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不可姦淫』禁令不包括未婚男女婚前性行為?
有一些人說聖經沒有禁止婚前性前為,因十誡的『不可姦淫』的意思是指通姦,而不是未婚的男女婚前性行為。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出20:16-17)
他們引用這經文去支持他們的謬論,而無視太五28…etc 的經文。請問,該如何反駁他們?
答:
其實,出埃及記那段經文,我們還要同時和申命記這段經文一起看,會更清楚: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22:28-29)
任何人企圖認為『未婚男女的性行為』不適用於『不可姦淫』的禁令,是胡說八道!
因為,假使這些人要這樣用,我只提出一個很簡單的問題,這些人保證不敢對我承諾:
一旦和這女孩發生婚前性行為,你就必須娶她,而且終生不得離婚。你敢不敢保證且遵守?
再送上另一個致命的問題是:
假使你婚前和五個女孩發生過性行為,請問,你是要五個全娶,終生不能離婚嗎?
所以,意思是今日的基督徒多妻也沒關係囉?
還是說聖經贊成基督徒多妻?
原諒我說句不客氣的,這兩個問題,他們都不敢回答,也無法回答的啦!
解經,是不能抱私意來解的,一定要按正意來解。
否則的話,解出來的東西,一下子就會被戳破,禁不起全本聖經檢驗。
那些亂解、強解、斷章取義解經的人,不管搬出多少經文,來證明自己好像講得有理,
其實,只要用反合性經文(paradox經文)一戳,他們的謬論就破光光了。
『第一要緊的,該知道經上所有的預言沒有可隨私意解說的』(彼後1:20)
『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彼後3:16)
『你當竭力在神面前得蒙喜悅,、、、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2:15)
當然,對硬心的人而言,他們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
這時,不管我們說什麼理由,提出什麼聖經經文來證明他們錯解聖經,反正他們一定會再找其他歪理來護身。
比方說,這段出埃及記的經文,他們也可以說這只適用於『處女』,
也就是說,假使和處女發生婚前性行為,那就必須娶她,可是假使和非處女發生婚前性行為,就不受限制。
因此,男方只需堅持女方非處女,或找非處女的女孩,就可以與之進行婚前性行為,又不用娶她。
這樣一來,天天換女人發生性行為也沒關係,只要找非處女即可,反正這都不算犯姦淫。
問題是,這樣唬爛,是正確的解經嗎?
合乎『全本』聖經的觀念嗎?
看見可怕之處了嗎?
要掰,永遠都可以掰下去,不管你如何駁斥,他們反正都能掰下去。
其實,我現在對這種心硬然後硬掰的人,一點興趣都沒有。
假使弟兄姊妹對這些人有負擔,我樂觀其成,願上帝幫助你們。
但我自己沒有感動,也不願意花費時間在這些人身上。
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會悔改,可是依然會跌倒,但願意反覆跌倒再爬起來的人,我會耐心愛心對待。
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卻不僅不思悔改,還反過來扭曲聖經,硬說自己無罪的人,我不願意浪費時間。
在此,我也要說明一下舊約那段經文的背景。
當時的時代處境,以色列周邊民族的文化,女人是非常沒有保障的,是被當成財產的,女人的地位是很低的。
別忘了,上帝對人類的啟示,是『漸進式的啟示』,從舊約到新約,越來越清楚。
因此,我們對舊約經文的解釋,絕對要用『新約來解舊約』。
任何人只要違反這原則,都是錯誤解經。
因為,到新約時,我們才能更清楚看見上帝對舊約經文完整而正確清晰的意思。
主耶穌在世上時,大量駁斥當時法利賽人、猶太人傳統對舊約經文的解釋與觀念,
重新講清楚上帝對這些舊約經文的解釋。
因此,我們必須知道,舊約很多律例,都必須用新約來解釋。
新約對於男女間的性行為,是非常清晰的,禁止姦淫的。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
請注意,婚姻與性行為:
不是只有『已婚者』才需要尊重,而是『人人』都必須尊重;
不是只有『已婚者』才不可污穢床,是『所有人』都不可污穢床。
上帝明講:
苟合行淫的,上帝必審判!
這句警告,不是只有針對已婚者而已,而是對『人人』。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6-18)
這裡雖然是講娼妓,但用在任何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觀念一樣適用,因為它所強調的觀念,是很清楚的聖經一貫的原則:
性行為是兩人成為一體的行為之一,因此,不得有非婚姻的雙方性行為(不管同性做愛、異性做愛都一樣)。
那麼,舊約出埃及記與申命記那段經文呢?
那是一種『對女性的保障』,而不是『對男性的縱容』。
在當時背景下,女性一旦被男性強暴,或是被男性引誘發生婚前性行為,她們是沒有任何保障的。
因此,上帝在漸進式的啟示之下,讓摩西做出這些對女性保障的規定。
我再強調一次,這很重要:
這些經文,是用來保障女性,不是用來讓男性放縱的。
類似的觀念也出現在摩西許可人離婚的經文上。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申24:1)
請問,這句舊約經文,該如何解釋?
丈夫見妻子有『不合理的事』,只要給休書(離婚證書),就可以離婚,是這樣嗎?
關鍵點是:什麼算是不合理的事呢?
主耶穌當時的猶太人,對於離婚的見解,主要已經分成兩派:
一派從寬解釋,主張只要丈夫想離婚,任何理由都可以成立,都算是不合理的事,連妻子煮飯燒焦也可以成立;
另一派則從嚴解釋,主張上帝設立的婚姻是夫妻成為一體,除了妻子淫亂以外,丈夫不得要求與妻子離婚。
主耶穌對此舊約經文解釋,採用對丈夫嚴格設限的後者,而非縱容丈夫的前者。
馬太福音
19:3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
19:4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19:5 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19: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19:7 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
19:8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19:9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真正正確按正意分解出來的上帝的道,一定可以合理解通全本聖經,而且到處相通,毫無矛盾。
不管是離婚也好,婚前性行為也好,對舊約的解讀,都是一樣的原則,
從來沒有說婚後的婚外性行為才算姦淫,婚前的男女朋友性行為就不是姦淫。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啊,這時代誘惑非常多,真的很艱難。
確實有很多弟兄姊妹在婚前情不自禁,發生了婚前性行為。
這是犯罪!沒有理由!不容狡辯!
但是,只要我們認罪悔改,上帝必赦免!
什麼是基督教信仰?
說難很難,說簡單也很簡單,就是終其一生,不斷持守『罪………十字架………因信稱義』的信仰。
要承認自己是罪人,要承認自己犯的罪,
然後不斷回到上帝面前,倚靠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赦罪救贖大功,
謙卑認罪,懇求神恩,悔改歸正,
並且真心相信,只要這樣做,不管罪再如何大,上帝必赦免。
這就是基督教信仰!
這樣做的人,就是基督徒!
問題是,說來簡單,做來很難。
因為,很多人單單在第一關,也就是『罪』的部分,就過不去了。
他們發現,要承認自己是罪人,要承認自己的行為是犯罪,那是一種何等痛苦的事。
因此,不斷要逃避那種痛苦,然後尋找的解痛方法,不是照上帝的解法來做,而是照人的本性來做。
上帝的解法,就是要人認罪悔改,靠耶穌基督的十架救贖;
人的解法,就是乾脆否定那是罪,或是逃避聖靈的責備。
新派神學,同志神學,一大堆走人本路線的,都是這樣搞的:
反正很難做到,乾脆就說不用做,
而更簡單的辦法,就是乾脆說那不是罪。
我不是說認罪悔改,就『馬上』能改正一切罪惡的行為,
問題是,因為很難改,所以我們:
1. 流淚懇求神恩,改了再跌倒,跌倒繼續改
2. 乾脆說那不是罪,乾脆說那不用改
這兩種態度,會決定我們到底是真信耶穌,還是假信耶穌。
真正主的小羊,會採用前者;
採用後者的,要很小心,假使到死不悔改,恐怕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羊。
親愛的弟兄姊妹啊!我們千萬不要因為犯罪,被聖靈責備,就反過來扭曲經文意思,硬說那不是罪。
若是如此,我們就罪上加罪,罪就更重了。
願上帝幫助我們每一位弟兄姊妹,
願我們都是那種認罪悔改的人,而不是反過來扭曲聖經來否定罪的人。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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