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8:32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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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7日社会流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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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四):一般性理由?

一些主要反对死刑的基督徒圣经论述,我已经大致驳斥完毕。

本文主要是针对一些非特定的一般性废死刑论点,从圣经角度来加以批驳。

这些废死刑的论点虽然不是直接与圣经论述有关,但因为主张废死刑的基督徒也大量使用这些论点,所以有必要用圣经来加以检验。

一、 死刑无法降低犯罪率

驳:

事实上,‘统计数据’并无法做为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

统计数据,当然具有参考性,

但是,身为基督徒,‘唯独圣经’才是我们的准则。

数据情形假使与圣经不合,我们就必须选择相信圣经,拒绝各种数据结论。

别忘了,其实,这些数据、调查,有时未必客观。

很多研究,只要将一些因子加以变动,整个数据结果就会大不相同。

而针对数据的解读部分,那更复杂了,有时即使数据正确,对结果的解释却是严重错误,这也非常常见。

所以,不要一听到人家拿出数据,基督徒就吓得脚软。

事实上,基督徒真正该脚软的,是我们拿不出圣经依据。

假使我们有圣经依据,那么,圣经就是绝对真理,我们就不用管世界如何讲,都可以昂首挺胸、勇敢站立。

死刑是否具有降低犯罪率的效果?

死刑是否具有犯罪的吓阻性?

死刑是否可以使其他人害怕而不敢去犯?

圣经的答案是很清楚的:

答案都是‘是的’!

相关经文非常多,主要有两类:

1. 间接经文:刑罚(未必是死刑),是具有使人惧怕而不敢去犯罪的效果的。

2. 直接经文:死刑的刑罚,是具有使人惧怕而不敢去犯罪的效果的。

‘那人就必须死。、、、这样、众民听见,就会惧怕,再也不敢擅自行事了’(申17:13)(吕振中译本)

‘必须处死。这样,、、、人民听见了都会惧怕,没有人敢再做这种可恶的事’(申17:13)(现代中文译本)

‘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

‘其中有许米乃和亚力山大;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但,使他们受责罚就不再谤渎了’(提前1:20)

‘作官的、、、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3-4)

‘亚拿尼亚听见这话,就仆倒,断了气;听见的人都甚惧怕。、、、全教会和听见这事的人都甚惧怕’(徒5:5、11)

‘因地震而死的有七千人;其余的都恐惧,归荣耀给天上的神’(启11:13)

‘他将一对牛切成块子,托付使者传送以色列的全境,说:“凡不出来跟随扫罗和撒母耳的,也必这样切开他的牛。”于是耶和华使百姓惧怕,他们就都出来,如同一人’(撒上11:7)

‘只是大卫不敢前去求问神,因为惧怕耶和华使者的刀’(代上21:30)

‘但夜间,神来,在梦中对亚比米勒说:“你是个死人哪!因为你取了那女人来;她原是别人的妻子。”亚比米勒却还没有亲近撒拉;他说:“主啊,连有义的国,你也要毁灭吗?那人岂不是自己对我说‘她是我的妹子’吗?就是女人也自己说:‘他是我的哥哥。’我作这事是心正手洁的。”神在梦中对他说:“我知道你作这事是心中正直;我也拦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所以我不容你沾着她。现在你把这人的妻子归还他;因为他是先知,他要为你祷告,使你存活。你若不归还他,你当知道,你和你所有的人都必要死。”亚比米勒清早起来,召了众臣仆来,将这些事都说给他们听,他们都甚惧怕’(创20:3-8)

‘耶和华对摩西说:我再使一样的灾殃临到法老和埃及,然后他必容你们离开这地。他容你们去的时候,总要催逼你们都从这地出去。、、、约到半夜,我必出去巡行埃及遍地。凡在埃及地,从坐宝座的法老直到磨子后的婢女所有的长子,以及一切头生的牲畜,都必死’(出11:1-5)

‘到了半夜,耶和华把埃及地所有的长子,就是从坐宝座的法老,直到被掳囚在监里之人的长子,以及一切头生的牲畜,尽都杀了。、、、在埃及有大哀号,无一家不死一个人的。、、、埃及人催促百姓,打发他们快快出离那地,因为埃及人说:我们都要死了’(出12:29-33)

当然,任何刑罚(包括死刑)不是使‘每个人’都会惧怕,但是,确实会使‘很多人’都会惧怕,而且会因惧怕而不敢犯此罪。

只因为有些犯死罪的人不会惧怕,就以为死刑对所有人不具吓阻力,或以为死刑对所有罪犯都不具吓阻力,

却忽略了圣经里不断讲述刑罚会使人惧怕而不敢犯罪,这根本就是经不起圣经检验的论点。

二、死刑有可能误判,而死亡无法逆转,造成不公义

驳:

‘误判’确实是一个很致命的问题,也是不可能完全可以解决的问题。

别忘了,我们不是活在无罪无误的天堂,而是有罪有误的人间。

没有一个人,是完全无罪的罪人,

人人都是有罪的人,都会做出有误的事情。

因此,没有人能保证,也没有法官能确保一切判决都绝对正确无误。

但是,问题出在哪里?

问题出在因为无法做到完全无误,就干脆完全废止,这样的观念与做法,简直是太离谱。

因为汽车会出车祸撞死人,所以必须废除汽车?

因为刀子会被误用杀死人,所以一切刀子都该禁止?

看见荒谬之处了吗?

因为会有‘失误’的发生,所以我们就干脆‘全面禁止’,这常常是不合理的。

我们该做的,不是为了避免失误的发生,就干脆全面禁止,

而是该努力‘改善失误’,使‘失误减少’才是。

努力达成‘零失误’,是身而为人应尽的本分,

这是圣经真理,人人必须努力;

然而,零失误虽然是一种追求的目标,但却永远不可能在有罪的人间实现,

这也是圣经真理,人人都必须信服。

其实,为了避免失误,就干脆全面禁止,这是一种懒惰!

因为汽车会撞死人,所以禁止开车,这样的做法当然很简单,简直可以不用脑袋就可以规定与执行了。

但是,假使一方面要维持汽车的好处,一方面要减少汽车的弊端,人类就必须投下大量心力与物力,善用上帝赐给人类的智慧,努力来减少这些弊端问题。

这当然很辛苦,一点也无法懒惰,而且也是必须做的。

但是,和为了汽车会撞死人所以干脆禁止汽车的做法比起来,哪种才真正是善用智慧,积极努力的表现呢?

当然,很多人会讲:

一般的‘失误’,未必属于像‘剥夺生命’这么严重。

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法可逆,这样是很不公义的。

确实,这种‘看重生命权’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圣经也强烈支持我们要看重生命权。

但问题是,看重生命权,不仅要看重犯罪者的生命权,也必须看重受害者的生命权。

正因为生命可贵,所以杀害别人生命者,要受到死刑的惩罚,正是确立生命权的尊贵。

否则的话,人人的生命权都可以随便被犯罪者剥夺,这样一来,怎会是真正尊重生命权呢?

再者,请留意我举的两个例子:

汽车撞死人、刀子杀死人。

这两者,也都是剥夺别人生命权、也都是不可逆的情形,可是为何这些主张废死刑者,不敢喊‘禁止一切汽车’、‘禁止一切刀子’?

汽车与刀子,不也是剥夺无辜者生命权的工具吗?

看见荒谬之处了吗?

为了维护罪犯的生命权,所以干脆废除死刑这项工具;

但却不敢为了维护善良者生命权,所以干脆禁止汽车、禁止刀子。

这样的做法,恐怕一点都不公义,而是多重法码、多重标准,不是吗?

今天,我们应该所有人都会同意,为了避免汽车(工具)的误用,好比:飙车、在路上开快车、、、,所以列出相关规定,来加以做某些禁止,以维护众人的生命权,而不是干脆将汽车禁止,这才是正确之路,也才是真正维护众人生命权,并保持众人享受幸福安乐的权利。

同样的,我们所有人也应该都会同意,为了避免死刑(工具)的误用,好比:乱判、误判、动辄一堆罪都判死刑、、、、,所以列出相关规定,来加以做某些禁止,以维护众人的生命权,而不是干脆将死刑禁止,这才是正确之路,也才是真正维护众人生命权,并保持众人享受幸福安乐的权利。

所以,为了失误的可能,就反过来全面禁止工具的使用,是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

另外,我们还要讲一下误判所造成的不公义。

我们绝对承认,不管如何努力,一定还是会有误判。

而任何误判一旦发生,都一定是冤枉无辜者,一定是一种不公义的行为。

但我前面已经讲了,有罪的人间,不可能有无误的情形。

但不能为了达成无误,就干脆废止工具,那是不合理的。

我们当然要不断努力,尽量达成无误的目标。

但对于误判的情形呢?

我们有什么样的看法?

我要从两个方向来讲:

1. 法官端

误判人的法官,上帝的审判,是很严厉的。

一切法官,都是在执行上帝所赋予的审判与生杀大权,这是非常严肃的权柄。

而圣经一贯的观念,是很清楚的:

权柄越大,审判越重!

有权柄的人犯罪,上帝的审判与刑罚会更严厉!

因此,任何有权柄者,都必须尽一切努力,非常谨慎小心,务必尽一切可能,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以下这段圣经经文,就是针对法官在讲的,因为法官在上帝眼中,就像神一样执行祂的任务,一旦未善尽职责,上帝会严惩,甚至是被上帝处死:

‘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说:你们审判不秉公义,徇恶人的情面,要到几时呢?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你们仍不知道,也不明白,在黑暗中走来走去;地的根基都摇动了。我曾说:你们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儿子。 然而,你们要死,与世人一样,要仆倒,像王子中的一位’(诗82:1-7)

说真的,因为犯错就可能被上帝处死,这刑罚不可谓不严厉。

2. 被误判者端

我们绝对没有任何一个人,希望自己遇到误判的法官。

不管是我们自己,还是我们家人,更甚至是整个社会国家每一个人,我们都希望遇到的,是公义而非误判的法官。

但问题是,有时就是遇到了。

那么,基督徒如何面对呢?

今天,我们没办法多讲。

但我只提出一点来分享。

身为基督徒,我们知道一切都是在上帝掌管之下。

上帝许可主耶稣遇到不敢公正判案的彼拉多,上帝许可保罗、彼得在罗马帝国被被判死刑。

这些人,都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但却都被判死刑了。

他们被判死刑,当然是因为法官不公义或国家法律不公义。

假使,人只有‘肉体’而没有‘灵魂’,那么,肉体被误判而死亡,就非常悲惨,因为毫无机会了。

但感谢主,我们除了肉体,还有灵魂。

肉体死亡,但灵魂可没死。

而上帝保证一定会为我们灵魂申冤。

事实上,这也是基督徒的忍耐与信心所在。

‘掳掠人的,必被掳掠;用刀杀人的,必被刀杀。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启13:10)

‘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

今生,我们常会遇见很多不公义的事临到我们身上。

我们不一定会遇到不公义的死刑,但是,很多不公义的状况,一点也不少见。

有时,上帝要我们努力去改善这种不公义的环境;

但也有时,上帝要我们唯独仰望祂,即使不公义的环境依然无法消除。

多少历世历代被迫害的基督徒,都是被不公义对待的。

但我们一致相信:

今生我们所受到的一切的不公义与冤屈,在来生上帝都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事实上,终极的公义审判、照个人行为报应,不仅是上帝对基督徒受害者的应许,也是上帝对非基督徒受害者的应许。

这不是说基督徒没有爱,不是的。

基督徒希望人人悔改,包括加害者,

但这不表示基督徒就废弃了对公义的盼望,更不表示基督徒不能有对于邪恶的愤怒。

基督教,从来就没废弃公义,是现代很多基督徒被错误的爱的观念冲昏头而已。

三、死刑的滥用

这个论点,和上一个类似。

因为很多政府会滥用死刑(特别是威权政权),将无辜者借故用各种罪名处死,残杀无辜,所以必须废止死刑。

驳:

我们的驳斥,也和上一个驳斥类似:

政府可能会滥权,所以废除政府,改成无政府?

武器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废除武器,国家解除军备?

汽车可能会被拿来飙车撞死人,所以废除汽车?

刀子可能会被滥用拿来杀人,所以禁刀?

事实上,因为‘使用者’可能会滥用,所以就干脆禁止‘工具’使用,

这是非常荒谬不合理的。

我们该努力的,是改善工具、限制工具使用、、、、而不是用全面禁止来处理。

四、死刑执行方式的残忍、不人道

驳:

当然我们反对各种残酷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法。

事实上,历史上那些残酷不人道的死刑执行记录,有时单单阅读,都会令我们感觉残忍,不寒而栗。

但是,我们该做的,是‘改善’死刑的执行方法,而不是去‘废止’死刑。

其实,在民主国家里,很多残酷不人道的死刑行刑法,已经被废止,而改用一些比较人道的方法了。

比起很多古代残忍的行刑法,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至于圣经,对于死刑的行刑法,没有太多表态的意见可供参考。

上帝自己执行的,很多都是立即击杀(很快),有些则是透过瘟疫击杀(较慢)。

上帝要人执行的,很多都是用刀杀,有些则是用石头丢死。

至于基督徒被误判而处死的,如:主耶稣的行刑法是被钉十字架(残酷不人道),保罗是被砍头(传说),彼得是被倒钉十字架(传说),以赛亚是被锯子锯死(传说)(残酷不人道)。

圣经只有描述这些行刑法,但没有太多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可以让我们参考使用。

当然,我没有详细整理全圣经关于这方面的纪录,只提出一些简单的资料。

重点是:

身为基督徒,我们不反对给死刑犯比较人道不残酷的死刑行刑法,并且支持改善死刑行刑法,但我们反对废死刑者主张的为了避免不人道就干脆废止死刑。

这部分,主要是根据整体性的间接观念(如:不可残酷待人、不可凌虐他人身体、、、),而非直接性的经文。

五、死刑是残忍的以暴制暴

驳:

圣经说这是‘公义彰显’,还说这是‘申冤报应’,并说这具有吓阻力。

事实上,正是因为生命可贵与尊严,所以像剥夺人生命者,自己生命也必须被剥夺以示惩罚,是尊重生命的表现。

而主耶稣再来时的终极大审判,对那些不信祂的人,就是判死刑。

但我们可不会说上帝对那些暴力对待基督徒、暴力杀害主耶稣而至死不悔改的人死刑,就是上帝以暴制暴,不是吗?

所以,用‘不可以暴制暴’来反对死刑,是很荒谬的。

因为,那个意思是说:

国家遭受敌人侵略,你不可以反抗,乖乖被杀便是;

被人强奸,你不可以反抗,乖乖被凌辱便是;

否则的话,你一反抗御敌,当然有可能造成敌人死亡,而这是以暴制暴,是不可以的。

看见荒谬之处了没?

我们不能随便就说处人死刑就是以暴制暴,正如我们不会说军人杀敌是杀人罪。

没错,敌人强暴杀害我妻子儿女,我也要去强暴杀害他妻子儿女,那确实是以暴制暴。

很多种族仇恨、种族仇杀,都是这类的情形。

但问题是,一个民主国家的死刑,是:

1.禁止私刑(这可以避免私人仇恨导致以暴制暴)

2.由公众政府来审判与执行(确保公正,避免私人仇恨导致误判与残酷行刑)

假使受害者被残忍杀害,其家属也要如此残忍对待加害者,那确实是以暴制暴。

但受害者被残忍杀害,其家属由国家来判处并死刑对待加害者,那一点都不是以暴制暴,而是公义彰显。

事实上,这正是圣经的立场,就是‘禁止私刑’、‘委由上帝及政府来审判与执行’。

反而将人家正当的行为,说成以暴制暴,才是荒谬不合理。

六、世界的潮流

驳:

世界的潮流,从来就不是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

基督徒行事为人、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是圣经,不是世界潮流。

世界潮流,当然可以参考,但不具有绝对真理性,而且都必须被圣经检验。

事实上,假使世界潮流是基督徒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那么,‘不信耶稣’才是真理,‘双方同意就可离婚’才是真理,‘未婚者可和任何人上床,只要彼此同意’才是真理。

因此,这种‘世界潮流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对基督徒而言,是毫无任何地位与价值的。

因为,这种以潮流做为真理依据的理论,根本就通不过圣经检验。

七、仇恨论

这一点,倒不是主张废死刑的基督徒所提出的,反而是主张保持死刑的许多民众所常常讲的。

虽然,我们这篇文章主要是在驳斥废死刑理论的错误,

但是,由于这种出于仇恨理由才支持死刑的理论,又是一种很常见的错误,所以我们也趁此机会提出来讲。

这种理论的主张主要是建立于仇恨的基础上,比方说:

这些人可恶透顶,所以该碎尸万段;

你奸淫杀害我妻女,我也要奸淫杀害你妻女;

我恨透这种人,他们没资格活在世上。、、、、

基本上,基督徒,不管是否支持死刑,都不太会采用这种理论。

但是,社会上的一般人,却大量采用这种理论。

这种‘仇恨论’和我们讲的‘公义论’,有什么不一样之处?

不都是一种‘报应’的观念吗?

不是的!

虽然乍看之下有点像,都主张死刑,但核心却天壤之别。

1. 仇恨论是对‘人’的恨,公义论是对‘罪’的严拒(恨罪但却爱罪人)。

2. 仇恨论是‘报复’,公义论是‘报应’。

3. 仇恨论是‘维护自己利益’,公义论是‘维护宇宙正义’。

4. 仇恨论是‘可以残酷’报复,公义论是‘不宜残酷’报复。

简单列举一些差异(不是全部),大家应该可以发现,二者是很不一样的。

其实,仇恨论本身,只是一种‘人本思想’,不是‘神本思想’。

它看重的,只是‘个人’:

我的恨!

我的不爽!

换言之,它在意的,是‘我’被伤害了,我就要报复你,甚至如何过度与残酷都没关系。

我们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命还命’(出21:24)这经文来看,

仇恨论的人,他们会如何做?

他们会认为,你伤我眼睛,我就算杀你一命,都是应该,因为,重点是‘发泄我个人情绪’、‘报复我个人所受的伤害’,而且,他们会非常恨这个伤害者,即使伤害者都已经死了,他们还是恨,因为‘恨人’才是重点。

而公义论的人,他们会如何做?

他们会认为,你伤我眼睛,你就是犯罪,既然犯罪,就必须被惩处,但惩处不表示我可以动用私行,而是必须交由权柄者来审判与执行(政府或上帝)。并且,刑罚必须适当,不得过度。我痛恨你的罪,但是,我不恨你这个人,我愿意饶恕你这个人,我也希望你得救。重点是‘要求公义彰显’、‘恨罪爱罪人’。

其实,这句以眼还眼的经文,是有背景的。

当时许多民族的习惯,就是‘过度报复’:

你伤我一眼,我在暴怒之下,就是要杀你一命,以进行复仇。

摩西律法这规定,显示上帝对仇恨论、过度报复的禁止:

只能进行公平的惩罚,不得过度。

而主耶稣大量爱的教导,其实,也都是不断再重新将这条律法作正确的解释,

因为当时的犹太人,已经严重误解这条律法的精义,将这条律法解释成:

我报复,是理所当然,只要不过度即可。

没错,旧约当时很多民族的居民,是‘过度报复’,这当然不行;

但犹太人将这律法解读成‘可以报复,只要不过度’,这一样不行;

主耶稣的解法是‘不准报复,要有爱心,只能公义’。

公义,所要求的,不是我个人的愤怒、我个人的情绪被发泄。

公义,是要达成宇宙真理被执行、大地被洁净。

更简单来讲,公义,其实是希望达成主祷文的:

“愿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而不是“愿我的旨意得成”。

在仇恨论里面,很容易演变成私刑,也很容易变成种族屠杀,

历史上各种残酷的逼供严刑、死刑严刑,那已经脱离公义论的领域,而是变态与仇恨。

真正抱持公义论的人,是不可能支持或想出各种严酷死刑的招数的。

由于这种仇恨理论的死刑,是很多社会上一般人所抱持的观念。

所以借此机会,也提出批判。

小小羊

1.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一):矫正?报应?

2.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二):新约已废除死刑?

3.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权(生命权)?

4.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四):一般性理由?

5.废死刑?我这基督徒的看法:结语

6.ICCP信仰宣言:关于死刑的条文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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