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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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16日政治與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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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轉貼)

歷史不停重覆人性終極的幽暗,Separation of powers 這重要的憲政原則忠實反映了對人性本身局限的承認。

戴耀廷弟兄

習近平副主席對港府提出的「三權合作論」,最近在香港引起不少爭議。我本不想作出回應,但實在有太多歪論提了出來去支持三權合作之說,最後我還是要寫一篇本不用寫的文章。

Separation of powers 這重要的憲政原則常用的翻譯是「三權分立」,故人們也常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來論述三者的關係。因重點是側於「三權」,故不少提出不一定要「三權分立」的,都是引用一些憲政制度如英國的議會制,行政與立法這兩權也不是分立的來支持其說法。

其實按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正義,重點不應在於三權,而字面的意思也根本沒有提及三權的存在。Separation of powers 實應譯作「權力分立」,因這憲政原則的重點是在於把政府的各項權力分散地由不同的政府機構來行使。

而行政、立法及司法權也並沒有清楚的界分。若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的權力,那麼行政機關也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權,如制定行政法規。法院亦可以透過發展案例,以另一種方法來立法。

權力互扣相連

若行政權是指執行法律和政策的權力,立法機關亦可透過監督施政的權力而影響執法。法院亦會透過其司法覆核權影響執法的程序甚至具體的政策內容。

若司法權是指就法律的爭議,按法律及證據作出裁決的權力,那麼行政部門也有行政的裁決權,公務員的紀律聆訊就是最好的例子。立法機關可傳召行政官員出席立法機關,負責調查施政失誤的專責委員會作證,亦可彈劾作出了違憲行為的行政官員,這些權力都與司法權很類似。

因此,三權之說不在於三個政府機構各自負責三項政府權力,而是把涉及管治的三種權力,分別都注入三個不同的政府機構,三個機構都會同時行使三種政府權力,只是各個政府機構仍會主力執行某一類政府權力。

故行政機關是主力行使行政權,但也會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立法機關是主力行使立法權,不過也會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司法機關主力行使司法權,亦會行使行政權和立法權。一般來說,負責主力行使某項政府權力的政府機構,在那一項權力上就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因此,權力分立並不是要把各個政府機構和各項政府權力分割開,實是扣扣相連。究其重點是在於權力的分立。不同國家的憲政制度處理分權的方式會有不同,但憲政的精神仍是要分權。

防止絕對權力

但為何權力要分立呢?那就要回到更根本的問題,就是關乎權力分立這憲政原則背後對人性的基本假設。

這可能更突顯出東西方政治文化的分別。這也是為何在權力分立後,不會用合作而要用制衡來描述政府機構之間的關係。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這是憲政對人性的最基本假設。要把權力分立,就是要防止絕對的權力出現。若人沒有腐化的傾向,權力集中或絕對的權力也沒有問題,但從中外幾千年的人類歷史,卻有多不勝數的例子佐證了人性是軟弱的。

即使那政治領袖在開始時的政治理想是如何遠大、品格是如何高尚,但一旦他擁有了絕對的權力,鮮有不會墮落的。

這不是說人性沒有善的一面,而只是這憲政原則接受了人也必會有陰暗的一面,尤其當人處於權力中心時,那陰暗的一面就有更大可能性暴露出來,甚至把善良的一面也吞食掉。

這對人性的假設也是老生常談了,問題只是人們是否能從中汲取教訓。西方社會基於這假設,經歷幾百年的演變而發展出現代的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

當然即使是遵行了權力分立的原則,權力也不是不會被濫用,而這只是人類基於其本身的局限,對人性問題所可能做到的最大程度的預防措施而己。

若說中國社會不需要權力分立,那提出者就必須舉出實證推翻上述對人性的假設,去證明中國人可以超越人性的陰暗面,中國的賢人在掌握絕對權力後,仍可以超然地只為人民服務,不會為己牟私利。能提出這樣證據的人,才可以說「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在中國和香港是不必要的。

很不幸地,遠的不說,只說近代中國,我就難以找到任何強而有力的例子去證明有一個中國人能有這樣的優越性,反而有太多的例子證明中國人也是脫離不了這假設的豫定結局。

因此,依權力分立的原則而設計的憲政制度就是要讓不同的政府機構,透過行使各項扣扣相連的政府權力,以使權力不會絕對化和腐化。也是這原因,權力分立的結果必是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制」是制約,確保沒有一個政府機構的權力不受規範;「衡」是平衡,是要使權力分布處於一平衡點,而不會側重於任何一個政府機構。

陰暗面欠制約

三權合作之說其實是要改變這種權力分立及制衡的憲政安排。尤其是提出者往往是以香港的政制是行政主導,那麼說要三權合作,其實就是立法和司法機關放棄制衡的憲政功能去配合行政機關。這是非常危險的說法,會把香港這麼多年來累積起的憲政經驗蕩送掉了的。

任何憲法及憲制都要隨時代的需要而演變。即使《基本法》真的是要行政機關主導,但在非政黨化下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在立法會中連一票也沒有,執政聯盟隨時都有可能倒戈,行政機關根本是要主導也主導不來。

其實《基本法》亦有不少條文是關乎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如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條文)。權力分立及制衡亦可以說是《基本法》的設計原則之一。

在香港逐步走向民主化的時候,香港的憲制是更應走向「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憲政方向,而不是反其道而走向所謂三權合作,卻其實是要放棄權力分立和制衡,使人的陰暗面不受制約,而最終會使社會及公民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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