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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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7日社會流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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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四):一般性理由?

一些主要反對死刑的基督徒聖經論述,我已經大致駁斥完畢。

本文主要是針對一些非特定的一般性廢死刑論點,從聖經角度來加以批駁。

這些廢死刑的論點雖然不是直接與聖經論述有關,但因為主張廢死刑的基督徒也大量使用這些論點,所以有必要用聖經來加以檢驗。

一、 死刑無法降低犯罪率

駁:

事實上,『統計數據』並無法做為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

統計數據,當然具有參考性,

但是,身為基督徒,『唯獨聖經』才是我們的準則。

數據情形假使與聖經不合,我們就必須選擇相信聖經,拒絕各種數據結論。

別忘了,其實,這些數據、調查,有時未必客觀。

很多研究,只要將一些因子加以變動,整個數據結果就會大不相同。

而針對數據的解讀部分,那更複雜了,有時即使數據正確,對結果的解釋卻是嚴重錯誤,這也非常常見。

所以,不要一聽到人家拿出數據,基督徒就嚇得腳軟。

事實上,基督徒真正該腳軟的,是我們拿不出聖經依據。

假使我們有聖經依據,那麼,聖經就是絕對真理,我們就不用管世界如何講,都可以昂首挺胸、勇敢站立。

死刑是否具有降低犯罪率的效果?

死刑是否具有犯罪的嚇阻性?

死刑是否可以使其他人害怕而不敢去犯?

聖經的答案是很清楚的:

答案都是『是的』!

相關經文非常多,主要有兩類:

1. 間接經文:刑罰(未必是死刑),是具有使人懼怕而不敢去犯罪的效果的。

2. 直接經文:死刑的刑罰,是具有使人懼怕而不敢去犯罪的效果的。

『那人就必須死。、、、這樣、眾民聽見,就會懼怕,再也不敢擅自行事了』(申17:13)(呂振中譯本)

『必須處死。這樣,、、、人民聽見了都會懼怕,沒有人敢再做這種可惡的事』(申17:13)(現代中文譯本)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

『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提前1:20)

『作官的、、、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3-4)

『亞拿尼亞聽見這話,就仆倒,斷了氣;聽見的人都甚懼怕。、、、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徒5:5、11)

『因地震而死的有七千人;其餘的都恐懼,歸榮耀給天上的神』(啟11:13)

『他將一對牛切成塊子,託付使者傳送以色列的全境,說:「凡不出來跟隨掃羅和撒母耳的,也必這樣切開他的牛。」於是耶和華使百姓懼怕,他們就都出來,如同一人』(撒上11:7)

『只是大衛不敢前去求問神,因為懼怕耶和華使者的刀』(代上21:30)

『但夜間,神來,在夢中對亞比米勒說:「你是個死人哪!因為你取了那女人來;她原是別人的妻子。」亞比米勒卻還沒有親近撒拉;他說:「主啊,連有義的國,你也要毀滅嗎?那人豈不是自己對我說『她是我的妹子』嗎?就是女人也自己說:『他是我的哥哥。』我作這事是心正手潔的。」神在夢中對他說:「我知道你作這事是心中正直;我也攔阻了你,免得你得罪我,所以我不容你沾著她。現在你把這人的妻子歸還他;因為他是先知,他要為你禱告,使你存活。你若不歸還他,你當知道,你和你所有的人都必要死。」亞比米勒清早起來,召了眾臣僕來,將這些事都說給他們聽,他們都甚懼怕』(創20:3-8)

『耶和華對摩西說:我再使一樣的災殃臨到法老和埃及,然後他必容你們離開這地。他容你們去的時候,總要催逼你們都從這地出去。、、、約到半夜,我必出去巡行埃及遍地。凡在埃及地,從坐寶座的法老直到磨子後的婢女所有的長子,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都必死』(出11:1-5)

『到了半夜,耶和華把埃及地所有的長子,就是從坐寶座的法老,直到被擄囚在監裡之人的長子,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盡都殺了。、、、在埃及有大哀號,無一家不死一個人的。、、、埃及人催促百姓,打發他們快快出離那地,因為埃及人說:我們都要死了』(出12:29-33)

當然,任何刑罰(包括死刑)不是使『每個人』都會懼怕,但是,確實會使『很多人』都會懼怕,而且會因懼怕而不敢犯此罪。

只因為有些犯死罪的人不會懼怕,就以為死刑對所有人不具嚇阻力,或以為死刑對所有罪犯都不具嚇阻力,

卻忽略了聖經裡不斷講述刑罰會使人懼怕而不敢犯罪,這根本就是經不起聖經檢驗的論點。

二、死刑有可能誤判,而死亡無法逆轉,造成不公義

駁:

『誤判』確實是一個很致命的問題,也是不可能完全可以解決的問題。

別忘了,我們不是活在無罪無誤的天堂,而是有罪有誤的人間。

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無罪的罪人,

人人都是有罪的人,都會做出有誤的事情。

因此,沒有人能保證,也沒有法官能確保一切判決都絕對正確無誤。

但是,問題出在哪裡?

問題出在因為無法做到完全無誤,就乾脆完全廢止,這樣的觀念與做法,簡直是太離譜。

因為汽車會出車禍撞死人,所以必須廢除汽車?

因為刀子會被誤用殺死人,所以一切刀子都該禁止?

看見荒謬之處了嗎?

因為會有『失誤』的發生,所以我們就乾脆『全面禁止』,這常常是不合理的。

我們該做的,不是為了避免失誤的發生,就乾脆全面禁止,

而是該努力『改善失誤』,使『失誤減少』才是。

努力達成『零失誤』,是身而為人應盡的本分,

這是聖經真理,人人必須努力;

然而,零失誤雖然是一種追求的目標,但卻永遠不可能在有罪的人間實現,

這也是聖經真理,人人都必須信服。

其實,為了避免失誤,就乾脆全面禁止,這是一種懶惰!

因為汽車會撞死人,所以禁止開車,這樣的做法當然很簡單,簡直可以不用腦袋就可以規定與執行了。

但是,假使一方面要維持汽車的好處,一方面要減少汽車的弊端,人類就必須投下大量心力與物力,善用上帝賜給人類的智慧,努力來減少這些弊端問題。

這當然很辛苦,一點也無法懶惰,而且也是必須做的。

但是,和為了汽車會撞死人所以乾脆禁止汽車的做法比起來,哪種才真正是善用智慧,積極努力的表現呢?

當然,很多人會講:

一般的『失誤』,未必屬於像『剝奪生命』這麼嚴重。

生命一旦被剝奪,就無法可逆,這樣是很不公義的。

確實,這種『看重生命權』的態度,是正確的,因為聖經也強烈支持我們要看重生命權。

但問題是,看重生命權,不僅要看重犯罪者的生命權,也必須看重受害者的生命權。

正因為生命可貴,所以殺害別人生命者,要受到死刑的懲罰,正是確立生命權的尊貴。

否則的話,人人的生命權都可以隨便被犯罪者剝奪,這樣一來,怎會是真正尊重生命權呢?

再者,請留意我舉的兩個例子:

汽車撞死人、刀子殺死人。

這兩者,也都是剝奪別人生命權、也都是不可逆的情形,可是為何這些主張廢死刑者,不敢喊『禁止一切汽車』、『禁止一切刀子』?

汽車與刀子,不也是剝奪無辜者生命權的工具嗎?

看見荒謬之處了嗎?

為了維護罪犯的生命權,所以乾脆廢除死刑這項工具;

但卻不敢為了維護善良者生命權,所以乾脆禁止汽車、禁止刀子。

這樣的做法,恐怕一點都不公義,而是多重法碼、多重標準,不是嗎?

今天,我們應該所有人都會同意,為了避免汽車(工具)的誤用,好比:飆車、在路上開快車、、、,所以列出相關規定,來加以做某些禁止,以維護眾人的生命權,而不是乾脆將汽車禁止,這才是正確之路,也才是真正維護眾人生命權,並保持眾人享受幸福安樂的權利。

同樣的,我們所有人也應該都會同意,為了避免死刑(工具)的誤用,好比:亂判、誤判、動輒一堆罪都判死刑、、、、,所以列出相關規定,來加以做某些禁止,以維護眾人的生命權,而不是乾脆將死刑禁止,這才是正確之路,也才是真正維護眾人生命權,並保持眾人享受幸福安樂的權利。

所以,為了失誤的可能,就反過來全面禁止工具的使用,是不合理的,站不住腳的。

另外,我們還要講一下誤判所造成的不公義。

我們絕對承認,不管如何努力,一定還是會有誤判。

而任何誤判一旦發生,都一定是冤枉無辜者,一定是一種不公義的行為。

但我前面已經講了,有罪的人間,不可能有無誤的情形。

但不能為了達成無誤,就乾脆廢止工具,那是不合理的。

我們當然要不斷努力,盡量達成無誤的目標。

但對於誤判的情形呢?

我們有什麼樣的看法?

我要從兩個方向來講:

1. 法官端

誤判人的法官,上帝的審判,是很嚴厲的。

一切法官,都是在執行上帝所賦予的審判與生殺大權,這是非常嚴肅的權柄。

而聖經一貫的觀念,是很清楚的:

權柄越大,審判越重!

有權柄的人犯罪,上帝的審判與刑罰會更嚴厲!

因此,任何有權柄者,都必須盡一切努力,非常謹慎小心,務必盡一切可能,做出最公正的判決。

以下這段聖經經文,就是針對法官在講的,因為法官在上帝眼中,就像神一樣執行祂的任務,一旦未善盡職責,上帝會嚴懲,甚至是被上帝處死:

『神站在有權力者的會中,在諸神中行審判,說:你們審判不秉公義,徇惡人的情面,要到幾時呢?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伸冤;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你們仍不知道,也不明白,在黑暗中走來走去;地的根基都搖動了。我曾說:你們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兒子。 然而,你們要死,與世人一樣,要仆倒,像王子中的一位』(詩82:1-7)

說真的,因為犯錯就可能被上帝處死,這刑罰不可謂不嚴厲。

2. 被誤判者端

我們絕對沒有任何一個人,希望自己遇到誤判的法官。

不管是我們自己,還是我們家人,更甚至是整個社會國家每一個人,我們都希望遇到的,是公義而非誤判的法官。

但問題是,有時就是遇到了。

那麼,基督徒如何面對呢?

今天,我們沒辦法多講。

但我只提出一點來分享。

身為基督徒,我們知道一切都是在上帝掌管之下。

上帝許可主耶穌遇到不敢公正判案的彼拉多,上帝許可保羅、彼得在羅馬帝國被被判死刑。

這些人,都沒有犯什麼該死的罪,但卻都被判死刑了。

他們被判死刑,當然是因為法官不公義或國家法律不公義。

假使,人只有『肉體』而沒有『靈魂』,那麼,肉體被誤判而死亡,就非常悲慘,因為毫無機會了。

但感謝主,我們除了肉體,還有靈魂。

肉體死亡,但靈魂可沒死。

而上帝保證一定會為我們靈魂申冤。

事實上,這也是基督徒的忍耐與信心所在。

『擄掠人的,必被擄掠;用刀殺人的,必被刀殺。聖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啟13:10)

『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太10:28)

今生,我們常會遇見很多不公義的事臨到我們身上。

我們不一定會遇到不公義的死刑,但是,很多不公義的狀況,一點也不少見。

有時,上帝要我們努力去改善這種不公義的環境;

但也有時,上帝要我們唯獨仰望祂,即使不公義的環境依然無法消除。

多少歷世歷代被迫害的基督徒,都是被不公義對待的。

但我們一致相信:

今生我們所受到的一切的不公義與冤屈,在來生上帝都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事實上,終極的公義審判、照個人行為報應,不僅是上帝對基督徒受害者的應許,也是上帝對非基督徒受害者的應許。

這不是說基督徒沒有愛,不是的。

基督徒希望人人悔改,包括加害者,

但這不表示基督徒就廢棄了對公義的盼望,更不表示基督徒不能有對於邪惡的憤怒。

基督教,從來就沒廢棄公義,是現代很多基督徒被錯誤的愛的觀念沖昏頭而已。

三、死刑的濫用

這個論點,和上一個類似。

因為很多政府會濫用死刑(特別是威權政權),將無辜者藉故用各種罪名處死,殘殺無辜,所以必須廢止死刑。

駁:

我們的駁斥,也和上一個駁斥類似:

政府可能會濫權,所以廢除政府,改成無政府?

武器可能會被濫用,所以廢除武器,國家解除軍備?

汽車可能會被拿來飆車撞死人,所以廢除汽車?

刀子可能會被濫用拿來殺人,所以禁刀?

事實上,因為『使用者』可能會濫用,所以就乾脆禁止『工具』使用,

這是非常荒謬不合理的。

我們該努力的,是改善工具、限制工具使用、、、、而不是用全面禁止來處理。

四、死刑執行方式的殘忍、不人道

駁:

當然我們反對各種殘酷不人道的死刑執行法。

事實上,歷史上那些殘酷不人道的死刑執行記錄,有時單單閱讀,都會令我們感覺殘忍,不寒而慄。

但是,我們該做的,是『改善』死刑的執行方法,而不是去『廢止』死刑。

其實,在民主國家裡,很多殘酷不人道的死刑行刑法,已經被廢止,而改用一些比較人道的方法了。

比起很多古代殘忍的行刑法,這是一種可喜的進步。

至於聖經,對於死刑的行刑法,沒有太多表態的意見可供參考。

上帝自己執行的,很多都是立即擊殺(很快),有些則是透過瘟疫擊殺(較慢)。

上帝要人執行的,很多都是用刀殺,有些則是用石頭丟死。

至於基督徒被誤判而處死的,如:主耶穌的行刑法是被釘十字架(殘酷不人道),保羅是被砍頭(傳說),彼得是被倒釘十字架(傳說),以賽亞是被鋸子鋸死(傳說)(殘酷不人道)。

聖經只有描述這些行刑法,但沒有太多支持或反對的意見可以讓我們參考使用。

當然,我沒有詳細整理全聖經關於這方面的紀錄,只提出一些簡單的資料。

重點是:

身為基督徒,我們不反對給死刑犯比較人道不殘酷的死刑行刑法,並且支持改善死刑行刑法,但我們反對廢死刑者主張的為了避免不人道就乾脆廢止死刑。

這部分,主要是根據整體性的間接觀念(如:不可殘酷待人、不可凌虐他人身體、、、),而非直接性的經文。

五、死刑是殘忍的以暴制暴

駁:

聖經說這是『公義彰顯』,還說這是『申冤報應』,並說這具有嚇阻力。

事實上,正是因為生命可貴與尊嚴,所以像剝奪人生命者,自己生命也必須被剝奪以示懲罰,是尊重生命的表現。

而主耶穌再來時的終極大審判,對那些不信祂的人,就是判死刑。

但我們可不會說上帝對那些暴力對待基督徒、暴力殺害主耶穌而至死不悔改的人死刑,就是上帝以暴制暴,不是嗎?

所以,用『不可以暴制暴』來反對死刑,是很荒謬的。

因為,那個意思是說:

國家遭受敵人侵略,你不可以反抗,乖乖被殺便是;

被人強姦,你不可以反抗,乖乖被凌辱便是;

否則的話,你一反抗禦敵,當然有可能造成敵人死亡,而這是以暴制暴,是不可以的。

看見荒謬之處了沒?

我們不能隨便就說處人死刑就是以暴制暴,正如我們不會說軍人殺敵是殺人罪。

沒錯,敵人強暴殺害我妻子兒女,我也要去強暴殺害他妻子兒女,那確實是以暴制暴。

很多種族仇恨、種族仇殺,都是這類的情形。

但問題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死刑,是:

1.禁止私刑(這可以避免私人仇恨導致以暴制暴)

2.由公眾政府來審判與執行(確保公正,避免私人仇恨導致誤判與殘酷行刑)

假使受害者被殘忍殺害,其家屬也要如此殘忍對待加害者,那確實是以暴制暴。

但受害者被殘忍殺害,其家屬由國家來判處並死刑對待加害者,那一點都不是以暴制暴,而是公義彰顯。

事實上,這正是聖經的立場,就是『禁止私刑』、『委由上帝及政府來審判與執行』。

反而將人家正當的行為,說成以暴制暴,才是荒謬不合理。

六、世界的潮流

駁:

世界的潮流,從來就不是基督徒行事為人的準則。

基督徒行事為人、判斷是非善惡的準則,是聖經,不是世界潮流。

世界潮流,當然可以參考,但不具有絕對真理性,而且都必須被聖經檢驗。

事實上,假使世界潮流是基督徒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那麼,『不信耶穌』才是真理,『雙方同意就可離婚』才是真理,『未婚者可和任何人上床,只要彼此同意』才是真理。

因此,這種『世界潮流是廢除死刑』的理由,對基督徒而言,是毫無任何地位與價值的。

因為,這種以潮流做為真理依據的理論,根本就通不過聖經檢驗。

七、仇恨論

這一點,倒不是主張廢死刑的基督徒所提出的,反而是主張保持死刑的許多民眾所常常講的。

雖然,我們這篇文章主要是在駁斥廢死刑理論的錯誤,

但是,由於這種出於仇恨理由才支持死刑的理論,又是一種很常見的錯誤,所以我們也趁此機會提出來講。

這種理論的主張主要是建立於仇恨的基礎上,比方說:

這些人可惡透頂,所以該碎屍萬段;

你姦淫殺害我妻女,我也要姦淫殺害你妻女;

我恨透這種人,他們沒資格活在世上。、、、、

基本上,基督徒,不管是否支持死刑,都不太會採用這種理論。

但是,社會上的一般人,卻大量採用這種理論。

這種『仇恨論』和我們講的『公義論』,有什麼不一樣之處?

不都是一種『報應』的觀念嗎?

不是的!

雖然乍看之下有點像,都主張死刑,但核心卻天壤之別。

1. 仇恨論是對『人』的恨,公義論是對『罪』的嚴拒(恨罪但卻愛罪人)。

2. 仇恨論是『報復』,公義論是『報應』。

3. 仇恨論是『維護自己利益』,公義論是『維護宇宙正義』。

4. 仇恨論是『可以殘酷』報復,公義論是『不宜殘酷』報復。

簡單列舉一些差異(不是全部),大家應該可以發現,二者是很不一樣的。

其實,仇恨論本身,只是一種『人本思想』,不是『神本思想』。

它看重的,只是『個人』:

我的恨!

我的不爽!

換言之,它在意的,是『我』被傷害了,我就要報復你,甚至如何過度與殘酷都沒關係。

我們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命還命』(出21:24)這經文來看,

仇恨論的人,他們會如何做?

他們會認為,你傷我眼睛,我就算殺你一命,都是應該,因為,重點是『發洩我個人情緒』、『報復我個人所受的傷害』,而且,他們會非常恨這個傷害者,即使傷害者都已經死了,他們還是恨,因為『恨人』才是重點。

而公義論的人,他們會如何做?

他們會認為,你傷我眼睛,你就是犯罪,既然犯罪,就必須被懲處,但懲處不表示我可以動用私行,而是必須交由權柄者來審判與執行(政府或上帝)。並且,刑罰必須適當,不得過度。我痛恨你的罪,但是,我不恨你這個人,我願意饒恕你這個人,我也希望你得救。重點是『要求公義彰顯』、『恨罪愛罪人』。

其實,這句以眼還眼的經文,是有背景的。

當時許多民族的習慣,就是『過度報復』:

你傷我一眼,我在暴怒之下,就是要殺你一命,以進行復仇。

摩西律法這規定,顯示上帝對仇恨論、過度報復的禁止:

只能進行公平的懲罰,不得過度。

而主耶穌大量愛的教導,其實,也都是不斷再重新將這條律法作正確的解釋,

因為當時的猶太人,已經嚴重誤解這條律法的精義,將這條律法解釋成:

我報復,是理所當然,只要不過度即可。

沒錯,舊約當時很多民族的居民,是『過度報復』,這當然不行;

但猶太人將這律法解讀成『可以報復,只要不過度』,這一樣不行;

主耶穌的解法是『不准報復,要有愛心,只能公義』。

公義,所要求的,不是我個人的憤怒、我個人的情緒被發洩。

公義,是要達成宇宙真理被執行、大地被潔淨。

更簡單來講,公義,其實是希望達成主禱文的:

「願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而不是「願我的旨意得成」。

在仇恨論裡面,很容易演變成私刑,也很容易變成種族屠殺,

歷史上各種殘酷的逼供嚴刑、死刑嚴刑,那已經脫離公義論的領域,而是變態與仇恨。

真正抱持公義論的人,是不可能支持或想出各種嚴酷死刑的招數的。

由於這種仇恨理論的死刑,是很多社會上一般人所抱持的觀念。

所以藉此機會,也提出批判。

小小羊

1.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一):矯正?報應?

2.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二):新約已廢除死刑?

3.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權(生命權)?

4.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四):一般性理由?

5.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結語

6.ICCP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條文與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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