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倫理:無條件絕對論:以說謊為例
之前我們已經簡單介紹過六種相關的倫理理論。今天我們要介紹在基督教裡,歷世歷代非常多人使用的倫理觀念:無條件絕對論。我們一樣用說謊來進行研討。
請先參考,複習一下這六種觀念:
以下進入正題。
無條件絕對論(Unqualified absolutism)
1. 主張與看法………………說謊永遠都是錯
這派認為世間有多條絕對性的道德律,彼此之間不會衝突,每一條都必須被普世所遵守。
所以,說謊永遠都是錯,不管什麼情形下都一樣。
因此,即使說實話會使人喪命,也必須實話實說。
2. 這種倫理主張,是最受基督教界接受,也最具影響力的。
奧古斯丁、康德、慕瑞(Murray)、賀治(Hodge)都屬於這派的支持者。
另外,唐崇榮牧師似乎也支持無條件絕對論,因為他也認為收生婆說謊是錯誤。
另一個重要的支持者,是近年寫出很重要的『舊約倫理學探討』的凱瑟(kaiser)。
他一樣堅持不能說謊,也認為收生婆說謊是錯誤。
這些神學家彼此之間的主張雖然仍有差異,但大致都堅決認為道德律彼此之間不會發生衝突,每一條都必須絕對遵守。
奧古斯丁雖然在某些角度上,很像功利主義的『一般論』,因為他認為『遵守道德,可以帶來好處』;
在某些角度上,他又好像『處境論』,因為他也認為,『愛心最重要』;
但是,他只是擷取那些理論的優點而已,並不表示他就是那些理論的支持者。
事實上,終其一生,即使他到晚年,他都沒有放棄『無條件絕對論』的主張,特別是在說謊議題上,更是如此。
奧古斯丁認為,愛心雖然很重要,但『愛』絕非可以取代所有道德,相反的,真正的愛,必定會帶出其他德行。
3.說謊的定義問題
無條件絕對論堅決反對說謊。因此,對『說謊』做出比較明確的定義,是很重要的。
A、存心欺騙
不是所有的『虛言』都叫『謊言』,必須看說話者的動機,才能判定。
那種『存心欺騙』的虛言,才算謊言。
但是,這只是說謊最簡單的定義而已,事實上還必須加上其他更清楚的限制。
B、三個要素
a.說的是不實在的事
b.說的人也知道那是不實在的事
c.惡意存心欺騙聽者,使聽者導致錯誤
這是更詳細的對說謊的定義。
C、聽者有權利知道嗎?
說謊成立,除了必須是『存心欺騙』之外,還必須加上『對方是有權利知道我們真實的人』。
假使對方沒有權利知道,我們就不需『主動講出』『所有』的真實,可以使用『隱瞞』。
D、講出部分事實,算說謊嗎?
這牽涉到『說謊』和『隱瞞』的差異。
講出的話都是事實,但卻隱瞞部分事實,這算不算說謊?
這要看情形而定。
有時,隱瞞算是說謊;有時,隱瞞不算是說謊。
比方說:預言
聖經裡的預言,幾乎都不是將全部事實完全揭露,而只顯示出部分事實。
上帝一切的真理,也不是完全都向我們顯明,祂只向我們顯明部分而已。
但顯明出來的部分,完全都是真實。
這種情形,隱瞞不算是說謊。
比方說:教學用途
像主耶穌明知道摸祂的人是誰,但卻問『誰摸我?』,這是為引導出更進一步的教導。
這種情形下,也不是說謊。
比方說:對方是邪惡的一方,而且沒有多問
當發問者是有權柄者但卻是邪惡的一方時,他已經喪失知道『全部』真理的權利,但是,他依然有發問的權利,而針對他發問的問題,我們並不需講出全部的真實,但所講的部分依然必須真實,不能說謊。
在這種狀態下,隱瞞部分真實的話,不算謊言;
但假使講出謊話,就是說謊。
像撒母耳去膏大衛王時,撒母耳告訴上帝,假使掃羅王知道,掃羅王會殺他。
上帝也對撒母耳作出指示:
『撒母耳說:我怎能去呢?掃羅若聽見,必要殺我。耶和華說:你可以帶一隻牛犢去,就說:我來是要向耶和華獻祭」(撒上16:2)
我們都知道,掃羅王是邪惡的一方,
這時,假使掃羅王問撒母耳去那裡做什麼,撒母耳回答『去獻祭』這種隱瞞部分事實的情形,並不算說謊。因為,撒母耳確實可以去大衛那城裡對耶和華獻祭,也同時執行膏下任國王的任務。
撒母耳沒必要對邪惡的掃羅王講出所有真實的事,只要他講出的部分是真實即可。
但假使掃羅王繼續追問,『除了對上帝獻祭,還要來這裡做什麼事?』撒母耳就必須誠實說出。
另一個例子是收生婆部分。
法老是邪惡的王,他沒有權利知道『一切』真實,但他有權利發問。
針對他發問的部分,我們沒有必要主動說出一切真實,但卻不能說謊。
收生婆存留男嬰的性命,是正確的。
但埃及王也有權利對收生婆發問:
『你們為甚麼做這事,存留男孩的性命呢?』(出1:18)
收生婆可以對邪惡的發問者隱瞞部分事實,但卻不能說謊。
因此,當她們用『還沒到,男嬰就生下來了』這理由來回答時,這就是說謊了。
比方說:生物偽裝、欺敵
自然界許多生物都有偽裝的本能,這不算說謊。
類似的還有『欺敵』。
戰爭時、比賽時,欺敵的行為並不算說謊,
因為對方雖非邪惡者,但對方並沒有權利知道一切真實。
另外,戰爭與比賽時的欺敵行為,也是大家所公認同意的。
不過,戰爭時的『欺敵』或『誤導』行為,是有限制的,假使是誘導敵人攻擊非軍事目標(如:平民、醫院),這就不行,因為這是大家所不允許的。
4.聖經有大量的經文嚴厲反對說謊。
我們只需在經文檢索工具裡,輸入『說謊』、『謊言』,就可以得出許多反對的經文。這表示出上帝對說謊的重視與厭惡。
5.為避免被殺或被強姦而說謊,是不可以的。因為當事人自己要選擇的,是自己去犯罪,還是別人去犯罪。
我說實話而被殺會或被強姦,則我無罪,殺我與強姦我的人有罪;
但我說謊話而不被殺或不被強姦,則我有罪。
6.無條件絕對論相信『神的護理』、『神的掌管』
面對道德難題時,最主要的經文依據是這句: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這種堅信『盡我本分,結果交托上帝』的觀念,是無條件決定論很強的信念基礎。
由於深信上帝掌管一切,所以不論結果如何,我們可以平安接受。
A、 有時,上帝會為我們開出第三條路
像但以裡面對國王命令要吃不潔淨的酒和肉的時候,他的選擇除了『吃』與『不吃』之外,上帝還賜給他智慧,讓他選擇第三條路,也就是『吃素』。
B、有時,即使我們從『說謊』與『救人』僅有的兩條路中選擇誠實,也未必表示就不能救人
因為,我們只要盡了本分,成果就是上帝的事。
上帝有時會開出一條我們難以想像的路,解救受難者。
像但以理的三個朋友,在『拜』與『不拜』神像這兩個選項中,沒辦法有第三個選擇,而他們盡基督徒的本分選擇不拜而被丟入火坑,上帝竟行出神蹟保守他們。
另外像但以理在『禱告上帝』與『遵守命令不禱告』這兩個選項中,也沒辦法做出第三種選擇,而他決定繼續禱告,結果被丟入獅子坑裡,上帝也行出神蹟解救他。
換言之,『盡我本分,結果交托神』,有時,不一定就必死無疑。
C、即使盡我本分之後,上帝沒有伸出拯救,我們也乾淨無罪
正如但以理三個朋友的答辯一樣:
『王啊,他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即或不然,王啊,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但3:17-18)
也如以斯帖在面臨擅自見王可能被殺的難題時所說的話:
『你當去招聚書珊城所有的猶大人,為我禁食三晝三夜,不吃不喝;我和我的宮女也要這樣禁食。然後我違例進去見王,我若死就死吧!』(帖4:14)
我們相信上帝可以行出神蹟,但上帝也可以不行出神蹟,那完全是上帝主權,我們絕對尊重上帝主權。
假使上帝要我們死,那麼,『我若死就死吧!』
7.假使說謊以成善是可以的,那麼,我們也可以為了使人能信主,而說謊以達成目的,不是嗎?
別忘了,說謊會破壞真實性,當真實性一旦出問題,別人就無法再判定我們這人是否誠實可信,而上帝就是『真理』,英文是『Truth』,也表示『真實』。
我們能信任上帝,就因為上帝絕對誠實、不會說謊。
否則的話,上帝所說的話,有些可信、有些不可信,就會讓我們的信仰崩潰、無從選擇。
而因為上帝是誠實,上帝也要求我們誠實,所以我們必須誠實。
當我們一旦成為一個不誠實的人,那麼,有一天別人在我們傳福音時問我們:「我怎知你現在是不是在說謊?」我們要如何回答?
8.無條件絕對論者,對舊約聖經的一些難題,有人是這樣解釋的:
例一、收生婆說謊,反得到上帝祝福
這不表示上帝同意她們說謊,也不表示上帝因她們說謊而獎勵她們。
舊約記載的事件,我們不能輕易就說上帝認同那樣的事。
否則的話,我們也可以說亞伯拉罕、雅各多妻,還受到上帝祝福,這表示上帝因他們多妻的行為而祝福。
事實上,上帝祝福收生婆,是因為她們『敬畏上帝』,而不是因為她們『說謊』而祝福她們;
上帝獎勵她們的,是她們行為中『善行』的部分,而非『說謊』的部分。
我們不能將上帝對她們說謊這罪惡的『憐憫』,視為上帝對說謊救人的『認同』。
上帝對她們的說謊,並不是認同,而是憐憫她們的軟弱、不去計較、不去處罰而已。
例二、妓女喇合說謊,反得到上帝祝福
說明同上。
救人是正確的,為了愛而救人也是正確的,但為了救人而說謊依然是錯誤的。
上帝憐憫,不要輕易當成上帝悅納。
例三、亞伯拉罕謊稱撒拉是他的妹妹
1.事實上,亞伯拉罕並不算說謊,而只是說出『部分事實』。
2.即使這算為說謊,我們也不能忘記,舊約聖經記錄的事件,不一定表示上帝贊同這些信仰偉人所有的行為。
例四、雅各欺騙以撒,以獲得祝福
舊約聖經記錄這件事,不一定表示上帝贊同雅各這種行為。
沒錯,上帝早在雅各、以掃出生之前,就已經預定『我愛雅各、恨以掃』(羅9:13)、『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創25:23),但上帝預定,不表示上帝就認同被預定者的行為。
否則的話,我們也可以說賣主的猶大因為被預定,所以他賣主的行為是上帝所喜悅的。
例五、耶穌明知摸祂的人是誰,卻還問『誰摸我?』(路8:45),這表示主耶穌也有說謊
事實上,這根本不是說謊,而是教學、教育之用。
否則的話,父母教孩子、老師上課時常用的這種教學技術,也算是說謊行為了。
事實上,由於很多大家拿來討論的聖經例子,都幾乎是屬於舊約聖經。
很不幸的,舊約聖經記載這些例子,未必表示舊約聖經支持這樣的行為,這是研讀舊約聖經例子時,非常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
當舊約記錄一些實例時,它可以是『單純的事件描述,不加任何意見』,也可以是『警告、忠告』,也可以是『命令、規定』、、、。
聖經裡有很多明確的『論述性經文』(講道理)(如:命令、規定、、、),但也有很多是『記述性經文』(說故事)(如:歷史紀錄、事件記錄、、、)。
當我們要發展出教義時,最好以明確的『論述性經文』為主,而不要輕易以記述性經文來發展。
因為,論述性經文比較明確,而記述性經文常常解讀會因人而異。
另一方面,我們要解讀記述性經文時,也最好用論述性經文所建立出來的教義來解讀,會比較好一些。
正因為針對『說謊』的討論,很多例子都使用舊約記述性的經文,這種情形下,這些例子的解讀,就很明顯會因人而異。
我們無法輕率就說哪種對這些實例的解釋才是絕對正確,別人的解釋就絕對錯誤。
同屬基督教陣營的無條件絕對論、有條件絕對論、等級絕對論,對同樣的舊約實例,解讀會完全不同。
也正因如此,這些討論才會變成『難題』;
同時,也因為如此,所以沒有人能輕易用這些舊約實例,就輕易打敗其他方。
我們如果要證明某一方的觀點比較好,單靠這些舊約實例,是誰也佔不到什麼便宜的。
只要提出者能合理解答這些舊約實例,也能合理回答別種論點支持者的質疑,就可以了。
在這種情形下,想用舊約例子來證明上帝支持『為救人就可以說謊』(如:有條件絕對論、等級絕對論),就沒那麼簡單。
因為無條件絕對論也可以輕易用這些舊約例子,來說上帝並沒支持『為救人就可以說謊』的論點,也可以用其他經文來駁斥其他批判者對無條件絕對論解讀舊約實例的論點。
9.無條件絕對論堅信,雖然我們行善是為了帶來好處,但即使行善的結果是帶來「壞處」,也無法否定我們所行的善。
相反的,惡行所帶來的「好處」,不論有多少,也不能改變它是惡的本質的事實。
10.對無條件絕對論的批判
a. 靈魂的罪比較重,肉體的罪比較輕?
有些無條件絕對論者認為,『靈魂比肉體重要』。
所以,在面臨『說謊』(關係到靈魂)與『救人』(關係到肉體)的難題時,寧可持守誠實。
聖經確實也有『靈魂比肉體重要』這種說法。
但是,假使靈魂的罪(如:說謊)比較重,肉體的罪(如:殺人)比較輕,
那麼,『心中動淫念』的人(犯靈魂的罪),就比『真正去強姦』的人(肉體的罪),犯的罪更重了?
這樣的話,反而變成去實際殺人、強姦,反而比那些心中只有強姦念頭、殺人念頭的人罪更輕。
這是不合聖經,也不合常理的。
事實上,心中動淫念確實是犯罪,人有罪就不能上天堂。
但是,心中動淫念的罪比較小,實際去強姦的罪比較大,懲處也不同。
所以,有人就認為無條件絕對論不合理。
反駁:
不過,我也要從無條件絕對論來為此辯護。
事實上,因為我說實話而有人被殺,那個殺人的人,是我嗎?
當然不是!
是那個兇手,而不是我。
所以,不能將那個兇手的罪行,推到我身上來,變成我也犯了殺人罪。
因為我的誠實而有人被殺,我是無罪的,犯罪的人是殺人者,而不是我。
另外,心中動淫念的人,觸犯了靈魂的罪;
但實際去強姦人的人,可不是只有犯了肉體的罪而已,他也同時犯了靈魂的罪。
因為,強姦犯是心中先有淫念,然後才去犯出強姦行為的。
換言之,實際肉體犯罪者,是罪上加罪,有肉體的罪再加上靈魂的罪。
所以,實際強姦者所犯的罪,絕對比只心中動淫念者犯的罪還大。
b. 『說謊救人』和『憐憫』可以分開處理嗎?
在收生婆的例子,還有妓女喇合的例子裡,她們的憐憫行為,完全是和她們的說謊相連結在一起的。
透過她們的說謊,她們才能行出憐憫。
因此,她們確實是因為說謊救人這一憐憫的行為,而得到上帝祝福。
反駁:
不過,站在無條件決定論的立場,我也要再提出反駁。
憐憫是一種動機,是善良的動機。
在這種善良的動機之下,我們可以選擇『說謊』,也可以選擇『說實話』。
雖然,『動機』和『行為』息息相關,但是,動機和行為也常不能混成一談。
否則的話,我們也很容易和『一般論』或『處境論』一樣,開始認為『只要動機良善,我們就可以選擇錯誤的行為』,也就是認為可以『作惡可以成善』。
這樣的話,『貪污以便來為主多奉獻』、『屠殺猶太人以增進人類福祉』也都變成可行。
事實上,良善的動機,必須配上良善的行為,這樣才是真正的良善;
良善的動機,配上錯誤的行為,並不能說這就是良善。
收生婆和喇合受祝福,我們前面已經說過,是上帝憐憫、不計算她們說謊的罪行,不表示上帝認同她們說謊。
上帝在人的行為和動機上,祂是最終的審判者。
上帝重視人的動機,更甚於人的行為。
我們常常可以看見上帝因著人良善的動機,而憐憫人錯誤的行為。
但是,我們可不能因此就輕易認為我只要動機良善,即使行為是錯誤的,上帝也一定會憐憫。
因為,上帝可以憐憫我們的錯誤,也可以不憐憫我們的錯誤。
在事前,我們是無法很篤定可以知道上帝會如何裁決我們的。
我們只能知道,如果我們動機是良善,行為也是良善,那上帝『必定』悅納;
我們也知道,如果我們動機是良善,行為是錯誤,上帝『可能會』憐憫;
但我們卻不能說如果我們動機是良善,行為是錯誤,上帝『一定會』憐憫。
事實上,同樣一個錯誤的行為,上帝的裁決可能截然不同,而且因人而異。
因為,上帝會視個人信仰境地、對真理的認識深淺、個人軟弱程度、、、、做出綜合性的判斷。
『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
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
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12:47-48)
『然而,我們到了甚麼地步,就當照著甚麼地步行』(腓3:16)
『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12:23)
所以,我們千萬不要以為別人做出錯誤的行為可是還蒙神祝福,就以為我們做出同樣錯誤的行為,就不會被上帝懲處。
c. 說謊會破壞真實性?
誰沒有說過謊?說過謊,就會使我們說話的真實性完全被破壞嗎?
即使我們說過謊,就會使別人懷疑我們傳福音也是說謊嗎?
我們相信聖經無誤,我們相信主耶穌無誤,但我們不相信任何人無誤。
保羅、彼得寫在聖經裡的話是無誤的,但他們一樣是有誤的人,一樣會說謊,但這卻不因此而破壞我們對他們所寫聖經內容的信任,我們並不會懷疑他們在寫聖經時說謊。
事實上,在實際人生裡,雖然每個人不管有沒有信主,都曾說過謊,但大家還是會有所判斷。
有些人很會說謊,這人大家就會判定成不可信;
有些人很少說謊,這人大家就會比較相信。
更何況,為了救人而說謊,這樣的人,大家普遍都會體諒,不會因此就認為他不誠實。
反駁:
一樣的,從無條件絕對論裡,我也要提出反駁。
確實,批評者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但因為聖經實在太特殊,所以我們無法將聖經和世界上的書相提並論。
我們無法說我們說的話、寫的書是絕對無誤,寫聖經的人也不是絕對無誤,但被寫出的聖經卻是絕對無誤,因為,有一個很重要的區分因素:
聖經是『神所默示』的。
我們無法說我們說話是神所默示的,
我們也無法說我們寫的書是神所默示的,
但假使我們是活在聖經寫作的時代,而上帝揀選我們寫聖經,那麼,在聖靈默示下,即使我們是說過謊、有誤的人,我們也可以勇敢說我們寫出的聖經無誤,絕對真實。
另一方面,確實一般人會用理智去判斷一個人是否真實可信,不會輕易就因為一個人說過謊就認為此人絕對不可信。
但問題是,聖經明明就規定『不可說謊』,也說『上帝絕不說謊』,又要求我們必須『學習向神一樣完全』(太5:48),所以,即使我們說謊仍被一般人是為可信任的人,也不能使我們的謊言成為無罪。
d. 無條件絕對論者,對說謊提出一大堆例外狀況。這些例外狀況,會使無條件絕對論崩潰。
許多無條件絕對論者,雖然絕對反對說謊,也認為即使為了救人也不可以說謊。
但是,他們卻提出許多例外條件,來說某些情形下這些「謊言」不算是說謊。
事實上,這樣的行為,會使無條件絕對論崩潰掉。
因為,既然說謊在某些例外之下是可以的,那豈不表示『絕對不可以說謊』這個主張,就『不是絕對必須遵守』的嗎?
在這種情形下,那些主張為了救人就可以說謊的人,難道不能被視為另一種合理的例外嗎?
再來,這些例外狀況,豈不是永無止境?
既然可以不斷增加各種例外狀況,那樣一來,應用者豈不是必須承認,『絕對不可以說謊』這規條在實際應用時,是可以被打破的?
這樣的話,就不是『無條件』的絕對論了,而是『有條件』的絕對論了。
一旦承認『不可說謊』這規條是有條件限制的,那就進入了有抵觸絕對論、等級絕對論的領域裡去了。
再來,既然『不可說謊』這規條可以有例外狀況,那表示我們在判定例外時,會根據某些『等級』的觀念,或是依『處境』來判定哪些情形下需要遵守、哪些情形下不需遵守。
這也會使無條件絕對論進入那種需要等級來判定的領域裡去。
事實上,無條件絕對論者,並非真正無條件主張必須絕對奉行『不能說謊』的規條。
相反的,無條件絕對論者,還不斷找機會嘗試為『不能說謊』這規條做限制與例外,使這規條不能被無限上綱。
但是,不管是用『處境』來解決也好,或是用『某些規條比另一種規條更重要、更必須優先被遵守』也好,都會使無條件絕對論不得不進入其他兩種帶有等級觀念的領域裡去。
反駁:
但是,對於批評者的論述,從無條件絕對論的角度而言,還是可以提出一些駁斥的。
首先,上述批評者的說法,確實是強而有力的,而且,對於無條件絕對論來說,也是非常具有威力的重砲批判。
但是,有一個觀念,我們也必須探討一下。
我們都知道,要真正比較精確掌握住一個真理,我們就必須找出全本聖經的『反合性』(paradox)(看起來矛盾,其實不矛盾)經文來加以研究。
除非我們確定一個真理沒有其他反合性經文,或是已經能合理解通所有相關的反合性經文,否則的話,我們是不能輕率以為自己已經弄懂了某個真理的真正意思。
比方說:
要認識彌賽亞的真理,我們就必須真正弄通『榮耀的彌賽亞』與『受苦的彌賽亞』這兩大類反合性經文。否則的話,我們所認識的彌賽亞,是大有問題的。
又比方說:
上帝是愛,但上帝也是公義。當我們描述上帝的愛,可是卻無法合理解通上帝公義的反合性經文時,那我們對於上帝的『愛』這部分的真理,就不是真正弄懂。
重視反合性經文,是當我們在認識一個真理時,很重要的基本觀念。
但是,當我們用上帝的公義這類反合性經文,來對上帝的愛這樣的觀念提出條件限制時,難道我們就否定了上帝是絕對的愛?或是這樣就使上帝的愛變成不是絕對的真理?
我們要很小心,因為我們都會發現,人間的語言、文字是有限的。
受到文化、個人因素、各國語言背景、、、、的不同,我們從語言與文字來認識屬神的真理時,常常會有很多缺陷。
以『上帝的愛』來講好了,我們一聽到『愛』,每個人都很容易有不一樣的解讀與認知。
問題是,上帝是絕對的真理,不是那種可以讓人任憑己意去自由做相對解讀的神。
當絕對的上帝,使用文字來對我們傳遞絕對的真理時,我們就必須盡量跳脫那些受到民族、文化、個人、、因素對文字理解的限制,盡量從全本聖經來正確認識上帝所要表達的絕對真理。
在這種情形下,透過反合性經文,我們合理解通之後所認知到的真理,才是真正的絕對真理。
因此,當我們同時合理解通上帝的公義與上帝的愛這兩大類反合性經文之後,我們所能認知到的上帝的愛的觀念,才是真正的愛的真理。
在這種『追求認知真正的真理』的情形下,我們是不能說講上帝的愛的時候,加上上帝公義的條件限制,就是不合理、就是錯誤、或就是否定上帝的愛的絕對性。
反而,講上帝的愛如果沒有加上上帝公義的條件限制,這種上帝的愛,才是假的真理,而非真正上帝所要傳遞給我們的絕對真理。
在這樣的觀念下,當我們講到『不可說謊』時,我們當然必須找出全本聖經的反合性經文,然後才能真正正確認知什麼是上帝所要傳遞給我們的不可說謊的真理。
假使我們不使用反合性經文,然後就用個人的認知來講『不可說謊』,那樣的話,反而才表示我們並沒真正弄懂上帝所要啟示給我們的『不可說謊』這一真理的真正意思。
因此,當無條件絕對論者使用反合性經文的觀念,來為『不可說謊』這一規條加上條件限制時,這並不能因此就使無條件絕對論失效。
因為,沒有加上那些反合性經文條件限制的『不可說謊』,才是假的真理;
反而加上反合性經文限制的『不可說謊』,才是真正的真理。
否則的話,我們豈不是說『上帝是愛』這個真理,就不是絕對性的了嗎?
因為我們也必須加上『上帝是公義』這些反合性經文的條件限制,才能真正認識『上帝是愛』這一絕對真理,不是嗎?
另外,當我們將說謊與救人的反合性經文找出來時,我們能找到合理解釋『為了救人就可以說謊』的經文嗎?
其他論者所大量採用的收生婆、喇合的例子,由於那是記述性經文,而非論述性經文,因此,用來支持為救人就可以說謊的證據力就大幅下降,而無條件絕對論者對這些例子也有相當程度良好的駁斥。
所以,除非其他論者能找到更明確的論述性的反合性經文,能用來支持『為了救人就可以說謊』的觀點,否則的話,無條件絕對論還是非常站得住腳的。
再者,『等級』的觀念,這大家都不會否認,因為『愛神』的等級高於『愛人』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但大家也都會同意,不是每種狀況,都可以用等級觀念來解決。
否則的話,很容易就變成『處境論』那樣,反正只要用『愛』當成最高的等級,其他一切行為就都可以合理化了:
像為了愛未婚懷孕女子,體諒她們心靈的脆弱,所以墮胎是可以的;
像為了愛植物人,減輕他們的痛苦,所以對這些植物人安樂死是可以的。
我們會發現,真的要解決問題,還是必須回到聖經來,找出反合性經文仔細研究才行,不能隨便用『等級』的觀念,輕易就提出某種行為是正確的解釋。
『愛未婚懷孕女子』和『墮胎』,必須同時找出聖經的相關經文;
『愛植物人』和『安樂死』,必須同時找出聖經相關經文;
不能隨便用『愛』這個籠統的觀念,就含糊過去,認為墮胎和安樂死都可以。
以『為了救人就可以說謊』為例,聖經裡,有強烈支持這種論點的反合性經文嗎?
『救人』的經文當然是有,
『不可說謊』的經文也一大堆,
但『為了救人就可以說謊』的經文呢?支持者還必須找出更明確有效的經文才行。
在還看不見這類強而有力的支持經文之前,我們是無法說無條件絕對論者『即使為了救人,也不能說謊』的觀念是錯誤的。
e. 無條件絕對論者言行不一,因為他們一樣會欺騙竊賊
無條件絕對論者主張『不可說謊』,但是,這些人在出門時,也常會點亮家中的燈火,以圖欺騙竊賊,使竊賊以為家中有人。
這樣的話,也是說謊。
既然無條件絕對論者可以使用『欺騙竊賊』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財物安全,那麼,為了保護更重要的人命,『欺騙殺人者』為什麼不行?
反駁:
同樣的,我要再嘗試為無條件絕對論者辯駁。
首先,『欺騙竊賊』,這算是真正的欺騙或說謊嗎?
我們前面已經講過,不是每一種看起來好像是說謊的行為,都算是真正的說謊。
欺騙竊賊,比較屬於『欺敵』的領域。
這領域本來就不算是說謊。
我們前面也講過,本來就不是每個人都有權利知道一切的事實。
竊賊屬於邪惡的一方,本來就沒有資格知道我們的一切。
這時,我們點亮家中燈火,只是一種『偽裝』而已,並不是說謊。
什麼是說謊?
當竊賊抓住我們,逼問我們關於家中的問題時,我們的回答如果虛假,才是真正的說謊。
在偽裝的階段,並不算說謊。
另外,以『偽裝』、『欺敵』的方式來保護人命,當然是可以的,因為這並不是說謊。
比方說:
在殺人者要追殺無辜者的時候,我們將之『藏起來』,這並不是說謊,而是『偽裝』、『欺敵』領域而已。
但當殺人者抓住我們,逼問我們無辜者藏在哪裡時,當我們說出謊言,這才算真正的說謊。
f.觸犯忽略的罪
無條件絕對論者堅持即使為了救人,也不能說謊,這樣確實沒有觸犯說謊罪,也沒有直接觸犯殺人罪,但卻觸犯了『忽略的罪』。
在聖經裡,我們也可以發現,看見有人要被殺而不主動去拯救,也一樣是犯罪,犯了忽略的罪。
像好撒馬利亞人的例子,那些利未人、祭司,並沒有犯傷害路旁傷者的罪,但是,他們卻犯了沒有愛心、忽略傷者而不去進行拯救的罪。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箴24:11)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出23:4)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申22:4)
反駁:
一樣的,從無條件絕對論者的角度,駁斥如下:
確實,這種『忽略的罪』的批判,對無條件絕對論者而言,是強而有力批判。
但很不幸的,『拒絕為了救人而說謊』,未必表示這樣就犯了忽略的罪。
因為,上面那些經文,確實顯示出忽略是罪,
但是,當加入其他狀況時,沒辦法救人,並不算是忽略。
否則的話,主耶穌很晚才道成肉身救人,在主耶穌之前上帝也僅對猶太人做出特別啟示,在主耶穌出生之前世界上還有很多人根本從未聽過福音,難道我們也可以說上帝犯了『忽略』的罪嗎?
另外,主耶穌即使道成了肉身,祂終其一生,主要也僅只是在猶太地區傳道,我們難道也可以說祂沒去羅馬和其他地方傳道,就是犯了『忽略』的罪嗎?
即使是和猶太地區鄰近的撒瑪利亞,這也不是主耶穌的主要工作場,但祂卻是會經過撒瑪利亞。但我們卻不會因此就說主耶穌犯忽略的罪。
即使主耶穌自己也講過:
『我對你們說實話,當以利亞的時候,天閉塞了三年零六個月,遍地有大饑荒,那時,以色列中有許多寡婦,以利亞並沒有奉差往她們一個人那裡去,只奉差往西頓的撒勒法一個寡婦那裡去。先知以利沙的時候,以色列中有許多長大痲瘋的,但內中除了敘利亞國的乃縵,沒有一個得潔淨的』(路4:25-27)
我們能因此就說,上帝明明在天上就看得到那些可憐的寡婦和痲瘋病患,但上帝卻只救一個寡婦、一個外邦將軍,這樣,上帝也算是犯了忽略的罪嗎?
假使,我們面臨『說謊』與『救人』的時候,主動去說實話使這人被殺,那我們當然不對;
假使我們不努力想盡辦法來幫助人避免被殺(像盡量偽裝、欺敵、逃避、、),我們當然是犯了忽略的罪;
但當我們已經想盡辦法來保護,也想盡辦法避免被詢問,也想盡辦法在保持誠實的情形下盡一切可能救人,但結果依然無法避免這人被殺時,我們很遺憾、很難過,但我們並沒有罪。
g.其他批判
由於無條件絕對論者每家的學說不太一樣,有些確實不合理,很明顯違反聖經,這部分我就不多題。
像是:
主張『被殺者是因為他們自己的罪』、『上帝一定會開出第三條路』、『上帝一定會進行拯救』,這都很明顯違反全本聖經,所以我們這篇文章不採用這些無條件絕對論者的論點,也同意其他論者對這些論點的批判。
11、結論
這篇文章很長,但實在沒辦法。
因為,無條件絕對論是基督教傳統以來,很重要、也很多人採用的論點。
我們必須透過各種介紹,也必須講解很多觀念,使大家能理解一些問題。
在提出無條件絕對論的看法,以及提出其他論點對無條件絕對論的批判,還有無條件絕對論的辯護之後,我個人覺得,暫時其他論點,還無法有效說無條件絕對論有重大缺陷。
接下來,我們還要繼續介紹另兩種基督教界很重要的論點:
『有抵觸絕對論』和『等級絕對論』。
這兩種論點,都主張基督徒為了救人,是可以說謊的。
小小羊
後記:
這篇文章很長,但是,這是我花很長的時間找資料、消化、思考、歸納之後,努力盡量詳細寫出來的文章。
文章裡,提到很多很重要的倫理觀念與解經觀念。盼望大家能耐心閱讀思考,必能更認識人、認識神。
願上帝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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