自己會不會是三次不認主的彼得。

看見彼得的軟弱,我不敢有任何譴責與嘲笑,只敢低頭對主說:

主啊!可憐我這個罪人!

你知道我心裡真的願意,但我不敢保證自己肉體絕對都不會軟弱,求主幫助我。

不過,我必須提醒大家:

選最小的罪的理論,有一個很致命的缺點,是我到目前一直無法合理解通的。

按照這種理論,那麼,主耶穌一定『犯過小罪』,因為聖經明講,主耶穌和我們一樣,受過各種苦難與試探。

那麼,祂一定面臨過這種兩罪同時存在的困境,

然後祂一定選擇最小的罪,

可是這就表示祂有犯過罪。

看見恐怖之處了嗎?

主耶穌怎麼可能犯過罪呢?

這種理論,為什麼比不上無條件絕對論?

就是因為『無條件絕對論』比較能經得起全本聖經檢驗,而『犯最小的罪』這種理論卻沒辦法解通一些聖經檢驗。

因此,請不要隨便用這種理論,來處理各種信仰問題。

至於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罪就大了,因為和家暴無法相比。

家暴涉及『嚴重身體傷害與致死的可能』,那屬於十誡殺人的大罪領域。

為了保護自己、為了保護孩子生命安全而離婚,是小罪。

但是,因為各種殘障理由而離婚,那就嚴重了。

求上帝幫助我們,賜下力量給我們,讓我們不僅深知真理,也能行出真理。

阿們。

小小羊

以下提供一些家暴協助資料:

1.內政部家暴與性侵防治委員會 提供各種資源資料。

2.各縣市政府、民間單位家暴與性侵資源表

3.各地家暴防治中心電話

4.警政署刑警局婦幼專區

5.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真的什麼都不會時,這個專線最簡單)

關於基督教倫理的一些進一步講解與說明:

1.六種常見的倫理觀點:以說謊救人為例

2.六種倫理的進一步說明與批判(前三種)

3.基督教倫理:無條件絕對論:以說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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